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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互联网思维创新司法为民服务
作者:张智全   发布时间:2015-06-24 13:14:19


    日前,吉林高院正式开通运行“电子法院”,当事人立案、缴费、举证、阅卷等都可在网上完成。据悉,吉林高院成为全国首家启动电子法院的高级人民法院。(6月23日《人民日报》)

    所谓“电子法院”,实际上就是一个借助互联网技术,让当事人快捷方便参加诉讼的服务平台。与传统的司法为民服务方式相比,“电子法院”因为充分运用了互联网技术,可以实现远程立案和可视化沟通交流,当事人打官司,除了开庭必须来法院之外,其他诸如立案、缴费、举证、阅卷等诉讼活动,均可在网上完成,不但能够有效减轻当事人来法院的奔波劳累之苦,而且也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吉林高院率先在全国开通运行“电子法院”,既是对互联网时代司法为民服务工作方法的创新,又是运用互联网思维与时俱进谱写司法为民服务新篇章的积极探索,值得充分肯定。

    民为邦本。我国司法权源于人民,人民性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坚持司法为了人民,根植人民,服务人民,是司法人民本质属性的根本要求。长期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真抓实干,相继探索并推出了立案、诉讼引导、巡回审判、判后答疑等在内的“一站式”司法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受到广泛好评。然而,毋庸置疑的客观现实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入诉讼程序的矛盾纠纷持续增长,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与日俱增,司法为民服务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相当距离,其广度和深度亟待全面拓展。尤其是在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和广泛普及的形势下,传统的司法为民服务已越来越不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如何运用互联网思维,真正让当事人享受到更加公正便捷优质的为民服务,已是各级人民法院必须破解的现实课题。吉林高院以“电子法院”为平台,借助互联全面创新司法为民服务,对从根本上减少当事人诉累,无疑意义重大。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有别于传统思维并对传统思维进行重新审视的互联网思维,是各个领域必备的思维方式,司法领域也不能例外。与传统思维相比,互联网思维因为借助了快捷方便的互联网技术,其指导下的工作方法能够最大限度地为所服务的对象定身量制提供优质服务。这在当前群众司法需求日益增长、司法为民服务与实际需求矛盾凸显的情况下,运用互联网思维,不断创新司法为民服务机制,以方便快捷的方式为群众提供一个全方位、深度公开的司法服务平台,绝不是可有可无、甚至毫无意义的“作秀”。实际上,在互联网思维指导下的司法为民服务,不仅是对传统司法为民服务的有益补充,而且也契合了时代发展的要求,是传统司法为民服务“接地气”的延伸,对构建互联网时代司法为民服务长效机制来说,可谓善莫大焉。

    观念决定态度,态度决定行为,行为决定结果。归根结底,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能,其实就是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即司法服务。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司法为民服务的过程必须要依靠借助互联网。有鉴于此,让互联网思维融入司法为民服务的每一个环节,从而以此创新和构建司法为民服务长效机制,对人民法院来说,已是不二选择,必须持之以恒地予以不懈坚持,方能落地生根。

    不过,我们更应该看到,尽管当前各级人民法院运用互联网思维创新了诸多司法为民服务举措,但总体上还处于探索起步阶段,远未达到彻底解决当事人诉讼难的理想目标。这更凸显了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优化司法为民服务的紧迫性。吉林高院此次开通运行“电子法院”,开启了借助互联网全方位推进司法为民服务的航程,其影响自不待言。只要始终不渝地将互联网思维内化于心,外省于行,内外兼修,司法为民服务必定会更实、更专、更富有成效。惟有如此,才能在互联网时代不断谱写司法为民服务的崭新篇章,当事人亦才能真正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和人文关怀。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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