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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委员:毒驾入刑具有现实紧迫性
作者:陈丽平 发布时间:2015-07-06 09:51:43
前不久在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再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新的草案拟将刑法有关危险驾驶罪的规定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上述规定中,第三项、第四项为新增内容。分组审议时,常委会委员十分关注危险驾驶罪的修改,建议毒驾入刑。 事前防御比事后惩罚重要 “现在毒品泛滥的速度很快,毒驾会造成重大的公共安全事件,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所以毒驾入刑是很有必要的。”杨震委员说。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何健忠说,随着新型毒品的易制化和吸毒成本的降低,吸毒人群有蔓延的趋势。与此同时,我国已进入汽车社会,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长。两方面的交集使得毒驾增多成为必然趋势,交通安全隐患也随之增加。目前,我国对毒驾尚没有一个确切、权威的统计数字,但从媒体的报道来看,毒驾引起的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且增长幅度越来越大。毒驾已成为继酒驾之后的又一重大社会安全隐患,其对多数人或不特定人的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构成现实、直接、重大威胁,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理应动用刑罚手段加以规制。如果发生重大人员伤亡刑法才介入,这种介入意义不大。 “事前防御比事后惩罚效果要好得多。”何健忠认为,毒驾入刑可以将刑法防卫功能的重心前移,从而实现对法益的前置性保护。 毒驾入刑具有现实紧迫性 刘政奎委员认为毒驾应当入刑。他说,毒驾造成的人身伤亡事件,媒体时有报道。毒驾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应定罪处罚,这也有利于禁毒工作。 方新委员说,据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我国吸毒人群越来越年轻化,吸食合成毒品人均年龄28岁。据公安部的数据,这些人中拥有驾照者为数不少。吸毒人员滥用毒品后,驾驶、反应、辨识和身体协调能力明显下降,会有方向感、距离感和时空感的错乱,发生事故风险明显增加。 “与酒驾相比,毒驾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更大。”方新说,但是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毒驾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与酒驾相比明显偏轻,达不到震慑效果,无形中会助长吸毒驾驶行为。公安部等有关部门曾解释毒驾不能入刑的原因,一是快速检测困难,二是即使尿检呈阳性,也可能是因为吃了其他药物造成的。在方新看来,这个理由不能成立。和运动员吃违禁药一样,查出是阳性的,就依法处理。如果说是其他药物造成的,他有申诉的权利,但是要自己来举证,证明是因别的药物造成的。吸毒人员自己不要命了,但是不能危害他人的生命。建议对毒驾行为从严管理,列入刑法规制之中。 “如果因为有病吃药的,应该有医生的证明。”范徐丽泰委员说,毒驾入刑是要给社会一个信息,即毒驾是不可接受的,我们对毒驾的态度是零容忍的。 韩晓武委员也建议毒驾入刑。他说,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毒驾行为与醉驾行为一样,足以对公共交通秩序造成危害。 “我看过一个研究报告,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而毒驾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特别是毒瘾发作时驾车更加危险,危害更大。”韩晓武说,近年来,毒驾已屡见不鲜,毒驾入刑具有现实紧迫性。 容忍毒驾是对生命不尊重 “所谓毒驾就是服用毒品后驾车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危险驾驶行为。”梁胜利委员说,吸毒后人往往出现幻觉,对驾驶员驾驶能力的影响非常严重,为恶性交通事故发生埋下隐患。对这样的“马路杀手”,如果听之任之,显然是对公众生命的一种不尊重,只有对其进行必要约束和规范,才能确保道路安全。 梁胜利认为,毒驾入刑有三条重要理由: 一是毒驾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毒驾入刑势在必行。国家禁毒委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累计登记吸毒人员295.5万人,估计实际吸毒人员超过1400万人,其中吸毒人员中持有驾驶执照的占20%左右。毒驾群体日益庞大,其带来的交通隐患必然增加。这些年来,国内毒驾案例呈爆发式增长态势,毒驾造成越来越多耸人听闻的交通事故,被社会各界关注。为什么说是爆发式增长?2003年到2005年,国内媒体关于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报道不足10起,到2012年媒体报道查获的毒驾案例已经超过百起。机动车本身就具有高度危险性,需要驾驶人注意力高度集中。由于毒品对人体中枢神经产生作用,人吸毒后会产生幻觉,有情绪上的亢奋等症状,驾驶能力严重削弱,很容易失控,为恶性交通事故埋下隐患。毒驾危害远胜于酒驾,毒驾入刑不仅势在必行,在刑事处罚程度上也应比酒驾更为严厉。 二是现有制裁毒驾的法律法规缺失。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施行,将酒驾和飙车的行为入刑。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是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车辆的疾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不得驾驶车辆。从这个规定不难看出,毒驾和酒驾一样,都是绝对禁止的行为,但是与酒驾的有关法律规定相比,法律对于毒驾的处理略有不足。目前毒驾行为尚未列入刑法规制,公安机关对发现的毒驾造成严重后果的,只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来处理。尚未肇事的,只能依照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机动车辆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吸毒者进行处罚或者注销驾驶证。这达不到震慑效果,无形中会助长吸毒驾驶行为。毒驾已经成为一个不能忽视的社会问题。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对毒驾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无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法律规定都要罚款,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有关单位提出应将毒驾入刑,这充分表明大家对毒驾入刑的意见是统一的,对其社会危害也是有普遍认识的。 三是毒驾入刑要有前瞻性,不能因为检测方面的障碍而不入刑。毒驾之所以迟迟没有入刑,与其实际操作难度有较大关系,不过不能因为操作难度大就搁置立法。因为我们的立法是以问题为导向的,要规范社会各方面的行为,避免法律缺失。现在毒品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三大毒瘤之一,毒驾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危险驾驶的两大杀手之一,第一是酒驾,第二是毒驾。毒驾如果入刑,可将尿液检测作为毒驾检测手段。毒驾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我们不能坐等检测手段完善、成熟后再启动毒驾入刑的程序。 韩晓武介绍,目前吸毒快速检测技术已获得突破,公安部门采用唾液检测法,在路边就可以进行吸毒筛查,整个检测过程只需要一两分钟。毒驾完全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应纳入刑法调整范畴。 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危险驾驶罪的刑期规定为两档,增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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