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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导制度,实现公平正义的有力利器
作者:张智全   发布时间:2015-06-03 14:01:29


    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近日印发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细则》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标准以及推荐主体和程序,就如何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作出了规定,明确了“类似案件”的判定标准,要求具体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并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予以援引。(6月3日《人民法院报》)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尽管指导性案例并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渊源,对其后案件的审理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只具有一定的事实约束力,但毋庸置疑的是,指导性案例的判法是对正确适用法律的有益补充。尤其是在“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的现实语境下,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对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促进司法公正,确保公平正义,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案例指导制度是根治“同案不同判”弊端的有效手段之一。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和社会文化发展水平不均衡,常常出现不同法官、当事人、律师对法律规定理解不一致的问题,造成“同案不同判”,不但导致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裁判的尺度不统一,而且也引发了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合理质疑,损毁司法公信。有鉴于此,推行案例指导制度也就成了根除“同案不同判”弊端的必然选择。因为道理很简单,相对于抽象、稳定的法律条文,案例具有较强的适应性,既可以将抽象法条具体化,以案释法,有助于正确理解适用法律,又可以通过个案提炼形成裁判规则,进一步明确裁判尺度。用已决典型案例指导待决案件的裁判,在“抽象到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增加一个“具体到具体”的参照,能够有效保障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从目前公布的10批共52件案例的实际情况来看,均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良好的统一裁判尺度的指导作用,效果明显。

    其次,案例指导制度是规范自由裁量权预防司法腐败的有益补充手段。司法腐败是司法公正的大敌。纵观近年来发生的诸多司法腐败案例,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是司法腐败频发的重要诱因。相对于赤裸裸的权钱交易滋生的司法腐败而言,法官利用裁判标准不明确、不统一而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对司法公正的危害更大。案例指导制度的施行,确保了类似案件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的统一,无形之中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置于公众的“阳光”监督之下,法官已然失去了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徇私枉法裁判的“任性”。同时,由于指导性案例具有及时性、针对性、形象具体等特点,可以为公众监督法官裁判类似案件提供具体参考,从而让法官在公众的监督下,真正做到同类案件法律适用的基本统一,裁判尺度的基本相同,处理结果的基本一致,使法律的一致性、确定性和可预见性能够得到充分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得以全面昭示和落实。这对从源头上预防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无疑具有制度性的保障作用。

    最后,案例指导制度是实现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良性互动的必然选择。实践永无止境,法律规定与实践需求相对滞后的特点,需要案例指导制度充分发挥其指导司法实践的作用,藉以解决法律规定滞后导致矛盾纠纷难以化解的现实问题。指导性案例是法律与实践结合的产物,既是“活生生的法治,是应然规则的实然形式”,又是联结实践与理论、问题与规则的桥梁,不但能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良好的素材,而且其本身所蕴含的法治信息,又会成为法学研究创新和理论发展的重要源泉。反过来,理论界关于案例的逻辑推理和法理诠释又能够为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新的思路和视角,从而形成实践丰富理论、理论指导实践、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良性互动的局面。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最终都将为公正司法奠定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有助于公平正义的最大限度的实现。

    当然,案例指导制度作用的发挥,还须防止其滥用而导致“法官立法”现象的产生。从法律制度上看,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只有立法机关才能依法进行立法,与英美国家法官造法的判例制度有天壤之别。运用案例对法律规定进行理解和适用,只是是一种司法活动,只要严格规范和约束到位,是不会导致“法官立法”现象出现的,完全没有必要在这方面产生担忧。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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