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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负责人:领导干部扰执法办案可越级上报
作者:周斌   发布时间:2015-04-02 09:41:14


    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要真正做到在具体案件办理中不乱“张口”、不乱“伸手”;干扰执法办案人员涉及本级公安机关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可越级上报;对涉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一律在社会上公开曝光……

   4月1日,公安部纪委负责人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对近日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进行评价,并介绍了公安机关贯彻执行规定将采取的具体举措。

  可以理直气壮说“不”了

  《法制日报》记者:请介绍规定出台的意义,对防止司法活动外部干预、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将起到怎样的积极作用?

  公安部纪委负责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的权威在于公正,司法权作为一种居中裁判的权力,它要求裁判者面对利益冲突的双方,在行使明辨是非、定分止争、生杀予夺的职权时,必须依据法律与良知,居中裁判、不偏不倚。这种裁判必须是在意志独立的状态下作出的,不能受到任何外来因素的干扰。任何非法干扰都必然导致不公正的结果,进而影响司法公信力。

  在执法司法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淡薄,对如何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认识不清,把握不准。有的把司法机关当成自己的下属机构,发号施令,对司法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情管得过多过细,管了一些不该管、管不好的具体业务工作;有的为了一己私利,利用职权和关系违法向司法机关打招呼、批条子、下指示、转材料,或者以其他明示、暗示的方式插手干预司法个案,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公信和权威,极易诱发和滋生司法腐败,动摇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赖和信心。

  规定的出台,为党政机关和政法机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了“红线”,设置了“禁区”,违反规定要付出代价,受到惩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贯彻中央的要求,排除外部对司法权行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到公平正义,意义非常重大。同时,政法机关特别是执法人员来说,面对各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干预司法活动,有了制度保障,可以理直气壮的说“不”了,可以无后顾之忧的记录了。

  5个方面贯彻执行规定

  《法制日报》记者:公安机关如何做到全面、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怎么让公安民警敢于全面、如实记录?

  公安部纪委负责人:公安机关既有行政执法权,又有刑事司法权,历来高度重视法治建设,特别是从规范执法办案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措施要求,确保公安工作每个方面、每个环节都充分体现法治精神,不断提升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和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下一步,公安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精神,结合公安执法特点,出台相关实施办法,从以下5个方面,全面、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第一,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不得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纪律要求。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宪法法律,始终对宪法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能行使不该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带头依法办事,支持公安民警公正行使职权,不得让公安民警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执法公正的事情,不得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不得对正在处理的具体案件提出倾向性意见,真正做到在具体案件办理中不乱“张口”、不乱“伸手”。

  第二,公安民警要完整真实记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行为。公安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遇有干扰执法办案行为的,不要抹不开情面、怕得罪领导、怕打击报复,应当如实填写登记报告表,全面写实记录领导干部的批示、指示和过问情况。对干扰执法办案行为应予报告而不报告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组织处理,并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要细化明确登记报告的程序方式,增强可操作性。登记报告表报办案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依次报本级公安机关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本级公安机关分管领导或者主要领导报告。如干扰执法办案人员涉及以上领导的,可越级上报或直接报本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办理。涉及重特大案件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办转办案件的,应同时报上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四,要细化明确对干扰执法办案行为的处置方式。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扰执法办案行为的调查处理,未对案件处理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视情给予组织处理;造成实质影响的,根据干预、插手的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干扰执法办案行为的日常监督巡查工作,发现违纪线索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公安法制部门要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工作,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加大对案件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从中发现干扰执法办案行为。

  第五,要切实维护执法办案民警和负责调查处理的纪检监察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登记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保密工作,坚持支持和大力保护公安民警和纪检监察人员公正办案。对如实登记报告的执法办案人员以及对查办干扰行为的纪检监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干扰执法办案行为进行记录、报告、通报和责任追究的情况,要存档备查。

  造成严重后果一律曝光

  《法制日报》记者:规定明确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要通报,违法干预造成后果的要追责等。如何通报、追责才能确保效果?

  公安部纪委负责人:规定提出的“记录”、“通报”、“追责”,实际上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追责线索,这不仅具有操作性,更有震慑力,是规定落到实处的有力保障,这是最大的“亮点”。公安机关对查实的内部领导干部干扰执法办案行为的,一律严肃处理,严厉追责,决不包庇袒护,并在全国公安机关通报。本级公安机关年内发生两起以上领导干部干扰执法办案行为的,要责成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向上级公安机关检讨。将领导干部干扰执法办案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选拔任用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是否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依据。对涉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一律在社会上公开曝光。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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