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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通报:两年多来81名儿童丧命交通事故
作者:时雨   发布时间:2015-05-28 11:14:27


    车祸猛于虎!这话一点不假。27日,南昌市交管部门向人民网通报了2013年至2015年4月底,发生在南昌的10起未成年人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数据显示,这期间南昌市共发生涉及14周岁及以下儿童交通事故114起,事故死亡81人,受伤167人,直接财产损失约27万元。

  案例一:

  “2014.2.5” 中山东路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概况

  2014年2月5日20时20分许,黄某(男,50岁)驾驶赣**582小车在中山东路中段由东向西行驶时碰撞正在该路段由南向北过马路的行人胡某(女,71岁)及其孙女朱某(女,11岁,当时胡某牵着朱某),造成胡某、朱某受伤,小车赣**582受损。

  事故分析

  黄某在雨天夜间驾驶机动车辆时未注意路面情况,确保安全行驶;

  胡某、朱某横过道路时没有走过街设施。

  黄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胡某、朱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之规定。

  安全提醒

  机动车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要时刻注意路面发生的情况,遇危险发生时,能准确采取相应措施。

  家长的行为习惯对孩子有莫大的影响,良好的文明交通习惯保护着我们的安全与生命,家长要指导孩子在过马路时选择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是地下通道,不要横穿马路,也不要跨越街上的护栏和隔离墩,给孩子们一个好榜样,不要让遗憾和悔恨产生。

  案例二:

  “2015.4.18”井冈山大道死亡事故

  简要案情

  2015年04月18日19时15分许,庄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其子庄某(2岁)站立于电动车前踏脚板,在井冈山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柴米油盐门口时,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余某驾驶的赣**038大型普通客车的左侧超车,当电动车行驶至江铃立交桥西北桥头处时,庄某(2岁)从电动车上摔下来,余某未及时发现,客车左后轮将庄某(2岁)碾压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分析

  庄某驾驶电动车违反规定载人、未确保安全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余某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是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庄某驾驶电动车违反规定载人、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江西省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余某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安全提醒

  在本次事故中,庄某骑电动车后载其老婆,让自己年仅两岁的女儿站在电动车踏板前部,庄某遇大客车不但不减速慢行,试图通过变道超越大客车,导致小孩重心不稳从电动车上摔下来,大客车左后轮将女童碾压,造成女童死亡。从这起悲剧中可以看出,交通安全意识对于事故预防工作是多么重要。如果父母在对小孩的照料中能够负起责任,能够多一个心眼,女童的生命就不会画上句点。

    案例三:

  “2014.12.26”南溪村死亡事故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26日13时许,周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太平镇南溪村下保村路口由左侧路边起步后向右打方向往南溪村方向行驶,遇刘某手牵李某(2岁)沿南溪村道由下保自然村22号行走至下保村小路时,放开步行的李某的手,李某步行至南溪村下保路口段,周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行进过程中碾压李某,致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周某驾驶车辆送李某去医院抢救,后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分析:

  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安全提醒

  儿童因为身高、体重、应急反应、常识等各方面的原因,在道路交通活动参与过程中,始终处在一个弱势地位。机动车或其他交通参与者在观察路面状况时会不容易发现儿童,这时就需要家长等成年人在带领儿童外出参与道路交通活动中,牵好孩子的手,时刻给予他们帮助。

  案例四:

  “2014.7.11” 枫生快速路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概况

  2014年07月11日16时35分许,罗某甲驾中型普通客车沿松鹤路由西往东行驶至“青山墓园”段时,车辆将由北往南跑步横穿松鹤路的行人罗某乙(4岁)撞倒并辗轧,造成罗某乙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分析

  罗某乙在车辆临近时,由北往南加速横穿松鹤路,导致险情发生;而罗某甲驾中型普通客车由西往东行驶时,疏忽大意、观察不充分,未能及时发现这一险情而及时采取避让措施,最终导致客车底部碰轧罗某乙人体,造成本事故的发生。

  安全提醒

  车可以慢点开,手可以牵着,苦口婆心也许能避免一次伤害,生命只有一次,时间也不会倒流,做我们应做的,不要在疏忽中让幼小的生命离开我们。

  案例五:

