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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
——山东聊城中院加强审判监督工作纪实
作者:王希玉 张炜   发布时间:2015-05-13 14:53:44


    近年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审判监督工作,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审判监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近3年来,该院审结此类诉讼案件135件,其中民商事再审案件数量占到再审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学习:提升素质

    该院审理的再审案件涉及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等各个类型,审监法官作为“法官的法官”,要依法纠错,就必须对相关领域的法律规定甚至立法本义弄懂、吃透。因此,“及时学习”对审监法官来说不是可有可无的事情,而是基本功。他们及时组织审监法官学习新的法律规定,如近期实施的行政诉讼法、民诉法解释、《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有针对性地学习某一领域的法律条文。

    当某个案件涉及到某个方面的相关规定时,该院要求案件承办人必须把与之有关的全部法律规定找齐,与合议庭成员一起学习。该院内网上的“数字化图书馆”是一个很不错的软件,多数法律类专业期刊、硕士博士论文、法律法规、典型案例都能在该软件中找到,为审监法官学习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调解:讲究艺术

    再审案件的当事人都不是第一次到法院打官司,有的甚至打了多年,经历了上诉、上访等多个环节。很多当事人自觉有一肚子的委曲,让他们把“苦水”倒出来,释放他们的压抑情绪,有利于案件的妥善处理。

    在有的案件中,当事人的诉求只是表面现象,背后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在某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土地承包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但症结却是双方两大家族之间因村委换届产生的矛盾。基于此,他们开庭的时间一般都比较长,如果属于庭审中不适宜陈述的内容,留待庭审后做调解工作时让当事人充分“倾诉”。

    再审案件因纠纷时间久或积怨深,调解难度很大。近3年来,该院民商事再审案件的调解率不高,只有11%,但他们从不认为调解不成功就是在做“无用功”。调解是一个向当事人明理释法的过程,更是一个了解当事人内心真实想法的过程,调解时的陈述虽然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但可以为他们研究案件时的“利益衡量”、为内心确认提供参考。

    审判:注重细节

    不因细节的疏忽而让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是该院审监法官对自己一以贯之的要求和做法。为提前适应案件的庭审直播,他们要求每一起案件都按庭审上网直播的标准开庭。庭前商定庭审方案,庭审严格按省法院印发的《民商事案件庭审操作规程》进行,合议庭成员各有分工,并且必须讲普通话,确保程序的规范、完整。在合议庭评议案件时,他们要求对合议过程进行全程记录,特别是对不适宜写进裁判文书的内容,更要在合议庭笔录中记载下来,以便今后对裁判产生疑问时,通过查看副卷即可了解他们形成判决的“心路历程”。

    根据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减刑假释案件中三类犯罪案件的开庭审理要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他社会人士到庭旁听。该院没有视该要求为“紧箍咒”,而是把它当作提升自己庭审驾驭能力、以公开促公正的机会。每次庭审结束后,他们都主持召开由检察人员、监狱刑罚执行人员参加的座谈会,认真听取代表委员对减刑假释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由于每次旁听的代表委员不同,每次座谈实际上也成了一次宣讲法律、宣传法院、宣扬法治的过程,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文书:以理服人

    该院认为,多数案件中,当事人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自己是心知肚明的,只要裁判结果与客观事实一致,当事人就可服判息诉;但也有相当部分的案件,当事人从内心就认为自己应该胜诉,该类案件的裁判文书必须加强说理,做到以法示人、以理服人;有时,针对不同的案情,还有必要从“情”的角度对当事人予以说服。因此,他们改变了此前的“判后释明”的做法,把“法、理、情”均融入到判决书的说理部分。

    裁判文书作为司法的“最终产品”,应该是没有质量缺陷的,甚至是没有瑕疵的,再审裁判文书更应如此。如果半天的时间就能写完一份案情复杂的再审判决书,其质量是难以保证的。因此,在裁判文书的制作过程中,该院从不要求“一蹴而就”、限时完成,而是要像制作一件艺术品一样,精心打磨,精雕细琢。

    效果:延伸服务

    再审案件当事人与一、二审案件当事人的不同之处在于,他们对法院往往表现出更多的不信任,甚至抵触情绪。重塑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是彻底让其“罢访息诉”的根本所在。因此,针对一些案件,该院把“服务”的范围延伸到判决书送达之后。

    该院在处理一起六方当事人参加、历经三级法院七次审理的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案件经过八年的漫长审理,原告和五被告之一均成了老上访户。再审判决送达后,四方上诉人均情绪平稳,表示服判。考虑到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的麻烦,他们又督促义务人在自动履行期内自动履行赔偿义务。由于义务人以支票方式过付款项,又系在不同的银行开户,原告没有文化,他们就全程帮助权利人办理银行卡及接收款项的工作,最后又一同到法院财务室办理了退费手续。期间,受害人多次对他们的工作表示感谢。至此,一个案件中的两个上访老户最终被化解。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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