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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行驶中自燃被烧毁 车主起诉生产者获赔
发布时间:2015-06-04 15:21:37
本网讯(曾秋德 刘红连) 轿车在行驶中自燃被烧毁,车主便要求产品生产者公司赔偿损失。日前,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调解审结该起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江苏某汽车有限公司同意赔偿原告胡裕军的损失计人民币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963元。 2011年6月,吉安县敖城镇居民胡裕军购买了被告该公司生产的小车一辆,登记牌照为赣D8H626。2014年4月26 日23时4分,原告允许的驾驶员胡裕凯驾驶该车行驶至吉安县城赣江大道与富川路交汇处时,该车车头部位突然起火,并迅速蔓延车身,致使该车被完全烧毁。后经吉安县公安消防大队调查认定,本起火灾起火部位为轿车车头发动机舱左侧位置,起火原因系轿车内发动机机器设备故障自燃引发火灾。因与公司协商不成,原告胡裕军遂于2015年2月4日诉至吉安县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85000元。 被告江苏某汽车有限公司应诉认为该车质量合格,该火灾是由于车主私自更改装配所致,原告胡裕军应当向更换灯泡的鑫平汽修厂进行索赔。而原告胡裕军提出,如果被告要否认吉安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被告就应拿出其他权威的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书,并不能依靠被告自己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调查报告来推翻消防大队的事故认定。 3月16日,被告江苏某汽车有限公司申请起火原因鉴定,法院依其申请决定对外委托鉴定。后被告考虑鉴定费用高达30000元,且有风险,同意协商解决,并要求撤回鉴定申请。4月22日,法院终止本案的对外委托鉴定。 法院认为,被告江苏某汽车有限公司作为产品的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原告胡裕军允许的驾驶员胡裕凯正常驾驶被告制造的轿车发生因轿车内发动机机器设备故障引发的自燃,表明其产品存在缺陷,由此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基于此,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江苏某汽车有限公司同意在2015年6月22日前赔偿原告胡裕军的损失计人民币50000元,其它损失原告自愿放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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