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检察院> 检察长论坛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刘强:浅析和谐语境下新媒体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
作者:刘强   发布时间:2015-04-10 10:50:51


    随着互联网技术飞跃发展,在呼唤自由、渴求正义的时代,言论自由与司法独立都是不可或缺的基石,以动态化、碎片化、零散化、即时化为特征的网络语境这把“双刃剑”,在给司法权威带来了严峻的挑战的同时,也给司法公信力建设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空间,只有在理性的审视和冷静的思考冲突中寻求平衡与和谐,让司法者倾听与包容更多不同的观点和理念,让更多的网民拥有辨析和理性传播民意的能力,才能真正迎来一个民主时代的到来。

  一、新媒体语境下“媒介审判”、“公众陪审”与司法公正

  媒介审判---传统媒介时代的角色越位。在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主要表现为媒介监督,随着传媒事业的发展,新闻监督力度的加大,媒体舆论监督权逐渐取得了“第四种权力”的地位。现实中,那些社会经济地位高、社会关系强的民众能更多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与之对应社会经济地位低、社会关系弱的人,则由于表达渠道的缺乏而无法保护自身利益。在媒体对一些具有影响力和可读性的司法案件长时间、大篇幅、一边倒的氛围里,在民意纠错表达渠道极其匮乏、舆论纠错机制长期缺席的语境中,真正有价值的声音常常因为缺乏表达渠道而成为“沉默的螺旋”( 关于媒介和舆论的经典理论,指与媒介中主流观点持相反意见的人由于害怕被排斥而保持沉默),新闻媒介极易以煽情的语言、单向度的宣传激起公众对当事人的憎恨或同情,有意无意地压制或张扬相关意见,进而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涉案人做出定性、定罪、定量性以及胜诉等结论,对司法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形成双重侵犯,是为“媒介审判”。媒介审判是媒介角色的越位或错位,这种情形往往与新闻炒作有关,形成的舆论氛围会影响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公众陪审---新媒体时代的正义基石。新媒体是一种以网络为基础、集数字杂志、数字报纸、数字广播、数字电视、数字电影、移动电视、手机短信、触摸媒体等多种媒体功能和无线通讯技术的媒介融合形态。新媒体对普通大众是零守门、零把关、零距离,任何一个电子论坛和博客、任何一条短信,都有可能成为富有影响力的“意见领袖”,这就使得原本集权在传统媒介手中的话语权均分至每个民众手中,使得每个公民都有可能成为新闻发布者、文化传播者、学术评论者和各式发言人,且发言之声较之印刷媒体和电视广播更加迅捷和本真、也更加喧哗和多元。鉴于上述特征和功能,新媒体时代的人们作为普通网民、读者、观众等身份参与公共事件讨论的角色,要比他们作为工人、邻居、政党成员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成员有较多的共同点。经常会依赖媒体经验认同自己的公共身份,通过对不同公共事件的关注以及为之定义的重要性,进而加入到公众群体中去,形成“公众陪审”团。

  公众陪审延伸与异化需要新媒体的引导和校正。首先,公众具有隐匿、广泛和良莠不齐的特征,公众陪审团的民意中充斥着质疑、批评、指责的声浪,以及随意使用的定性词汇、带有强烈情感色彩的语言描述,这些均给办案人员施加了看不见的压力和迷雾指数,导致沉默的螺旋和媒介审判现象有进一步放大和异化的趋势。其次,我国独特的政治、司法制度使司法人员难以摆脱“沉默的螺旋”。当“沉默的螺旋”真正形成时,司法人员往往出自身利益的考虑,难以站出来维护法律的独立与尊严,而被迫接受由媒介引导的“人民的意愿”,或是受到作为人民意志代表的立法机关的极大限制,在“沉默的螺旋”面前司法机关显示出“弱势群体”状态。再次,由于“把关人”的存在,新媒体的信息传输并非畅通无阻,导致民意表达出现“梗塞”。BBS社区中的站长、网络论坛中的版主、甚至无处不在的“网络警察”,他们是网络环境中有别于普通网民的特权人,他们的意见引导取向往往控制了社区网民的思维。一旦民意表达受阻,对司法的监督自然也难以实现,面对良莠不齐的网络“陪审”意见,合理的、软性的、科学的指导显得尤为必要。  

  二、和谐语境下网络舆论对司法活动产生的影响

  如何适应网络时代信息传播的特点,妥善处理好司法与网络舆论之间的关系,实现和谐社会语境下司法与网络舆论的共赢,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新课题。

  (一)网络舆论的特点。1、随意性。互联网是一个完全开放的虚拟世界,给所有人提供了发表意见和参政议事的便利平台。2、放大性。愈来愈多的事实证明,在互联网上网民在对某一问题或事件发表意见、进行评论的过程中,往往表现出强烈的参与意识,从而达到“一呼百应”的效果。3、突发性。网络舆论形成往往非常迅速,一个热点事件的存在加上一种情绪化的意见,可以立即点燃一片舆论导火索。4、难控性。相对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网络舆论可以想方设法绕开各种障碍进行传播。

