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革故鼎新破困局 走活党建一盘棋
作者:吕国清 发布时间:2015-07-07 11:49:09
基层法院的党组织是法院党的战斗力的基础,是团结带领全体法官和工作人员贯彻党的决议、落实党的任务的战斗堡垒,也是联系群众的主要桥梁。经过长期的努力,基层法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党组织机构,在推动发展、凝聚人心、促进审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来,习近平同志提出:“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党建工作被摆到的空前重要的位置,各地党委也推出了一系列加强党建工作的新举措,为党建工作吹来了阵阵春风。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新思潮的涌现,法院也不是“世外桃源”,法官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等发生了深刻变化,加上近年法院出现了“诉讼爆炸”、压力叠加、法官老化、人员流失等新问题,对党建工作形成了不小冲击,基层法院的党建工作面临着新形势和新挑战,也对基层法院党的组织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形势迫切需要加强法院的党组织建设,在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上有新作为,推进审判工作顺利开展。但与新形势下法院所肩负的新使命相比,基层法院的党组织建设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党组织的设置行政化问题严重。基层法院党的各级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是由相当职务的院领导或中层干部兼任,在党组织内担任的职务与行政职务基本相当。以设立党总支的法院为例,一般是由院领导组成党总支,由主管队伍建设的副职任书记,由政治处主任等党组成员任总支部委员会的委员。到了党支部这一级,一般是在组成这个支部的各庭室负责人中推选一名中层正职任支部书记,其他庭室的中层正职分别任支部委员。到了庭室一级设立党小组,又是庭室的主要负责人任党小组的组长。这样层层按行政职务确定党的基层支部委员会成员,党的基层组织几乎就成了行政职务层级的翻版,不能体现党建工作的独立性,不利于激发党组织的活力。 二、法院党组织的功能虚化。法院的党组织都是由当地党委的县(市、区)直工委批准成立,但从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法院机构名单中,并没有法院党组织的机构设置,而纪检部门派出的纪检组、群众工作机构中派出的妇委会等却在其中。由于地方编制部门没有给基层法院专门的党务工作编制,党务干部和职级和待遇也无法落实,法院的党组织基本上处于虚设状态,造成基层法院党组织基本没有独立的工作人员,多是由具有行政职务的人员兼职,党课教员也都是兼职的。党组织基本上无经费,无独立办公场地,办公条件紧张了连党校等教育场地都没有。法院开展的活动多不是以党组织的名义开展,党组织基本处于行政机构的附庸状态,似乎党的组织除了发展党员和收缴党费,其他活动都由政治处代办了。基层法院考核的基本上都是审判业务上的表现,对党建工作的考核很少或干脆没有。 三、基层法庭的党组织“空壳化”。这些年法院党的基层组织全覆盖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大部分人民法庭都建立了独立的党支部,实现了“支部建在庭上”的目标。但近年来由于基层法院补员困难,法官断层现象严重,基层法庭人员缺乏,相应的基层法庭的党员也很少,不少基层法庭连个党小组都组织不起来,党支部形同虚设,党的活动很难开展。 四、法院党组与党支部(党总支)的日常工作关系模糊化。从法院现行的组织结构看,基层法院党组织经过当地党委批准设立,设置形式大致有党委、党总支(辖若干党支部)、党支部三种形式。但不管采取哪种形式,法院党组与党支部的工作权限并不清晰,党组与党组织的职责混杂在一起,实际工作中哪些是党组的权限,哪些是党组织的权限说不清,哪些活动该以支部的名义开展也不明确。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以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很少,即使开展活动也是缩手缩脚,怕开展活动多了有与党组争权的嫌疑,从而影响党组的权威。 五、上下级法院党组织的业务指导弱化。由于基层法院的党组织都是当地党委批准设立的,而不是上级法院的党组织批准设立的,基层法院党组织的活动基本上按当地党委的安排进行,上级法院党组织对党建工作组织、指导、安排得很少,上级法院党组织基本不指导下级法院党组织工作,基层法院党组织也基本不与上级法院党组织沟通,基层法院党组织的活动不能充分体现法院工作的特点,也不能与上级法院党组织的活动相协调,影响了党组织活动的效果。 六、党组织活动条块分割、关系僵化。党建工作是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的党组、政治处、党组织、纪检组都具有从事党建工作的职能,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些部门在地方上分属不同的系统,各管各的事,各唱各的调,很难形成党建工作的合力。尤其是基层法院政工组织力量薄弱、党务专业化程度偏低。基层法院的政工人员配备不足,一般只有一至二名,还要把主要精力放在人事管理上,事实上由于福利待遇、社会评价等原因,优秀人才也不愿意到政工部门工作。政工干部大多没有经过正规、系统的党建工作培训,面对党建工作的新问题办法不多,创新意识不强,党建工作只限于分别完成有关部门的“规定动作”,基本上除了开会就是写心得体会,再报个汇报材料了事,不能适应法官思想政治工作的需要。 七、部分党组织成员不重视党建工作。由于党建工作是基础性工作,工作成效不可能立竿见影,加上基层法院的党组织成员多是由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兼职的,有些人对党对党建工作的认识存在偏差,对党建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重审判业务、轻政治工作”的倾向。