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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警察”执法难:好不容易抓了人怎么又放了?
作者:巩志宏 李鲲 乌梦达 罗争光 倪元锦 发布时间:2015-06-19 13:39:30
河北某县级市的环保执法大队大队长现在最苦恼的事不是环保执法抓不到人,而是抓到了人,却拿不出证据、做不出鉴定,“关了几天,又只好把人给放了,等证据确定后,再进行网上追逃。” 这名大队长说的不是笑话。“中国网事”记者近期在京津冀地区采访时,不少地方环保执法人员都反映了这样的困惑:抓得了人,却罚不了、判不了。 就连国家环保部环境监察局的相关官员也很无奈:“目前地方环保部门的确存在物证鉴定能力不足的问题,有的基层环保、公安部门经费很少,一年的经费可能都做不了一个执法鉴定,而法院判决时没有这个鉴定是不行的。” 事实上,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向社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国内不少省份都开始探索公安、环保联合执法,成立了环保警察队伍。 然而,如此有力的机制和手段,为何依然“咬”不住环保违法分子呢? 案件移送难:1起案件2次开庭至今难判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两高”)司法解释,应该说打击环保违法犯罪效果很明显,因为企业违法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记者采访了解到,由于环境污染犯罪是一个新生事物,环保部门在执法的规范性方面还不足,尤其在调查取证能力上与公检法部门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一些基层环保执法人员表示,目前环保部门就算抓了违法人员,要实施刑事案件移送及行政拘留,还没那么容易。 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赵志威,讲了近期对一个企业偷倒污泥进行取证的案子。“我们派了3辆车、10多人晚上蹲守,拉污泥的车辆出厂后,因为跟踪不专业,我们很快被对方发现。结果对方车辆绕行环路、几度出入收费站摆脱追踪,跟我们兜了几乎一晚上圈子,最后我们无功而返。” 赵志威说:“环保执法看到有倾倒污泥的就可以罚,但移送公安则必须有确实的证据,这个倾倒污泥案想要入刑,我们需要现场鉴定是污泥,量上需要够3吨,2.9吨都不行。而且,要确定是从哪家工厂运出来的,从开始装车、走哪条路、倒在哪里、物质是违法物质、重量够标准等,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一些环境监察人员表示,虽然环保与公安部门有行政和刑事的移交机制,但达到“移交”条件比较难。记者了解到,去年北京市环保局移交的环境刑事案件只有1起,已经开庭2次,但由于缺乏证据一直判不了。 物证鉴定难:出不起鉴定费,只好抓了又放,日后再抓 根据“两高”关于环境污染案件物证监测认定办法,环境污染案件证据先由县级环保部门取样监测、再由市级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最后由省环保厅认证。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污染物鉴定程序多、时间长,往往监测报告还没做出,侦查期限已经截止。 河北省沙河市公安环保执法大队大队长陈明慧说:“县里只能做一些常见的污染物鉴定,复杂的必须到省里做,有的一个月都出不来。按规定,刑事拘留一般3到7天,只有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可延长30天。时间到了,我们只能放人,等证据确定后再网上追逃。” 在遇到环保监测部门没有能力鉴定物证的情况,还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来鉴定。但这类机构非常少,鉴定费用则更高。 河北省公安部门侦办一起化工厂污染环境案,对2亩土地进行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费用高达50多万元。 “能够做污染物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全国只有几家,而且鉴定成本高。那这个钱谁出呢?首先不能让企业出,因为他是执法相对人。但基层环保、公安部门经费很少,一年的经费可能都做不了一个鉴定。而作为刑事犯罪的证据,法院又要求有这个鉴定,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环保部环境监察局相关官员说。 一名地方环保官员说:“出不起鉴定费用,不少案件只能挂着。”据其介绍,该地级市环保案件移送起诉率只有30%,不少犯罪嫌疑人因没有证据逍遥法外。 环保部上述官员表示,关于环保执法监测报告必须经省一级环境监测机构认定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相关规定,不仅没有实际意义,而且增加了执法周期,目前环保部门正在和公检法部门研究破解这个问题。 法律适用难:弹性太大,判3年还是3个月? 即使是顺利移送、完成了取证,对环保违法行为到底该怎么判决,也不是件容易事。 记者了解到,目前环境刑事诉讼适用的法律主要有“两高”司法解释、环保法第63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部分基层环保警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一些污染物排放执法规范和法律依据存在空白点,一些法律条款需进一步细化。 以大气污染为例。河北省公安厅环境安全保卫总队相关人员表示,比如向大气排放各类有毒有害物质以及粉尘、烟尘污染,就缺乏执法规范和法律依据。还有,“两高”司法解释中第十条规定,危险废物属于有毒物质,但实践中遇到的危险废物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列内容在表现形式上经常不一致,“由谁认定、以什么方式认定都有待明确”。 “一些案子很难量刑”,河北冀州市治安大队相关负责人说,他们曾办过一个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案子,法律上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就是犯罪,“但4吨怎么判,10吨怎么判,100吨又怎么判?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犯罪判处3年以下,但2年是3年以下,3个月也是3年以下,弹性太大。” 不少基层环保、公安人员认为,应由党委或政府牵头建立公检法环保等部门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协作制度,对各部门职责、任务、协作细则及如何问责进行明确,真正实现工作各环节上的有效互联。 同时,应该由政府协调整合工商、税务、环保、检察、法院、公安等与环境治理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建立大环保信息平台,加强治理、打击环境污染精准性和有效性。 来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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