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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祥福:思想行动不缺位纠正司法不规范行为
作者:刘祥福 发布时间:2015-05-21 11:06:16
近年来,全国政法系统发生了多起司法不规范典型案件,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这些案例警示我们必须坚决纠正自身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把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的工作抓好。 一、司法不规范行为腐蚀司法公正与公信力: 法律只有通过正当、规范的司法程序,被准确、高效的适用,才能得到拥护和遵从,司法公正才能彰显、司法公信才能确立。 当前,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突出问题,有的还是久治不愈的“顽症”。司法不规范行为若长期存在而得不到纠正,将影响群众对检察机关工作的认可度,成为腐蚀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慢性杀手。 在近年来通报的多起政法干警司法不规范典型案件中,有的表现为以案谋私,违背案件事实作出错误处理决定,直接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的虽然只是违反了程序规定,但也会对案件的正确处理产生不良影响,进而影响法律的正确适用。 不管是实体方面还是程序方面,司法不规范行为都必然损害司法公正。此外,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依靠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以及司法人员规范、廉洁、文明的执法办案活动来展示。事实上,司法不规范行为败坏了司法机关的整体形象,更损害了社会各界对法治建设的信心。 二、司法不规范行为暴露司法作风问题: 一个个被通报的司法不规范案件背后是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理念的缺乏,必须得到应有的重视。 某些司法不规范“顽症”根深蒂固。司法不规范主要表现为接受吃请、收受贿赂、泄露案情、干预办案,执行办案规范不严格,以及执法作风粗暴和弄虚作假等。多年来,这些司法不规范“顽疾”长期存在,关键应从思想上查找诱因:群众工作观念淡薄,忘记执法为民的宗旨,服务群众的意识自然就会淡化,执法办案自然就会出现瑕疵,当事人合法权益就必然受到损害;公正意识淡薄,道德观念就会发生扭曲,诱发贪欲,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司法公正必然受到损害;缺乏职业道德和职业良知,责任心不强,对本职工作和各项规定禁令不上心,就无法做到令行禁止。 执行法律规定和制度规范不到位。目前,部分执法办案人员存在不重视制度规范的思想和现象,有的认为办案规范束缚手脚,对监督管理有抵触情绪,一些制度规范的落实在基层还有“盲区”,尤其对一些限制性规定变通执行、打折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规不究、监督不力。此外,一些制度规范由于针对性、操作性不强,容易被人为地变通落实。 司法不廉洁问题仍然存在。突出表现为违反廉洁从检有关规定,接受吃请、收受贿赂、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的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案情或帮助打探案情。司法不廉案件高发,表现形式多样,严重程度不一,从一个侧面反映检察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还需进一步创新形式,提升效果,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司法不廉洁问题。 三、纠正司法不规范应确保思想行动“不缺位”: 司法不规范典型案件的发生,除了制度不健全等客观原因外,还反映出少数检察人员在思想政治建设、组织纪律要求等主观方面缺位。针对这些问题,要从思想、行动方面着手,坚决做到六个“不缺位”,切实纠正各类司法不规范行为: 思想认识不缺位。审视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工作的发展轨迹,一条清晰的红线贯穿始终,那就是以规范司法促司法公正,以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检察人员要深刻认识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从自身司法办案和履行监督职责入手,下大气力查找并纠正自身存在的司法不规范行为,做到严格公正廉洁司法。 司法理念不缺位。正确的司法理念是检察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的思想基础,决定司法活动的正确方向。检察人员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引领,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依法履职。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以各项法律法规作为执法办案的出发点,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切实遵循保障人权的理念,坚决落实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公正司法理念,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认真落实程序公正的要求,切实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真正把程序公正作为规范司法的前提,确保每一个司法办案环节都符合程序规范的要求。 制度建设不缺位。规范司法行为应注重制度建设,逐步形成一套更加有效的司法规范制度体系,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约束力,使每一个司法环节和司法行为都有章可循,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认真梳理现有各项业务制度规范,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各层级权限。深化案件管理机制,对办案全过程实行节点监督控制,对法律文书和涉案财物统一监管,增强严格规范司法的刚性约束。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落实“一岗双责”,抓住党组和“一把手”主体责任这一“牛鼻子”,纪检监察部门充分发挥监督责任,落实评查考核机制,突出案件质量评查,以评查促进规范司法。 检务公开不缺位。执法办案活动不公开,容易导致执法的随意性,发生执法不规范、不文明行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深化检务公开,提高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开放度、参与度,增强执法办案过程的社会监督和处理结果的社会认同,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广泛开展“检察开放日”和检察官“五进”活动,全面推进“两微一端”网络平台建设,扎实做好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重大案件信息发布、法律文书公开,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的联系,进一步拓展社会各界参与检察工作的途径。 素能建设不缺位。检察机关在规范司法行为、强化法律监督过程中,必须重视“人”的因素。通过提升检察人员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规范检察官队伍的司法行为,从而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大兴学习教育之风,探索建立全市检察业务骨干人才库,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引导检察人员增强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强化对检察干警的监督、管理,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进一步解决司法不规范、不文明等司法作风突出问题。加强自身党风廉政建设,严肃查办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出轨、个人寻租机会,以零容忍的态度查处自身司法腐败。 基层建设不缺位。基层检察院与人民群众接触最多,是群众利益的直接保障者,也是公平正义的直接守护者。目前,基层规范化建设相对薄弱,以往通报的司法不规范典型案例中,绝大多数都发生在基层检察院。要坚持把基层作为司法规范化建设的重点和基石,把规范司法行为作为基层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使规范司法行为的措施在基层落地生根。要实行市院领导“一对一”挂点联系基层院,深入一线掌握基层院司法规范化建设进展情况,帮助解决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加强督促指导。市院业务部门也要加强对基层院规范司法、个案办理方面的对口指导,积极推进规范司法行为与基层建设深入融合。基层院党组尤其是“一把手”要身体力行,强化“两个责任”,把规范司法行为的要求落实到位。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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