有的党组织成员整天忙于分管的业务工作,抓党建的热情不高,党建成了可有可无的“副业”,其他工作忙了甚至就顾不上党建工作了,造成党建工作很难开展。 基层法院党组织建设中存在的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基层法院党建工作的组织基础,也会间接影响党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造成党建工作与新形势需要有较大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建工作的开展。可以想象,如果法院党组织弱了、散了、跨了,党建工作必然务虚化、形式化、非科学化,党内政治生活也必然会随意化、庸俗化、非正常化,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执行力也会大打折扣,队伍就会出这样、那样的问题,审判工作就不可能出成绩、有实绩。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法院党组织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实践改进组织建设的方法措施,健全党建工作机制,把党建工作融入审判工作之中,正确处理党建与业务的冲突,从而为党建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支撑。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中央组织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在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河北省委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政法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要求,法院党组织应强化党建是“主业”的意识,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统一思想和行动,充分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责任,把党建工作抓深、抓细、抓实、抓好,理直气壮、大张旗鼓地抓党建,把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让党建工作由虚变实、由弱变强。另外,鉴于有些人有轻视党建工作惯性思维,还应采取看似“矫枉过正”临时措施,将党建的旗帜高高树起。因此,人民法院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基层法院的党组织建设: 一、切实加强对党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院党组在基层法院党的组织建设中的重要责任,确立党建工作的龙头地位,坚持行政一把手必须亲自抓党建原则。要在党委政法委和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当地党委组织部门牵头协调,法院系统党组织具体指导,法院内部党组织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党的组织建设的整体合力,并同开展教育实践活动为主的作风建设和创建学习型党组织等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全面促进党的组织建设,真正实现“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的目标。另外,应提高党务工作者的地位,党委政法委在年终考察法院班子时,应将政治处主任、纪检组长列入班子成员,与正、副院长一同考核,并将党建工作列入领导干部年终述职的首要内容。 二、理顺党组、党支部、政治处、纪检组四者在党建工作中的关系。首先应当明确,党组是党委派驻到法院的工作机构,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主要职责是党员教育工作。党组与本单位的党组织(机关党委、总支或支部)是指导关系,不是领导关系。政治处是法院负责队伍建设和人事管理的部门,而党建工作在所有工作中应处于龙头地位。为了实现法院党建工作部门的分工合作,应按照“一二一”工作模式,建立“一个中心、两条线、一个保障”的党建工作工作格局,“一个中心‘即以党组领导为中心,党组对党建负总责;在“两条线”中,一条是政治处当好“参谋部”,加强对党建的参谋和指导作用,抓好党建的宏观管理,搞好计划布置、督促检查和交流研讨等工作;一条是院党组织当好“前线指挥部”,主要抓落实和组织实施工作。“一个保障”是指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也应参与党建工作,在党建工作中也要明确“两个责任”,让党建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三、完善法院党组织的组织体系。要淡化法院党组织设置的行政化色彩,改变法院党组织的附庸地位。在当地编委制定法院职务、机构序列,应设立党组织的专门编制。一是在领导职务序列设立专职党总支书记,明确其党建职责和任务,并与纪检组长一样不得分管业务工作;二是在内设机构序列设立党建科,作为党组织的办事机构,并像法院其他内设机构一样明确职责,将党建工作从政治处工作中分离出来。三是像公安机关那样在庭室设立政治指导员,负责党建等思想政治工作。这样,让党建工作有机构、有人员、有职责、有任务,实现从虚到实的转变。另外,在党支部成员的选拔任用上,要进一步扩大民主、广聚群贤,注意吸收年轻有为的法官进入党组织,大胆突破党内职务与行政职务挂钩的体制,增强党组织活力。这样,院党组、政治处、党总支、各支部、党小组层层负责、步步传导、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形成以党组为核心,以政治处为指导,以党支部为基础的党建工作体系。 