  “2014.5.22”凤凰宝邸小区内死亡事故

  简要案情:

  2014年5月22日18时10分左右,在南昌县莲塘镇凤凰宝邸小区内,刘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西右拐弯行驶至6号楼南边东侧段时,与由西向东行走突然向南跑的行人万某(3岁)发生碰撞,车右后轮碾压万某,造成万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分析:

  当事人刘某经过事发路段时未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一方面原因;

  当事人万某在车辆临近时突然跑向车身右后侧,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

  安全提醒

  驾驶机动车应确保安全,谨慎驾驶,特别是在小区人口密集的地方,更应密切注意;学龄前儿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家长或监护人应在身边看护。

    案例六:

  “2014.9.15”105国道死亡事故

  简要案情:

  2014年9月15日17时15分许,万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105国道南昌县瓜山1736KM+300M处时,与由东向西突然横穿公路的行人熊某(7岁)发生碰撞,熊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成因分析:

  当事人万某驾车经过事发路段时临危采取措施不力,未确保安全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一方面原因;

  当事人熊某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公路,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

  安全提醒

  驾驶机动车应确保安全,谨慎驾驶,确保安全车速;在道路上行走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公路。

  案例七:

  “2015.02.09”岗上镇长湖村死亡事故

  简要案情:

  2015年2月9日13时30分左右,当事人朱某驾驶无号牌手扶拖拉机由北往南方向行进至南昌县岗上镇长湖村田谌自然村时,遇学龄前儿童谌某在车辆临近前突然由东往西方向单独横穿公路,导致该小孩被手扶拖拉机挂倒后被左后轮挤压致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成因分析:

  当事人朱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车通过村落时,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不够,未确保通行安全,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或形成的一方面原因;

  学龄前儿童谌某的监护人郭某未尽到管理和保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独自横穿公路发生意外,也是本次事故发生或形成的另一方面原因。

  安全提醒

  驾驶机动车应确保安全,谨慎驾驶,确保安全车速;在道路上行走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公路,学龄前儿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家长或监护人应在身边看护。

  案例八:

  “2015.03.28”下罗村路口死亡事故

  事故概况

  2015年3月28日,张某驾驶大型自卸货车由新祺周至安义县万埠镇拉砂,17时10分许,由东向西途经105国道长均乡下罗村路口路段处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6岁)在由东向西的快车道发生碰撞,致张某受伤,张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事故分析

  张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途经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村庄路段未确保安全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安全提醒

  车到路口先降速,确保安全缓缓行,儿童出行须人陪,左右观察方通过。

案例九:

  “2014.6.25”320国道死亡事故

  事故概况

  2014年6月25日15时10分左右,夏某超载驾驶在重车状态中制动力性能不符合要求的重型自卸货车在320国道822.5KM处由西往东行驶时与郭某(女、14岁)所骑行驶在机动车道上的两轮自行车发生碰撞碾压,致使郭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

  事故分析

  夏某制动力性能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超载行驶,且在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郭某在机动车道骑行两轮自行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安全提醒

  儿童骑自行车应注意遵守交通规则,不要骑车带人,靠右侧行驶,不要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也不要在马路上相互追逐。

  案例十:

  “2014.10.3” 长堎卫生院门口死亡事故

  事故概况

  2014 年10月3日11时20分许,在新建县长堎镇幸福北路长堎卫生院门口路段曾某驾驶赣**363号小车由北往南行驶时因操作不当(油门当刹车踩)与行人甘某(女,6岁)发生碰撞,致使甘某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

  事故成因分析

  曾某驾驶机动车在遇到紧急情况时,经验不足,慌乱之下错把油门作刹车踩,是造成本次事故根本原因。

  曾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安全提醒

  机动车驾驶人开车时,注意保持车距,面对复杂路况,控制好车速,培养良好的驾驶脚部姿势,让腿部形成条件反射,可以极大限度地减少误踩油门的情况出现。家长和儿童也要注意路面交通情况的变化,遇紧急危险情况采取适当避让措施,避免和减小事故伤害。



来源: 人民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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