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职业打假人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建议
作者:欧阳九林   发布时间:2015-03-23 11:58:33


    2014年3月15日起,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开始实施至今已有一年了,柳州市作为广西工业重镇在消费者维权方面又有什么新动向,柳州市鱼峰区法院从审判视角对新消法实施一年来的相关情况进行调研。

    鱼峰法院审理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案件主要包括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两大类,共二十余种案件类型。其中,合同类案件主要集中在商品合同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商品合同纠纷案件主要包括商品房、食品、药品、电器及通讯工具和日用品等商品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则多体现为教育培训、网络、电信、旅游、物流、餐饮等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侵权纠纷案件主要包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和人格权纠纷案件。

    2014年3月15日至2015年,鱼峰法院共受理消费者维权纠纷案件2331起,审结1681起,涉案标的46369万元。新消法实施一年来催生出职业打假人,对职业打假的法律地位也随之进行了重新定位,那么职业打假有什么特点和法律风险,又该如何规范,鱼峰法院根据审判实践经验提出以下分析。

    一、职业打假人的特点

    一是职业打假人主体年轻化。如2014年底至2015年3月,柳州市法院系统受理的消费者维权案打假主体谢某就是“九零后”小伙子。

    二是职业打假人多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识别能力十分出众,熟悉法律法规,甚至熟知法律对商品标识方面的细致规定。

    三是职业打假人诉讼技巧高超,熟悉诉讼流程,并且特别注意证据的保存。许多职业打假人买到有问题的商品之后,会先选择向工商部门举报,这样,他们将会获得工商部门的一笔奖励,而且又将工商部门对商家的处罚作为日后法庭诉讼的有利证据。而普通消费者往往缺乏这类的技巧,不注意证据的保存,造成诉讼中的证据不完整。

    四是职业打假人以“打假”为业,时间自由充沛。而在消费维权案件中,普通消费者对时间、精力等诉讼成本的考虑也成为大家忍气吞声、止步诉讼维权之路的重要原因。

    五是“职业打假人”出现规模化、分工化趋势。一些职业打假人开始组织公司或团体,聘用或指导一些人到各大商场购买假货或存在问题的商品,然后由专人进行诉讼。

    二、职业打假人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是职业打假保护的局限性。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不刻意区分职业打假人和普通消费者,但法院对于职业打假人权益的保护也严格限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二是职业打假发生质的转变。一些打假人发现商品有较大问题后,先与商家协商,向商家索要“顾问费”、“封口费”等,而商家为防止负面新闻曝光,也会选择“破财消灾”这种方式。此行为可能涉嫌敲诈勒索,发生质的转变。

    三是形成造假—买假—打假产业链条。一部分打假人与商家工作人员串通,人为地将瑕疵商品或过期商品放入商家的柜台。这其实已经偏离了依法维权的范畴,甚至涉及刑事犯罪,也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职业打假领域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是提高赔偿额度。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赔偿金额从过去的“退一赔一”提高到目前“退一赔三”,提高打假的利润空间。

    二是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在举证责任倒置,将由被告方也就是企业进行举证,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就解决了消费者鉴定难的问题,也大大降低了打假人的维权成本。

    三是加强对职业打假人的监督制约。对职业打假人要引入监督机制,加强对职业打假人的法律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一个严厉的打假法制环境,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是降低维权成本,简化维权手续。维权成本高和程序复杂是消费者维权瓶颈。畅通维权渠道,提高赔偿额度有利于鼓励消费者的维权热情。但是长远来看,简化维权手续,拓宽维权渠道,加大普法宣传,才能让普通消费者回归维权主力。



责任编辑: 李冬冬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