四、强化法院党组织的人员配备,实现党组织职能的实体化。基层法院党组织应按照《关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提出的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六有”目标,在院党组的大力支持下,建设法院党组织的骨干队伍。一是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建设服务意识强、服务作风好、服务水平高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创新选拔培养机制,采取跟踪培养、群众推荐等方式,选拔党性强、能力强、改革意识强、服务意识强的党员担任党组织的书记和支委,并注意向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二是培养本领过硬的党组织骨干队伍,不但要配置,还要配强专职党务工作者、兼职党校教员等党务工作者,培育党建的中坚力量。三是党组应当全力支持党组织的工作,建立党建工作动态化的监督、考核机制,为党支部配好、配强政工人员,尤其是配备专职党务工作者,明确党务干部的待遇,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人力、时间、经费和场地等方面的保障。四是不能以业务忙等理由挤占党建工作的经费、场地等资源,建设功能实用的党建工作场所,建立党建工作综合阵地,用实实在在的行动支持党建工作。 五、加强与上级法院党建部门的联络工作。不断完善“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整体推进”党建工作格局,打破法院党组织孤军作战的局面。要建立健全“党组负总责、政治部门指导、党组织实施、党支部落实”的党建工作责任制。法院政治部应设立党建指导科和党建联络员,以加强与党组织的工作衔接,织就党建工作的网络。法院党组织应着眼系统联动、条块结合,优化党建的内外环境,主动寻求上级法院对党建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为解决党建工作“纵向不通、横向不畅”的问题,不但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工委和政法委在党建工作上的联络,取得当地党委的支持,还要主动加强与上级法院和上级政法委党组织的沟通,取得系统内的有力指导,从而形成了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党建新格局。 六、建立大政工格局,形成党建工作合力。法院的党组织应与本院的政治处、纪检监察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涉及党建军重大问题分工合作、齐抓共管、协调处理。党支部和政治处重点抓好正面教育,纪检监察部门重点抓好警示教育,实现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全覆盖。法院党组在进行班子成员分工时,应将政工、纪检、监察、党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安排,以便于协调联动。另外,还要认真落实中层干部的“一岗双责”,明确中层干部不但要管好业务,还要履行好党建等队伍建设的职责,改变部分中层干部整天忙于业务、对党建工作“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问题。对于因人数不够无法成立党小组的业务庭,应当与其他业务庭临时成立联合党支部,一块搞好党的组织生活。 七、在党建工作拓展广度、增加深度上下工夫。完善“支部建在庭上”党建模式,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要推进党建工作创新,建立党支部书记培训制度,提高政工干部履职能力。要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制度,深入开展党建理论研讨,积极探索党建工作规律,发挥党组织在完成审判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要创新党组织的工作方式和载体,建立党员联系服务群众机制,健全党内关怀帮扶机制,积极开展党员示范岗、责任区、志愿服务、承诺践诺等活动,增强党建工作吸引力和实效性。 八、实行“五小”教育实现党建全渗透。法院党组织应根据党建工作点多、面广、人散等特点,党员教育不要追求“高大上”(高端、大气、上档次),而要崇尚“小、巧、灵”,让党务工作密集布点,让党员教育集腋成裘。一是选拔小教员。从各支部、各党小组都要挑选政治上较成熟、有工作热情、有一定理论水平和表达能力的党员担任兼党课教员。教员优先占用党建资源,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备课、授课,以提高授课能力。二是选择小题目。把党建的大课变成小课,把大题目分成小题目,层层分解,长话短说,力求短小精悍,避免长篇大论引起反感。三是穿插小安排。联系法官思想动态和审判实际,在完成上级规定的教育内容外,抓住党员的亮点和典型案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及时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四是开展小辅导。针对党建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一事一议、思想交流等形式,进行群众性的辅导、讨论活动,避免空洞说教,力求做到言之有物。五是开设小课堂。各支部、各党小组兼职教员备好课后,分散到各庭室党小组上课,不管人数多少也要讲党课,实现党建工作遍地开花,点点滴滴进行潜移默化,让党员人人受到教育,激发党员爱党爱院的热情。 总之,党的凝聚力、战斗力的根基在基层,党员形象也主要体现在基层党组织,在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基层法院的党组织应高擎党建大旗,优化党组织的设置,强化党务干部队伍, 创新工作方法,开发和整合好党内组织资源,让党组织的职能不断完善和提高。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