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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原告书写困难 新密法院口头立案
发布时间:2015-06-25 15:49:06
图为法官为当事人口头立案 本网讯(栾猛 韩新远) 口头立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一种立案形式,当事人书写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6月24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当事人口头立案的案件,在问完笔录后,对案件予以登记。 “来,老大爷,这里是诉讼服务大厅,你如果有案件要起诉,可以向这里的工作人员讲明。”正当大厅工作人员接待当事人的时候,新密法院两名法警搀扶着一位年逾八旬的老大爷来到了诉讼服务大厅柜台前。 “我那几个孩子不养活我,把我从家里撵出来了,你们管不管啊!”老大爷颤抖的嘴唇一字一句的说着。“管。老大爷,您别着急,喝点水慢慢讲。” 经过工作人员的询问,了解到这位老大爷姓张,今年八十岁了,有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子女均早已成家。现在张大爷年老多病,几个子女都不愿意赡养老人,导致老人现在住在同村的一户村民家中。 此案的案情并不复杂,但张大爷不会写诉状,又没钱找人代写,更不要提什么案件证据,均拿不出来。见此情况,大厅的工作人员立即向立案一庭庭长李晓玲汇报了此事。李晓玲闻讯赶到诉讼服务大厅,在问明情况后立即决定对此案实行口头立案,指示副庭长和另一名工作人员为张大爷问了笔录,帮他复印身份证,并当即进行登记。事后,大家心里有点犯嘀咕,这样没有诉状没有证据就立案,能行吗? “怎么不行!”李晓玲看出了大家的疑惑,“口头立案在最高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明确规定,我们今天了解到的这些难到还够不上立案条件吗?最高院之所以要实行立案登记制,就是要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立案难的问题。”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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