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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起诉要求债务人承担律师代理费未获准
发布时间:2015-07-08 14:19:30


    本网讯(漆常青 余延平)  债权人在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的同时,要求债务人承担自己律师的诉讼代理费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债权人的这一诉讼请求。

    2013年5月3日,被告陈雅玲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谢民达借款8万元。陈雅玲向谢民达出具借条一份,注明“本人陈雅玲向谢民达借现金捌万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5月3日到2013年5月30日,月利率为2分”。借条由被告陈雅玲和其儿子陈小文签字、捺印。在上述借条的同页反面,被告陈雅玲出具保证书,保证载明“以上欠捌万元于5月30日前还款,如果没有还,双倍还款,利率2分计算,保证人陈雅玲,担保人:陈小文”。被告陈雅玲、陈小文分别在保证上签名、捺印。

    借款约定的还款日到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雅玲和陈小文还款本息合计105600元,并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来回处理本案的差旅费、律师费等损失共计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陈雅玲向原告借款8万元,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被告陈小文在其母陈雅玲出具的借条、保证书中签字捺印,是其证实借款属实并对借款担保的意思表示。被告陈雅玲不按约还款,是形成本纠纷的原因,其应当承担偿付借款本息及违约责任。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息未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故借款利息按原、被告的约定计付。被告陈小文对被告陈雅玲的借款担保方式没有约定,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原告向本院要求被告陈小文承担保证义务的主张已超过法定担保期间,故陈小文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对原告主张来回处理本案的差旅费,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用,不属本借贷纠纷产生的必须费用,故对其主张亦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陈雅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谢民达借款8万元及该借款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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