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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法官公正断案 助力饮水工程利民生
发布时间:2015-06-17 13:30:17
本网讯(甘国超)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近日,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成功审理了一起因人饮工程建设引起的水库租赁合同纠纷案,使涉及1.5万群众的饮水安全工程得以顺利实施。 位于桂平市油麻镇上村境内的水明河水库是l970年经当时的油麻公社组织全社群众修筑而成,总库容为540万立方米,建成后主要通过东西干渠灌溉上村等村2万亩耕地,水源受益1.5万人。该水库修筑后,由水利站代表政府进行管理。1993年7月18日,桂平县油麻乡水库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简称水利站,2002年机构改革时并入现油麻镇农业服务中心)将水库租赁给麻垌镇洞天村的蒋某进行养殖。2003年7月18日租期届满后,政府部门将水明河水库作灌溉使用,没有再发包或租赁给他人。 2013年6月8日,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港市水利局、贵港市财政局联合发文计划实施油麻镇上村村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2013年8月27日,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选用水明河水库水作为该工程供水水源。 2013年10月,油麻镇人民政府对人饮工程进行现场丈量和勘测时发现上村村委会于2011年6月12日已将水明河水库租赁给被告陆某森、陆某汉经营。被告陆某森、陆某汉以所签订合同有效为由,阻挠政府部门进行的人饮工程建设,双方引起纷争。经多次协商未果后,油麻镇农业服务中心把陆某森、陆某汉以及上村村委三者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确认三被告于2011年6月12日所签订的《租用水库合同书》无效,并要求被告陆某森、陆某汉清空其所建的设施和所投放的鱼苗等水产品,将非法占用的水明河水库交还给原告管理。 庭审中,原告坚称水明河水库所有权属国有性质,而非上村村委会集体所有性质,上村村委对涉案水库无权处分,其与陆某森、陆某汉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被告陆某森、陆某汉则辩称,当时镇政府都知道上村村委发包水库这事情且并没有反对,所以水库的权属应该是村委会的,不是原告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有出租处分权利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被告上村村委会出租涉案水库是l970年经当时的油麻公社组织全社群众修筑而成。建成后,一直由水利站代表政府管理至1993年,1993年7月18日,以油麻水库管理站的名义出租水库给他人养殖至2003年7月。2014年4月16日,桂平市水利局出具《证明》“水明河水库位于桂平市油麻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工程运行和管理’第十四条第一款‘受益范围在同一乡镇的水利工程,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以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由此,水明河水库应由油麻镇政府管理。”从水库的修筑时间、管理过程以及水库主管部门的证明来看,原告取得对涉案水库的管理权是有理有据的。况且,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港市水利局、贵港市财政局联合下文,需要在桂平市油麻镇上村村片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并同意选用水明河水库水作为本工程供水水源,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综上,法院遂依法认定三被告于2011年6月12日签订的《租用水库合同书》无效,并判决被告陆某森、陆某汉应清空(拆除)其租用的水明河水库内所建得设施和所投放的鱼苗等水产品,将租赁物(水明河水库)交还给原告管理。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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