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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治护航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作者:张智全 发布时间:2015-06-25 13:12:11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4日审议了网络安全法草案。关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说明,草案明确指出,为防止公民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和非法使用,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6月25日《新华每日电讯》) 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始终与网络的普及如影相随。当前,公民个人信息被窃取、泄漏和非法使用的现象十分严重。以此前有关媒体曾报道过的银行信用卡客户数据泄露为例,不法之徒通过QQ群、微信等网络工具,仅花费5毛钱,就能买到包括姓名、电话、地址、工作单位、开户行等完整个人信息的一条信用卡开户数据。部分个人数据的报价,甚至低至“2000元10万条”。而这些被泄露的个人信息,已成为欺诈陷阱、骚扰电话的重要源头。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形势日益严峻的背景下,网络安全法草案从立法层面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对依法筑牢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火墙”,其意义自不待言。 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堪忧,固然有不法之徒“无利不起早”的贪婪导致的铤而走险因素,但最主要还是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和执法机制的滞后所致。尽管我国已制定了诸多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条例,但由于没有进行综合性立法,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缺乏系统性,且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导致法律保护的效果不尽人意。同时,由于没有整合执法机制,公安、工商、银监、保监等多部门多头监管,事前监管和问责机制形同虚设,致使监管无序,难以从根本上杜绝和防范公民个人信息被窃取、泄漏或被非法使用的行为。 在互联网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关乎公众个人的切身利益,以法治为其保驾护航,意义重大。就目前的现状来说,要构筑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固若金汤指大堤,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思路,既要完善立法,又要优化执法机制,任何一方都不可偏废。 一方面,须完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立法体系。众所周知,公民个人信息的被窃取、泄露和被非法使用,往往涉及多个违法主体,源头管理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部门或企业、传播渠道的互联网平台、以及信息的传播者和使用者均有责任。既然违法主体不是单一的,那么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立法,就理应着眼其系统性,而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各成体系。故此,在大数据时代,立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应就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个人信息的收集、以及信息数据的准入权、删除权、修改权、救济权等内容,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完善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责任体系,从而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提供多角度、全方位的立法支撑,避免因立法体系的不完善而导致个人信息保护流于形式,甚至徒有虚名。此次拟制定的网络安全法草案,就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制度作出了进一步完善的设计,对从立法层面构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开好了头,一旦通过,其效果自然值得期待。 另一方面,要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还须优化。公民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归根到底,要以严格的执法作为保障。当前,我国对个人信息的监管是“九龙治水”,难以形成合力,效果欠佳。基于监管现状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日益严峻性,必须优化执法机制,破除条块分割。笔者以为,可考虑设立跨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统筹专司个人信息保护的事前预防、事中监管、时候查处等职责,通过一揽子系统的严格执法,依法打击窃取、故意泄漏和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不法行为,从而以优化的执法机制筑牢个人信息保护的“防火墙”,确保法律的达摩利剑成为个人信息的守护神。 法律是社会治理的纠偏器。纠偏器作用的充分发挥,须臾离不开法律本身的完善和执法机制的优化。依法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惟有如此,才能实现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的标本兼治,法治护航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也才能发挥最大公约数的效应。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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