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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众查阅生效民事裁判文书之权利机制
作者:张龙军 发布时间:2015-04-07 10:32:21
【摘要】: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对社会公众查阅生效民事裁判文书的权利进行了正式确认,对司法公开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如何处理好公众查阅生效民事裁判文书之权利和履行保密义务的关系,仍然是法院工作面临的现实课题。 【关键词】:生效裁判文书 公众查阅权利 保密义务 机制 引 言 当前,随着社会转型期各类矛盾纠纷的不断凸显,矛盾化解难度逐渐加大,法院的审判工作面临巨大挑战,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法院裁决的结果和理由不透明,难免会引起公众的不信任。新修订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第一百五十六条首次明确授权公众有权查阅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但是“权利与义务显然具有二重关系:一方面是一方的权利与对方的义务的关系,包括每个人与社会和他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人类与非人类存在物相互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另一方面则是每方自身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一个人的权利与他自己的义务的关系、社会的权利与其自己的义务的关系,以及非人类存在物的权利与它自己的义务关系。”[1]构建公众查阅生效裁判文书之权利机制,处理好公众查阅生效民事裁判文书之权利和履行保密义务的关系,仍然是法院工作面临的现实课题。 一、公众查阅生效民事裁判文书之权利机制的基础:程序正义 赵旭东教授指出:“程序正义,是这样一种法律精神或者法律理念,即任何法律决定必须经过正当的程序,而这种程序的正当性体现为特定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律授权所作出的与程序有关的行为。”“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意思是说,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虽然越来越多的人日益重视程序正义,但人们却较少注意到身兼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双重载体的裁判文书在实现公开审判精神内涵时所应发挥的作用,忽略了裁判文书公开在公开审判中的重要地位。 确立公众查阅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之权利,并建立公众查阅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制度的目的,在于进一步拓宽司法公开的渠道和方式,让公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增强司法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而这一切都必须以审判的正当性为前提。 基于裁判文书公开对于维护司法正当性的理性认识,将生效裁判文书纳入公众查阅的范围能够更为直接地检验法院裁判能力以及裁判结果的正当性,同时平衡了法律理性与自然理性的关系、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司法服务对象的特定性与司法为民的原则性的关系,具有理论建构的必要性和实践操作的可行性。 二、公众查阅生效民事裁判文书之权利的范围 法院裁判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争议过程中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及案件审理过程中特定问题的态度,是人民法院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实体和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结论。在现行法治框架下,生效裁判文书接受公众查阅和审判环节的公开审理以及公开宣判一样,都是司法公开的具体举措,反映出当前公众对于司法公开的新要求和新期待。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和201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公众可以查阅的生效民事裁判文书的范围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内容除外。 为平衡公众知情权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隐私权和其他个人信息安全之间的利益关系,《规定》明确了进行匿名处理的三种情况:一是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是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是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累犯或者惯犯被告人的危险性相对较大,实名公布其姓名,能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为保护相关个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定》要求对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进行删除处理。 三、公众查阅生效民事裁判文书之权利机制的有益尝试和障碍 (一)公众查阅生效民事裁判文书之权利机制的有益尝试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已经赋予普遍意义上的社会公众查阅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利。但是,事实上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与本案“密切相关者”才是对生效裁判文书信息需求比较强烈的主体。司法决策适用准则的不确定、部分判决经不起严格推敲以及基层法院人力不足、技术有限造就了司法公开。司法机制固有的滞后性和被动性,使得公众查阅生效裁判文书的需求量并没有因此而迸发。 总的来看,当前公众行使查阅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之权利的有益尝试是在互联网查阅公布的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凭有效身份证件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并获取密码,通过法院信息查询触摸屏进行操作,进行生效民事裁判文书查阅。 (二)公众查阅生效民事裁判文书之权利机制的障碍 公众行使查阅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之权利仍存在障碍,主要表现为:一是查阅权利行使主体范围受到限制。