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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善治筑牢未成年人性侵防范大堤
作者:张智全 发布时间:2015-05-29 13:32:12
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五件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指出,当前,受诸多消极因素影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从源头上遏制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生,依然任重道远。(5月29日《人民日报》) 未成年人代表着未来,他们经不起任何风暴的摧残,是社会中最弱势的群体,再没有什么比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更令人揪心。一再发生的未成年人性侵悲剧,残酷地印证了我们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还存在诸多亟待引起高度重视的“短板”:一方面,家庭和学校教育中性别教育的缺失,直接导致很多未成年人遭到性侵后浑然不知。同时,整个社会在关怀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过程中,缺乏严密有效的协调,各行各业不能从细微处入手,为处于弱势地位的所有未成年人构筑起一堵安全“防护墙”。另一方面,法律的相关规定本身亦还存在百密一疏的漏洞,不能有效震慑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犯罪。 每个未成年人都是天使,他们的命运是社会的一面镜子。不让天真无邪的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严惩与善治都缺一不可。既需要高扬法律利剑,又需要家庭和教育部门正确教育,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惟有如此标本兼治,方能有效地为未成年人筑起固若金汤的性侵防范大堤。 首先,必须完善立法。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世界各国惩处未成年人性侵犯罪,无一例外地实施“严刑酷法”。我国刑法虽然将与不满十四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纳入强奸罪惩处范畴,视其犯罪情节和后果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量刑规定,并对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犯罪,作出了从重处罚的规定。但同时又设置了嫖宿幼女罪,后者的处罚明显轻于强奸罪,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严惩留下了制度空间,导致司法打击该类犯罪难以达到预期的威慑效果。为此,有必要将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犯罪行为,一并归为强奸罪予以惩处。毋庸置疑,性关系对于成年与未成年人,有着泾渭分明的界限。保障未成年人不受性侵害,理应成为红色高压线,绝对不能挑战。 其次,必须严格司法。近年来,未成年人性侵案件频发,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司法未能真正对该类犯罪形成震慑高压态势。因受立法缺陷的影响,司法机关打击该类犯罪往往不能充分用足严厉制裁手段,让犯罪分子逃避严厉刑罚有隙可乘。依法严厉打击未成年人性侵犯罪,司法机关责无旁贷。实践证明,只有严格司法,从严惩处该类犯罪,才能为未成年人不再遭受性侵害撑起牢不可破的法律保护伞,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也才能得到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再次,必须强化善治。预防、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重视、参与和支持。一方面,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需要不断改进、加强与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相关场所的安全设施、规章制度建设,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预防性侵害知识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安全防范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从源头上遏制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生。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应切实加强司法宣传,通过公开宣判、以案说法、送法进校园、发司法建议等有效形式,向公众普及未成年人性侵常识以及应对之法,教育引导公众牢固树立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意识,实现依法严惩该类犯罪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从而杜绝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筑牢防范未成年人性侵犯罪的社会根基。 古人云:“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离不开全社会共同精心呵护。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责任重如泰山。面对未成年人性侵犯罪这一社会公害,惟有严惩与善治并举,才能以最低限度的容忍、最高限度的保护,确保稚嫩的“花朵”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中纯洁怒放! (作者单位: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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