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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等三部门联合治理“止咳水”滥用问题
作者:张年亮   发布时间:2015-04-28 10:32:17


    记者4月27日从公安部获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联合发布公告,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实行。

  公安部禁毒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止咳水”,因为其成分中含有可待因、麻黄碱成分,可刺激中枢神经,从而达到镇痛、镇静、止咳的作用,大量服用会产生快感和幻觉,长期饮用则易使人上瘾。

  当前,“止咳水”在青少年群体中滥用成瘾的问题日益突出,将其列入二类精神药品管理,无疑对有效打击“止咳水”非法流失、滥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药水成为“祸水”危害青少年健康

  因为购买方便、隐蔽性强、价格低廉等原因,近年来,“止咳水”成为一种新型致瘾药物,在青少年群体中日益泛滥,成为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的一颗毒瘤。

  实际上,止咳药水滥用成瘾在欧美国家早有先例。公安部禁毒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几年,止咳药水滥用成瘾在国内呈现一定程度的蔓延之势,许多地方甚至已经流入到中小学校园中,药水变成了“祸水”,对青少年身心健康带来极大危害。

  据介绍,几年前,沈阳公安禁毒部门对娱乐场所多次检查发现,被检查的400余人中,有超过一半的人在检查当日服用了曲马多(二类精神药品)或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其中年龄最大的30岁,最小的只有14岁,主要以14岁至25岁青少年为主。

  止咳药水滥用带来的危害十分严重。长期服用“止咳水”会造成身体对药物严重依赖,导致精神异常兴奋,昏昏欲睡、恶心、情绪不稳定、睡眠失调等症状,大量服用则会抑制呼吸,严重者甚至神志不清,产生幻觉和妄想,导致行为失控。

  “长期滥用成瘾所形成的症状与吸食其他毒品无异。”公安部禁毒局有关负责人说,“止咳水”滥用还会诱发其他刑事犯罪,上瘾者极易走上吸毒、偷窃等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大原因导致“止咳水”滥用

  作为一种处方药,“止咳水”的滥用一定程度与青少年心智不成熟、好奇心驱使等原因有关,但是,归根到底还在于药物管理本身。

  公安部禁毒局有关负责人将“止咳水”滥用成瘾的原因归结为4个方面,一是药物的成瘾性。易成瘾处方药之所以被滥用,是因为药物本身具有成瘾性,服用者会产生身体依赖和心理依赖。

  二是药物的易获性。相对于毒品,获取“止咳水”要容易许多,它可以通过药店或者“黑市”直接购买到。“201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突击检查中发现,受高额利润驱使,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从药用渠道流失问题非常突出。”公安部禁毒局有关负责人说。

  三是药物消费价格的可承受性。相对新型毒品,消费“止咳水”的费用要低廉很多。若服用苯丙胺类毒品,如冰毒,一次需要花费100元左右,而服用易成瘾处方药则需要25元至40元。

  四是药物滥用的非管控性。未列入精神药品管制目录前,滥用易成瘾处方药的行为不属于治安行政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对滥用者难以采取相应的行政执法干预措施,施以行政处罚。这也是一些人为何肆无忌惮吸食‘止咳水’的重要原因。”公安部禁毒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非法买卖运输“止咳水”将追究刑责

  国务院于2005年颁布实施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其中将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条例从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等环节,对两类精神药品进行了严格规定。

  条例规定,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且,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

  此外,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此前,公安禁毒部门对贩卖“止咳水”的行为难以进行有效打击,原因就在于含可待因复方服液制剂只是一种处方药,对其贩卖者,最多只能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违法成本非常低。而2015年5月1日之后,非法买卖运输含可待因复方服液体制剂,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列入精神药品管理目录后,‘止咳水’将属于毒品的范畴。”公安部禁毒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对遏制“止咳水”的滥用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来源: 中国警察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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