法院仅对案件当事人、有授权委托的代理人提供查阅服务,对其他公众一般不予查阅;二是查阅权利行使的时间较为固定。如有些地方公众仅能在法院规定时间内查阅有关生效裁判文书;三是查阅权利行使方式单一。由于大多数法院采用将裁判文书上传互联网的方式公开,而对公民到法院进行查阅,对裁判文书的公开出版,对重大、典型案件判决书在主流媒体上公布这些公开裁判文书的方式采用的较少,没有把这几种公开裁判文书的方式结合起来同时运用,公众行使查阅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之权利的方式显得较为单一。四是公众行使查阅权利的机制障碍,比如查阅主体、范围等事项缺乏统一细则规定。尽管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赋予社会公众有查阅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利,但是对于“公众”的范围却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因此,作为一项新的要求,公众查阅生效裁判文书,包括查阅主体、范围、方式等具体适用问题,需要更高级别的规范性文件加以明确。再如,个人隐私缺乏立法界定导致当事人抵制查阅。 四、完善公众查阅生效民事裁判文书之权利的机制构建 “作为一种正式的‘法律决定’,生效裁判文书接受公众查阅自然能够彰显法院对自身判断与说理的自信,同时也能够产生消除合理怀疑、减少信访申诉的司法实效。因为公众是司法过程参与的主体,司法过程公众参与的组织化是实现参与有效性和有序性的重要组织保证。”[2] (一)完善民意沟通表达机制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生效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法院对司法公共资源的运用,社会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不应受到当事人意志的影响;另一方面,涉及当事人及其他人员或者组织的隐私和不宜公开的秘密,一旦上网公开,可能会给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带来某种损害。为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我们在坚持裁判文书原则上网的同时,设置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技术处理程序,完善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具体包括以三个方面: 1、强化民意倾听机制。比如案件宣判时,应询问当事人对于生效裁判文书是否接受公众查阅的意见,允许当事人明确指出哪些内容属于其个人隐私的范围、是否可以公开、是否需要进行技术处理等。人民法院除了建立中国裁判文书网外,还设置专门用于收集社会各界意见的邮箱,社会各界可以对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发表评论、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汇总,并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处理和改进。发挥互联网的沟通载体作用,确定专人负责舆情收集,密切关注、及时跟踪新闻媒体和网络上涉及法院工作的舆情动向等。 2、完善民意转化机制。案件审理过程中,应通过诉讼须知等方式告知当事人生效裁判文书将依法向社会公开和接受公众查阅的有关事宜。要充分收集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其科学的分析汇总,恰当地反映到制度建设中去,形成长效机制,促进司法工作的公正、高效、权威开展。 3、健全民意反馈机制。由于司法工作存在自身规律,要建立统一、完善的管理机构,统一反馈的口径,规范反馈的渠道。依法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对其中的合理要求应当给予充分考虑,针对社会公众是否可以查阅该案生效裁判文书,承办法官应在诉讼档案材料的相应栏目注明自己的具体意见。 (二)规范查阅程序 实践中,应对查阅生效裁判文书的“公众”进行合理界定和区分,并且设置相应的查阅审查程序。对于当事人和其特定社会关系人,包括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以及特定工作和职责需要的人员,包括纪检、公安、检察以及法院等机关的办案人员,基于自身利益或者职业约束机制的保障,原则上应当给予全面查阅,即对生效裁判文书上所载当事人信息可以不做任何技术性处理。对其他符合查阅条件的案外人,应对其查阅用途、利用方式等方面进行必要审查,避免给违法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为充分保障社会公众查阅民事生效裁判文书之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由专门人员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按照《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完成技术处理,并提交人民法院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三)建立多种便捷可供选择的查阅方式 一是通过互联网公开。法院在互联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应当分门别类,并设计方便实用的检索功能。不具备条件的法院可以将裁判文书报送上级法院上网公开。为突出时效性,裁判文书应当于生效当日或次日上网。从长远来看,可建立全国性的大型法律信息数据库网站,集中公开法院的裁判文书。二是通过出版物公开。各级法院可以按照年度出版裁判文书,实现判决书的定期汇编出版。由于人民法院每年受理案件数量较多,在目前条件下,可以选择有代表性的裁判文书出版。三是通过报刊公开。对于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通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报刊、广播和电视等媒体公布。四是通过文书查阅室公开。各级法院应当将裁判文书分类装订后,放置于专门设立的文书查阅室供公民查阅,有条件的法院尽快建立诉讼服务中心,实施生效裁判文书电子查阅,并应保证每周至少有两个工作日向公众开放。 五、结语 生效裁判文书公众查阅制度的确立,体现了审判公开的制度价值,体现司法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正当性。由于任何法律制度都是各方利益博弈与考量的结果,其运行实效有待长期实践的检验,需要考量包括司法、守法等各方主体对制度本身的自觉认同程度,唯此建立起广泛社会基础才能推进法治建设不断前行。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注释】 [1] 王海明:《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载《伦理学研究》2005年11月第6期。 [2] 陈丹:《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公众查阅机制》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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