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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撤诉后基于同一事由能否再起诉
作者:孙克涛 陈琳 发布时间:2015-03-19 16:30:28
【案情】 2013年8月27日,资溪县鹤城镇居民张三向朋友王石借款20万元出去做生意,约定2014年8月底还清。但张三到期并未还款,王石多次与其交涉无果,于2014年12月起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王石称已经与张三达成协议,并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予撤诉。但撤诉还不满一个月,王石基于同一事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对于本案中,王石基于同一事由撤诉后再向法院起诉,法院能否受理,存在以下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王石已向法院提起过诉讼又撤诉,对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再起诉的,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应该依法不予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王石的重新起诉,法院应予以受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从理论上看,撤诉本身只能引起本次诉讼的终结,并不能消灭诉权。所以,当事人撤诉后再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其次,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项之规定:“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可知法院准许撤诉后当事人又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又依照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之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此可见,对王石的重新起诉,法院应予以受理。 最后,本案法院第二次受理原告起诉没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因在于“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法院进行过实体审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裁定之后,不得再对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同一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本案法院第一次受理并未对本案实体性问题进行审理。 综上所述,本案中,当事人王石基于同一事由撤诉后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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