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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依法严惩虚假诉讼
作者:张智全   发布时间:2015-06-10 13:19:34


    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立案登记制实施满月的相关情况。据介绍,立案登记制实施一个月,全国各级法院共登记立案113.27万件,同比增长29%,当场登记立案率达90%,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的“立案难”问题,已经得到了彻底根除。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滥用诉权而导致虚假诉讼等新情况。(6月10日《人民日报》)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等方法提起诉讼,诱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从表现形式来看,虚假诉讼的当事人通常利用诉讼“游戏规则”或者法律漏洞,采取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等方式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或者利用虚假调解文书、仲裁裁决、公证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虚假诉讼一旦得逞,相关当事人就会以合法形式规避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取得不应取得的利益,损害相对权利主体的实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此举不但扰乱了司法秩序,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而且也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其危害不容小觑。

    近年来,有关虚假诉讼的消息不时见诸媒体。立案登记制改革施行后,因立案门槛的降低,客观上导致了诉权的滥用,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虚假诉讼。究其根源,除了诚信缺失导致无利不起早的贪婪和诉讼“游戏规则”盛行等因素外,相关法律不够健全完善而存在的百密一疏之漏洞,是虚假诉讼屡禁不止、甚至日益蔓延的重要根源。

    目前对于虚假诉讼的惩治,主要的法律依据是现行《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相关规定。从内容上看,该法条惩治的对象仅限于刑事诉讼领域的伪证行为,而刑法的“罪刑法定”、“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基本原则,实际上排除了刑法对虚假诉讼的适用,虚假诉讼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大量存在于民事诉讼领域,《刑法》仅对刑事诉讼伪证行为定罪量刑,不对民事虚假诉讼行为作出禁止及处罚规定,明显让民事虚假诉讼行为的惩治处于无法的尴尬境地。没有刑罚的强有力威慑,始作俑者在巨大利益的诱惑面前,自然会更加有恃无恐。有鉴于此,完善立法,强化法律威慑,也就成了惩治虚假诉讼的必然抉择之一。

    有良法才会有善治。要实现对虚假诉讼的全方位惩治,完善立法必不可少。其一,应完善刑事立法。修改《刑法》第三百零六条,适当扩大伪证罪的适用范围,让发生在民事诉讼中的某些虚假诉讼严重违法行为能够以伪证罪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在《刑法》中增设民事虚假诉讼罪,专门规制特定的虚假诉讼行为。其二,应建立虚假诉讼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虚假诉讼得逞后的直接后果之一是造成第三人重大经济损失,行为人构成了对第三人的侵权,其情形完全符合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予以明确,从而畅通受害人索赔渠道,让虚假诉讼者在经济上得不到任何便宜。其三,应完善民事证据审查制度。虚假诉讼多系双方恶意串通,其证据双方均无异议,现行民事证据规则中“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应予认定”的规定明显迎合了虚假诉讼者的恶意诉求。故此,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将该规则作出例外之规定。即对双方串通伪造,可能有损国家、集体、公民合法权益的证据是不予认定的例外,从而通过对证据认定的例外原则,有效地识别和防止恶意串通形成的虚假诉讼。

    “罗马非一日建成”。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确保正本清源,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需要长期不懈地打好“持久战”。只有完善法律,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才能真正有效惩治虚假诉讼,最大限度地释放公平正义的正能量。

   (作者单位: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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