  (二)网络舆论干预司法公正。一是无责任言论的泛滥与权威信息公示的缺失。新媒体时代的根本特征就是人人都是信息的发出者和转播者,信息多而杂并且转播速度快。首先主体广泛,目前中国的博客用户已达到2.49亿,这2.49亿人随时随地都能够发表评论或者转播言论,信息数量过大的同时也包含着信息真实性的问题;其次网状传播,2.49亿人并不是互不联系的也不是现行排列的,他们通过相互关注“互粉”来实现信息的交互,这保证了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再次,互联网本身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使得管理具有很大程度的无效性,言论责任和成本降低,使网民一定程度无所顾忌,只管看和说而不去考察信息的真实性和点击传播的后果,这使得海量的信息中鱼龙混杂,真假参半。甚至部分用户为蓄意制造假消息利用网民猎奇心理或者比较容易挑起的情感,如朴素的爱国主义或者正义感甚至是仇富心理,来抢眼球引起注意甚至掀起一轮舆论攻势。但与此相对应的是司法权威信息公示的被动,但在新媒体时代的背景下,仅仅是部分司法公开似乎已经不够,不出问题则以,一出问题众多眼睛在屏幕后面时刻进行关注,此时就需要司法权威详细的信息公示和令人信服的解释,这既是司法机关公信力的形成过程也是杜绝虚假信息产生的手段。二是朴素正义价值观与现代法治精神。每一个有历史的民族都有其独特的国民性格,普通民众都会有自己朴素的关于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在新媒体兴盛背景下,朴素的正义价值观通过部分网民的宣扬极易得到广泛认同并迅速形成一股力量。而另一方面现代法治精神不为人们所熟知,有一些甚至因为与传统价值观存在差异而被否定。二者的较量中,往往是前者胜出,从而形成网络舆论所代表的“正义”决定了案件的“公正”。三是言论自由权与法公正原则。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民众在互联网上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话语权,从而也实现了“评说”法律案件审理的权利。公权力可能滥用,那么言论自由权更尤如此,特别是在虚拟的二元空间,对言论本身的监督具有操作性的方式还未成型,如果一味由所谓“民意”主导,那么极易形成人多势众的局面,这就可能演化成集体不理性甚而形成网民暴力,网络舆论已经对司法机关的司法形成了外在压力,干预了司法机关的独立司法。

  (三)网络舆论干预对个案判决和对司法公正实现和形成直接铐问。(一)对司法实践者的压力。网络舆情规模之巨、声势之大,使人容易产生从众心理。经过网络舆情的引导,社会舆论快速形成主流,越来越多的社会言论又对主流舆论进行加固,由此产生社会对案件的基本观点和看法。这些观点和看法,毕竟不是以严格法律程序和实体为基础,广大民众带着感情色彩的判断与司法实践者判断也难免有所区别,司法裁判结果也可能与网络之声不尽一致甚至背道而驰。司法在做出判断前必须掂量或估计这种反差造成的后果,不可避免地对判断结果产生影响。(二)对司法公正的压力。虽然司法活动有着严格的程序,案件事实也需要严格按照程序来确认,但是网络舆论迫切关注结果的正义,也有网络舆论带着感情,对法律规定的诉讼阶段、审判程序则不大关心或不甚了解,仅对最终审判结果是否符合渴求意愿,期待能在最短时间内得到确切答案,网络舆论对程序公正的相对忽视,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因素。(三)对司法公信的压力。由于网络口水效应、眼球效应、少数人操控效应、局部事件放大效应,使一些原本并不复杂的案件,通过网络的无界传播,特别是极少数人利用网络的开放性和匿名性恶意炒作,吸引了大量网民关注,最终演变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事件,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机关形象产生不良影响。

  三、司法机关应对网络舆论的现状

  (一)信息闭塞,工作被动。传播上有一个规律,任何声音在第一时间占据人的脑海后,想再用新的声音去覆盖就会显得非常困难。网络传播速度之快,影响之广有目共睹,再加上司法机关目前缺乏有效的网络监测机制,不能在第一时间抢得道德制高点并主动设置话题对公众进行引导,公众被动地顺应媒体言论,让质疑和猜测满天飞舞,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

  (二)主流失声,真诚不够。谣言止于公开,在舆论危机面前,真诚面对现实、面对媒体和公众是最基本的态度和责任。网络舆论背后折射的是公众社会态度和价值观,在理解他们对弱者寄予同情、对狂妄者加以鞭笞、对不公平表示愤慨的基础上,能做的就是清楚的表述事实的真相和立场。有些问题司法机关可以不说,但所说的必须是真实的、权威的、可信任的。然而有的司法部门面对舆论的风口浪尖,多数保持缄默,尤其是司法机关的主流媒体,基本闭口不言,给了网络流言生存空间的同时也失去了公众的信任。

  (三)意识不强,应对失当。处变不惊,沉着应对本是应对舆论危机的上策,然而面对网络舆论这个新事物,缺乏足够的经验和技术手段支撑,有的放任自流,有的不知所措,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

  四、新媒体时代防范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干预的对策

  (一)个体层面。应逐步提升公民素养,致力于培养普通民众的法治理念,做到自律与互律,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当网民在发表或转播一条微博的时候能够意识到自己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并且清醒的知道此时还负有尊重他人隐私权、知识产权等义务,每个人对自己所发出和传播的信息都负有选择的责任。

  (二)司法层面。司法机关在保证司法工作开展无问题,经得起网络舆情监督的基础上,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来适用法律,敢于发表专业权威意见。如果司法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个方面均做到了依法司法、程序正当、结果公正,那么就可以直面网络舆论的质疑和压力。

  (三)国家层面。国家应当积极探索新媒体时代对虚拟空间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减少虚假信息出现,增加恶意制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成本,从源头上降低网络舆情对于司法公正的干预。应当引导构建一个司法公开的平台,弥补司法权威信息公示的缺失,在法律允许、不妨碍案件侦破、审理和不损害诉讼参与人权利范围内,借由互联网以新的形式最大限度的进行司法公开,避免信息在传播中自然或人为失真。同时司法机关可以在“朴素正义价值观”与“现代法治精神”发生冲突,网络舆论声讨之前对法司机关法律适用和工作依据予以公开解释说明,使网络舆论与司法独立之间建立起良好的互动关系,从而抑制新媒体时代网络舆论对于司法公正的干预。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