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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院60年之嬗变
作者:于会堂 发布时间:2015-06-29 11:14:12
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60年发展之路,可分为三个阶段:1950年-1966年艰苦创建阶段;1966年-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曲折发展阶段;1977年至今恢复壮大阶段。 ——组织机构之演变 1949年9月,新疆和平解放。当年12月,民国时期的新疆省高等法院被人民解放军代表和干部接管,当时的省高等法院下辖喀什、库车两个分院和18个地方法院及看守所。1951年看守所移交公安机关。 1950年1月1日,新疆省人民法院成立,省人民政府主席包尔汉兼任院长,第一副院长叶映宣,副院长特乎提•艾里莫夫。1954年新疆省人民法院改称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址在迪化市民权路(今乌鲁木齐市东风路),由此掀开了新疆人民法院的历史新篇章。 1955年10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改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依据《宪法》第十条规定设立审判委员会。 1958年,自治区司法厅与高级法院合署办公,对外是两个单位,内部是一套班子统一领导,内设刑庭、民庭、办公室、司法行政处。 1968年1月2日,新疆军区对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实行军事管制。1968年底,自治区公、检、法三机关联合成立公安机关军管会,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由各地公安机关军管会下属的审判组行使,原来的法院机构不复存在,原法院工作人员全部集中参加“斗、批、改”运动或到“五•七”干校劳动。 1973年初,军管会撤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恢复建立。自治区高级法院下设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政工组和办公室,编制60人。 1980年以前,各级人民法院只有刑事与民事两个业务审判庭。1980~1983年,各级人民法院增设经济审判庭。 1984年,高院先后成立司法行政处、机关党委。 1985年,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新疆分校成立。1991年7月,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新疆分校加挂“新疆法官培训中心”的牌子。 1987年初,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纪律检查组(1989年8月成立监察室)。 1987年至2009年,各级人民法院先后成立行政审判庭、告诉申诉庭(1996年后分设为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 1990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成立政治部。 1991年《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执行程序后,全国各地法院先后成立执行庭,自治区高级法院随之成立执行庭。2001年12月,自治区高级法院执行庭升格为执行局,下设三个庭、处部门。 2012年6月25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乌鲁木齐铁路局签订移交协议,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其所辖的乌鲁木齐、库尔勒、哈密三个基层法院移交自治区高级法院统一管理,标志着铁路法院正式纳入国家统一司法体系。 分院设置: (一)南疆分院:1954年8月,南疆行署成立,随即成立了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南疆分院,驻喀什市,管辖喀什、和田、莎车、阿克苏、克州等中级法院。1956年1月,随着南疆行署的撤销,南疆分院也随之撤销,恢复喀什中级人民法院。 (二)伊犁州分院:1954年11月成立。下辖伊犁、塔城、阿勒泰三个地区中院(2001年随着伊犁地区的撤销,伊犁地区中级法院随之撤销,原伊犁地区中院人员与伊犁州分院合并)。 (三)兵团分院:1984年2月,随着生产建设兵团的恢复,兵团分院恢复组建。下辖各师中院、各垦区基层法院。 2002年8月,位于乌鲁木齐市昆仑路19号新址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办公综合楼建成并投入使用,该综合楼建筑面积20574余平方米,由主楼、裙楼、大法庭三部分组成,整体呈现“山”字形,建筑设计注重实用与体现现代理念的融合。 2012年5月,在高院办公主楼后侧新建的7层审判配楼投入使用,面积为10865平方米。 ——人员构成之演变 1950年,新疆省人民法院有编制和在岗人员58人,其中少数民族21人。院长、副院长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任命。1954年9月《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后,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由地方各级人大选举和任免。 1966年8月,自治区高级法院开始卷入“文化大革命”,此后,审判工作处于停顿状态。当时人员编制为60人,后增编至69人。 1976年“文革”结束后,特别是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新疆审判工作进入了全面发展的历史新时期人。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干部队伍不断壮大,机构不断完善。 1979年9月,根据中央迅速健全各级司法机构的指示,在原有编制90人的基础上,自治区给高级法院增编100人,总编制达到190人,随之选调补充一批具有政法专业知识和从事过审判业务工作的干部40余人。 1985年,自治区高级法院实有工作人员228人,其中,汉族147人,少数民族81人;审判人员中,刑庭61人,民庭21人,经济庭16人。 目前,自治区高级法院有内设机构35个,全院在岗440余人,是1955年总人数的7.3倍。 ——审判工作之演变 新中国成立后,新疆各级人民法院在巩固新生政权、反对外来势力颠覆破坏、维护边疆社会稳定、配合减租反霸、土地革命、剿匪、镇压反革命、“三反”、内部肃反等政治运动和军事斗争中审判了大量刑事案件,严惩了一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保障社会安定做出了贡献。如,1951年吾斯曼叛乱案;1951年李英奇杀害陈谭秋、毛泽民、林基路反革命案;1957年和田帕提丁﹒吾日买提反革命案;1962年和田阿不都﹒依米提组织策划指挥反革命暴乱案等等。 1966年夏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人民法院受到严重破坏,审判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其中,全区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数从1966年的1万余件减少到1969年的1300余件,1979年恢复到1万余件,到1985年达到26400余件。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审判工作走上了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的正确道路。从1979年至1980年底,各级人民法院对“文革”期间判处的各类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宣告无罪的案件占复查案件的18•3%,改判减轻刑罚的占11•9%,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 1980年3月,在实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自治区高级法院组建了经济审判庭,随后,各级法院相继成立经济审判庭。1980年,全区法院经济审判庭受理案件103件,到1985年,受理案件数上升到7500件。 自20世纪90年代起,针对新疆民族分裂主义、非法宗教活动和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猖獗的状况,各级法院先后审判了1990年巴仁乡反革命武装暴乱案、1997年伊犁“2•5”打砸抢烧骚乱案、乌鲁木齐“2•25”恐怖爆炸案、2009年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案,2014年莎车“7•28”、乌鲁木齐火车站“4•30”、公园北街“5•22”、北京金水桥“10•28”等一大批暴力恐怖犯罪案件。 60年来,全区法院受理案件数发生了巨大变化,从建国初期的年均受理数万件案件,上升至如今的年均30万件左右。其中,自治区高级法院目前年均受理各类案件7000件左右。 以史为鉴,可以明得失。纵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60年之嬗变,一些史事在半个多世纪的历史长河里几乎被遗忘、湮没,却又值得我们去回顾、挖掘和铭记,并作为前辈们对我们当代人前赴后继、继往开来的历史寄盼,深研细谋,探索开拓,继而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司法实践,传递薪火,光大发扬,为人民法院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注:本文参考资料为《新疆通志—审判志》,但缺乏自治区高级法院早期受理各类案件统计数据。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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