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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探望权”应以孩子身心健康为最大公约数
作者:张智全 发布时间:2015-07-06 13:53:44
上周,江苏省首例“隔代探望权”纠纷案公开开庭审理,引发公众广泛关注。据了解,几年前,年逾六旬的老陈(化名)夫妇,儿子意外身故后,将所有的希望寄托在了不满2岁的孙子身上,但儿媳却阻止他们看望孙子。无奈之下,老人将儿媳妇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支持他们看望孙子的权利。(7月6日《法制日报》) 近年来,“隔代探望权”纠纷频现,令人嘘唏。自2007年河北承德法院受理受理“隔代探望权”纠纷案以来,目前国内已有数起该类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从情理上说,身心饱受子女家庭巨大变故痛苦煎熬的老人,为获取精神上的慰籍隔代探望孙辈,实乃人之常情。老人探望孙辈的权利如果被剥夺,那么必然会导致对他们情感的又一次巨大伤害。从这种意义上说,支持老人享有“隔代探望权”,似乎也就顺理成章。不过,恺撒的归恺撒,上帝的归上帝,于情有理的未必于法有据。从法理的角度看,老人隔代探望孙辈,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有鉴于此,破解“隔代探望权”的情法冲突,就必须跳出简单的肯定或否定的思维定势,另辟蹊径,追求最大公约数。 “隔代探望权”并非法律专门术语,只能算作探望权的衍生品。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可见,我国《婚姻法》中的“探望权”是基于亲权即父母子女之间为基础产生的,而不是基于亲属权产生的。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而不是未成年人的隔代长辈如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正因为法律的刚性规定和情感因素的纠结,在已审结几起“隔代探望权”纠纷案中,法官基于对情法的理解不同,判决结果也迥然各异,公众持续关注和热议自然在所难免。 判决支持老人享有“隔代探望权”也好,驳回其诉讼请求也罢,在争论不休中,涉诉的双方往往最容易忽视是否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这个基本常识。站在老人的角度看,隔代探望孙辈,主要是解思念之苦。现实生活中,有的老人思念心切,隔三岔五地探望孙辈,甚至背着孩子的父或母将孩子接回自己身边,不但打乱了孩子的正常生活秩序,而且也让孩子在隔代长辈和新建家庭之间的亲情选择中,往往迷惘不知所措,身心俱受伤害。同时,有的老人在探望孙辈过程中,因思念之苦而过分溺爱孩子,明显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正是因为这些因素的存在,有些孩子的父或母正式基于对孩子健康成长之考量,拒绝隔代长辈探望孩子。清官难断家务事。很明显,简单地仅凭一纸判决,支持或否定长辈对孙辈的隔代探望,已然不是解决纷争的最佳选项。 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尚未成年的孩子,不论是探望权还是抚养权的归属,孩子往往是最容易受伤害的对象。“隔代探望权”纠纷,折射出长辈对孙辈探望权拥有的情法冲突,解决纷争的根本,不应囿于情法的纠结,而应以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为基本视角。在情法冲突客观存在的语境下,要求法律应以社会公德与子女权利最大化作为正当性依据,逐步完善探望权主体,从法理层面满足长辈隔代探望孙辈的权利,固然有必要,但绝不是唯一。须知,法律也有无奈之时,尤其是血脉相连的亲情,更不能机械地靠法律的刚性约束而维系。 法律是社会治理的纠偏器,但法律不是解决纷争的万能钥匙。在法律不能一劳永逸地满足长辈的“隔代探望权”时,不同诉求者之间应该形成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共鸣,既用法律的要求“审视”自己的诉求,更要用道德的规范“审视”自己的诉求,真正以情法兼容的心态,为孩子的身心健康追求最大公约数,从而弥合双方各自心灵深处的伤痕,让亲情回归温暖轨道。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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