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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警方破集资诈骗案涉案金额逾400万
作者:潘从武 徐波   发布时间:2015-04-16 11:01:34


    近日,失踪近3个月的新疆盛昌源投资管理公司法人马某,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依法逮捕。

    据了解,马某共诈骗非法所得金额共计403万元,涉及29名受害人。目前,新疆克拉玛依市警方正全力核实赃款去向。

    高回报吸引了他

    2014年4月,克拉玛依市退休职工刘毅(化名)在路上接到了一份关于盛昌源投资管理公司的宣传单。宣传单上,“高回报,零风险”等内容吸引了刘毅。随后,刘毅来到位于碧水云天小区附近的盛昌源公司。

    接待他的是公司负责人马某,马某表示,本公司在其他省市设有分公司,还有土地等不动产,甚至投资了旅游风景区,经济实力雄厚。

    “您在我们这里投资,肯定不会后悔。”听完马某的介绍,刘毅心动了。

    负责人突然失联

    2014年5月,刘毅就将自己3万元的存款取出,在盛昌源公司购买了一款时间为3个月、年息为12%的投资产品。

    按照这款投资产品所约定的,5月至8月,刘毅每月都收到了1000余元的利息,3万元本金也于8月完好无损的回到了自己的银行户头。

    “这么短的时间里就挣得了3000多元,比银行可快多了。”经过思考后,刘毅将自己共15元的存款全部取出,先后两次又购买了盛昌源公司的投资产品。

    今年1月,刘毅因事要前往外地,于是想将购买投资产品的本金赎回。可马某却在电话那头告诉刘毅:“我孩子病逝,我在内地料理丧事,后天中午两点,我给您回复。”

    可是,两天后,刘毅并未接到马某的回电。他立即赶到盛昌源公司内,发现里面挤满了讨要投资款的市民。

    以高息返利诈骗

    与马某失联后,十几名讨要投资款的市民经过商量,于1月19日来到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

    当得知受害群众人数多、涉及金额较大后,经侦支队领导要求办案民警迅速开展案前调查。

    经过分析,民警迅速奔赴新疆盛昌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马某可能藏匿的籍贯地开展抓捕工作。

    克服了重重困难,在识破了犯罪嫌疑人马某企图利用他人身份证、躲避警方打击的伎俩后,今年2月2日,办案民警在当地警方配合下将犯罪嫌疑人马某在原籍贯地抓获归案,并依法刑事拘留。

    经过审讯,马某坦白了自己在克拉玛依市以高息返利为诱饵所实施的诈骗行为。

    资金已挥霍一空

    2014年,因家人患有重疾,需要大笔治疗资金的马某在得知克拉玛依市民手上闲散资金较多并且热衷于理财投后资,便决定成立投资管理公司,以虚构投资理财协议的方式吸纳大笔资金。

    马某以高息返利为诱饵,并通过不知情的公司业务员口口相传,不少市民成为了盛昌源投资管理公司的客户。

    市民购买投资产品后,马某就以“拆东墙补西墙”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集资诈骗钱财,进而占为己有并进行挥霍。

    截至2015年1月,马某共诈骗非法所得金额共计403万元,涉及的受害人29人。

    马某供述,他已将诈骗来的投资款挥霍一空,目前无力偿还。

    3月9日,马某因涉案集资诈骗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目前,当地警方正全力核实赃款去向。

    警方提醒:别被高额利息诱惑

    2014年,克拉玛依市共打击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公司共7家,抓获犯罪嫌疑人23人,追回涉案资金1.52亿元。

    据办案人员介绍,此案中,马某涉嫌的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又有所区别:

    一是侵犯的对象不同。集资诈骗罪的对象是他人用于集资获利所交付的集资款,既可以表现为资金,又可以表现为财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象则是公众的存款,它只能表现为金钱的形式,并且只能以存款人用于存款而获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现。

    二是犯罪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以诈骗的方法去非法聚集资金,表现为诈骗方法与非法集资两种行为的统一。诈骗行为属于方法行为,其是为非法集资这一目的行为服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以存款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虽可采用欺骗的方法进行,但不是必备的条件之一。

    三是犯罪的目的不同。集资诈骗罪的目的是为了将所非法募集到的集资资金据为己有,即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其不具有占有的目的意图。如果出于占有的故意采取以存款的形式骗取他人存款的,则不构成其罪,而应构成集资诈骗罪。为了营利,是指将所聚集的资金用于一些诸如生产投资、高利放贷等生产或服务的经营活动。

    除此之外,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集资诈骗罪侵害的“金融管理秩序”应该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害的“金融信贷秩序”的范围要更广一些。所谓存款,包括变相存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由商业银行操作的,面向社会公众还本付息的债权债务发生经过。但是除了“存贷关系”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的集资方法,例如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其他受益权证、认股权证的;签订联销、联营、合作开发等经济投资合同的;甚至以传销、发行彩票、民间“抬会”等五花八门的形式。无论是那一种集资方法,只要是非法的,采用了诈骗手段的,而且能够证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达到数额要求的,都可以构成集资诈骗罪。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只能调整非法信贷集资活动,在范围上要窄得多。

    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冯旗表示,集资诈骗案件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是影响面广的多发性、涉众型经济犯罪,特别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希望广大群众能够从这些侦破的案件中吸取教训和经验,不要轻易被“高息”的说法所蛊惑。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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