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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受伤 工作单位拒赔被诉
发布时间:2015-03-13 16:47:50


    本网讯(王婧 吴晶)  在校学生自主安排实训,实训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单位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近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

    李拓是一名保险学院的在校大学生,2010年12月,其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职业学院学生自主安排实训协议,约定在保险公司处进行为期6个月的实训,无任何报酬。2011年3月李拓被安排到其公司下属棠浦站工作,主要职责是从事勘查,月基本工资1200元。在工作途中,李拓发生车祸受伤,遂向宜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其作出不予以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保险公司以此为理由拒绝予以赔偿,故李拓具状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实训合同,无任何报酬,未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但2011年3月被告安排原告到其下属棠浦站负责,主要从事查勘临时工作,且有相应报酬,故原、被告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原告所从事的工作系受被告安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本案原告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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