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秦小燕) 浦北县一男子购买的鱼雷炮因为存在缺陷,在燃放时不按规定燃放爆炸,该男子的右手掌被炸断,其伤情构成六级伤残,遂诉至法院请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龙昌波、刘思婷赔偿原告龙卿致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8976.05元。
原告龙卿致诉称,被告龙昌波、刘思婷夫妇在浦北县小江镇开设一家日杂、食品商店。2014年2月6日下午,原告的堂弟龙辉忠从被告的商店购买了六个鱼雷炮,原告用上述鱼雷炮在村边水库炸鱼时,右手掌被炸断。原告受伤后在浦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日,经鉴定,原告受伤致右手掌缺失构成六级伤残。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下:1、医疗费3635.03元,2、误工费18000元,3、护理费513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5、鉴定费800元,6、残疾赔偿金407418.8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合计490726.83元。原告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自负30%的责任,被告承担70%的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43508.78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销售的鱼雷炮存在缺陷,且两被告又不能指明生产者和供货者,因此,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原告使用鱼雷炮时不按规定燃放,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因此,原告应自负相应责任。根据过错程度,本院确定原告自负70%的责任,两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2012年7月至受伤前在广东省深圳市从事挖掘机驾驶工作,因此,其赔偿数额应按深圳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经核算,原告因本案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为429920.17元人民币,由两被告承担30%即128976.05元人民币。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