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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新要求下法院如何公正司法
作者: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院长 马宝君   发布时间:2015-03-25 14:15:41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召开后,正式确立了法治中国的新要求、开启了法治建设的新征程。公正作为法治的生命线,地位可见一般。司法公正更是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因此,如何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如何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当前法院在司法改革新要求下的重大任务。

    一、优化司法职权、行使法院独立审判权

    真正实现每一个案件的当事人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重要的改革思路就是确实的保证法院和法官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能够进一步优化法院的司法职权。

    1.独立行使审判权。首先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不能以任何名义干预审判活动。审判活动的独立行使是《宪法》和人民赋予法院特有的权利,只有将《宪法》的地位和作用落到实处,而不是束之高阁,同时,还应当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尽快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用制度化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其次,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中国现有的政治环境和现有的政体制度,决定了人民法院的性质不能像西方国家一样,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将司法权的地位高于任何权利。我国特色的法治道路都规定了无论何时何地人民法院都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因此,不管法院内部如何改革,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一切工作都要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开展,保证法院的工作方向不偏离、工作思路不偏离。坚持党的领导也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坚强后盾。最后,尽快落实法院系统改革方案。十八大明确提出法院将在人、财、物方面实现由省级法院统一管理的改革目标。现如今该项改革全国有六个试点单位,黑龙江地区法院未在其中。为了更好的迎接改革,应当提前进入角色,小范围的探索和尝试改革纲要的内容,尽快落实改革方案,实现法院系统的垂直管理,避免某些方面受制于地方而影响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2.优化职权配置。首先,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六难三案”是长期困扰法院公信力的顽疾。如何刮骨疗毒,应先从治理立案难开始。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就是要求法院有案必立,有诉必审。对于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内的案件,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加大惩治力度,宽进严出,切实做到依法办事。其次,完善案件责任追究制。改变以往单纯的从结果意义上来判断错案的标准,应当以更为直观和更为把握的尺度程序正义作为判断错案的标准;明确追究责任的错案范围,给予法官在司法权限内的豁免权,保证法官独立办案;改变以往单纯由法院进行内部追究的模式,建议在各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成立错案追究委员会,对有关案件集体讨论,按照科学的程序处理;此外,还应当在立法上加以明确错案追究制度,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制定专门的立法使其能协调好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真正发挥制度的作用。最后,探索审执分离工作模式。四中全会针对法院司法改革提出了两个较为特别的决定,一是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案件,二是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因此作为基层法院更应该将试点准备工作做在前,积极主动探索审执分离工作模式,深入调研。

    二、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人民参与司法权

    构建开放、透明的阳光司法体制,推进审判公开工作是法院今后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公正司法的目标离不开阳光司法的推动,阳光司法更离不了民众的参与。因此,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人民参与司法必不可少。

    1.加强人权司法。首先,保障当事人的案件知情权。其中既包括对审判人员身份的知悉 、对审理过程的知悉 、对审判结果的知悉,还应当包括对审判结果形成的真实性的知情。除此之外,还应当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请权等与诉讼有关的附属权利。其次,落实刑事法律新原则。改变以往只单纯重视实体公正,而忽略程序公正;改变以往的办案思路,重视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严格依照新《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审查证据,防止冤假错案发生;改变“疑罪从轻”的审判思维,切实遵照“疑罪从无”的理念定罪量刑。最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制度,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结合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情况,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明确界定失信行为的种类;联合多部门共同打击失信执行人,使其因失信执行行为影响其生活多个领域,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加大失信执行制度宣传力度,营造全民打击失信执行人氛围,让失信执行人无处遁形,真正实现胜诉当事人权益及时实现。

    2.保障人民参与司法。首先,保障当事人参与权。建立案件听证制度,将当事人参与司法活动权范围进一步扩大,开放司法门禁,全方位接受当事人的监督,倾听当事人意见;协助成立民间调解组织,积极挖掘民间力量,参与案件的调解,将司法的刚性参入调解的柔性,刚柔并济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其次,完善陪审制度。紧紧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政策要求,将人民陪审制度完善好,将人民陪审作用发挥好。改变以往人民陪审员“编外法官”的现状,深层次利用人民陪审员角色的特征,根据每个陪审员自身的不同,参与到案件的审理中。再次,进一步提高三公开力度。利用数字化法院网络平台,进一步提高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和裁判文书公开的力度,做到能公开的全部公开,公开率达到100%;利用法院的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台,将重点案件、典型案件直播公开,扩宽公开途径;利用电话、短信等传统手段,主动向当事人发布案件信息,追踪案件流程节点,夯实传统公开手段。

    三、严格推进司法、加强司法活动监督权

    1.加强司法活动监督力度。首先,检察机关监督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不仅是司法机关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国家法律监督机构,对审判活动等司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进而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检察监督应当坚持违法必纠,通过抗诉等方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法院等司法机关自身内部也应当设置监督部门,认真坚持自查自纠的原则。其次,其他机关监督进一步完善。 目前体制下,人大与纪委对司法机关都有一定的监督权。笔者认为前者应当以宏观把握为主,促进司法改革,履行司法监督。通过行使自身的工作报告审议权,对司法人员的提名与罢免权,对司法工作的质询权和视察权等权力,来纠正和改善司法活动中出现的普遍性和重大性问题。后者应当以微观把握为主,严格要求司法人员恪尽职守,不违规、不违法的行使手中权力。最后,社会民众监督进一步保障和落实。群众路线是党一贯遵循的一条路线,司法工作也应如此。我们应当以方便群众监督为原则,建立各种举措疏通监督渠道,充分保障群众行使监督权。

    2.严格规范法官行为。完善法官管理制度,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官队伍。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宽厚的人文素养、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过硬的心理素质等。只有具备了这些素质的法官队伍,才能与其肩负的社会使命相适应,才能获取民众的信任和尊重。只有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提高了,其严格执法、公正裁判的能力才能提高,才能确保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依法治国”的道路任重道远,司法改革已经到了攻坚期和深水区,各司法机关除了依赖于顶层设计路线外,还应当更多的发挥主观能动作用,积极探索、创新,为实在公正司法、凝聚司法公信力做出应有的贡献。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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