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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代表委员呼吁“袭警罪”尽快入刑
作者:张年亮 发布时间:2015-03-13 11:28:02
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张仙蕊关于设立“袭警罪”的建议受到许多代表委员的支持,并引起广大网友的共鸣。许多人在网上留言:“民警是代表国家执行法律,法律尊严、执法权威不容藐视”、“设立袭警罪是国际通例,支持立法保护警察的权益”。 作为“袭警罪”入刑的坚定支持者,张仙蕊其实并不是第一位为此呼吁的人大代表,也非唯一的一位。近年来,这一关乎国家法律尊严和民警权益的建议几乎年年都有人提及。 呼吁了这么多年,“袭警罪”到底当立不当立?两会上,许多代表委员认为:设立“袭警罪”已是社会共识,时机已经成熟,技术层面也并不存在问题。 女代表连续10年呼吁设立“袭警罪” “35位人大代表提议刑法增加“袭警罪”条款”,这是2003年两会期间刊载于人民公安报的一条新闻。 12年前的3月17日,由王午鼎等35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的建议成为当年两会最热门的话题之一。 35位代表共同认为,目前,我国处罚袭警犯罪依据的罪名主要是“妨害公务罪”,此罪的量刑明显过轻,单独设立“袭警罪”,可凸现人民警察特殊的执法身份和地位,加大法律对不法分子的威慑作用。 也就是从那时开始,设立“袭警罪”的呼声经常出现在两会上。其中不能不提到一位连续10年为此建言的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刘丽涛。 十年不改初衷,这份坚持哪里来?曾获“任长霞式公安局长”、全国优秀人民警察荣誉称号的刘丽涛当年接受媒体采访时讲起一个让人心痛的故事。 一天夜里,徐州市一名老交警执勤时遭遇5个打算实施抢劫的年轻人,在他上前盘查时,5人全然不顾这位交警身着警服,将其残忍杀害。 “现场很惨,我查看了这位老交警的遗体,11颗牙齿都被刀切落……”刘丽涛心痛地回忆。 刘丽涛表示,设立“袭警罪”,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障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当年,与刘丽涛共同呼吁的还有全国人大代表、时任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特巡警大队副教导员宋玉兰,全国人大代表、公安系统二级英模林文等。 值得一提的是,建议设立“袭警罪”的阵营中也有大量非公安人士。人大代表、北京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智慧,人大代表、民建浙江省副主委车晓端等人都是坚定的支持者。 2013年暴力袭警致23名民警牺牲 呼吁设立“袭警罪”,不乏来者。今年两会上,张仙蕊、胡旭曦、李明蓉、朱征夫、施杰等代表委员再次为此建言。 “代表任期内最希望看到的就是‘袭警罪’被写入刑法,这个建议不坚持下来,我感觉是作为一名代表的失职。”接受采访时张仙蕊这样说。 “必须要从法律上保障民警执法权威、执法权益。”人大代表、湖南省公安厅原常务副厅长胡旭曦直言。 全国政协委员、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明蓉,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表示,一方面要要求公检法人员严格执法,另外一方面也要保障他们的执法权益、人身安全,这两者是平衡的,不能仅强调一个方面,忽视另外一方面。“赞成‘袭警罪’入刑。”两人表示。 代表委员建言献策的背后其实是我国警察执法权威和执法权益日益遭受侵害的严峻现实。 就在今年两会前夕,成都爆出一则“宝马女踹交警下体”的新闻。据报道,1月28日晚,成都某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出租车被一辆红色宝马车追尾。当交警赶到现场询问情况时,宝马车女司机不仅不配合警方处置,还用高跟鞋直踹交警下体。 这只是公安民警遭遇侵害的一起个案。来自公安部的一组数据显示:2010年以来,全国已经查处的袭警侵警案件年均递增1000起以上,受侵害民警人数从2010年的7200多人上升到2013年的12300多人。 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抗法袭警案件从单纯逃避或对抗执法处罚演变为直接针对公安机关和民警的有目标、有目的、有针对性的袭击。2013年,全国暴力抗法袭警案件占全部侵权案件的75.6%,造成23名民警牺牲、44名民警重伤。 “当前袭警事件频发,袭警手段有不断升级的趋势。”张仙蕊说。被侮辱谩骂、围攻阻挠已经司空见惯,更甚者是打砸基层公安机关,危及民警人身安全。更可气的是,一些犯罪分子在警察亮明执法身份后,仍然叫嚣“打的就是警察”,态度十分嚣张,行为十分粗暴,民警执法权威荡然无存。 胡旭曦说,表面上看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只是民警个人,实质上更多的是对国家法律尊严的藐视和对公安机关执法权威的挑战。 拿什么来维护民警的执法权威 拿什么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警察的执法权益? 代表委员分析认为,袭警案件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我国法律保障滞后,缺乏足够的威慑力。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打击处理袭警案件及保护民警执法权益方面的规范较为笼统,操作性不强。”张仙蕊解释说,刑法规定“妨碍公务罪”行为所侵犯的是简单客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务活动。而袭警行为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警察的生命权、健康权,同时又侵犯了警察代表国家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务活动。 “袭警行为不仅是对警察生命健康的威胁损害,也是对警察执法权威和执法尊严的挑战,更多的是对国家法律尊严的藐视、挑衅和践踏。”张仙蕊认为,单纯以“妨碍公务罪”或“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袭警行为进行处理,显然缺乏足够的法律威慑力。 “出于对该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予以特别强调,并予以特别惩治的意图,理应在立法上将其单设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即在刑法中单独增设‘袭警罪’。”作为国内最早一批呼吁设立“袭警罪”的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杨忠民接受采访时表示。 胡旭曦向记者介绍了这样一组数字:在美国这样一个有3亿人口且私人枪支泛滥的大国,平均每年因公殉职的警察仅163人;日本仅10人左右,德国不到10人,且大部分是由于交通事故和自然灾害等原因死亡。 “人家为什么能做得这么好?”胡旭曦说,首先是对警察绝对权威法律保障到位,“美国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具有绝对的权威性,没有半点讨价还价的余地”。其次,立法打击袭警行为。一些国家法律规定非常详尽,比如美国联邦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对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威胁、袭击和伤害,不得接触警察的身体,所谓的威胁既包括口头语言上的威胁,也包括具体行为的威胁。 袭警行为在各国都被认为是严重的犯罪,往往课以重罚,并允许警察在袭警行为发生时可以采取任何行动。受访者普遍认为,我国应尽快设立“袭警罪”,从立法上给予袭警行为有效遏制和有力惩处,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环境。 设立“袭警罪”不仅是撑警察的腰,更是撑法律的腰 杨忠民认为,不能把警察队伍中存在少数害群之马与不能设立“袭警罪”混为一谈。“设立袭警罪不仅是撑警察的腰,更是撑法律的腰。”杨忠民说。 警察是一支执法的队伍,某种程度上代表了法律的权威,法律要靠他们执行。“保护他们的执法权威就是保护法律的权威,对老百姓是有利的。” 那么,从目前来看,“袭警罪”入刑时机是否成熟了呢?杨忠民回应称:“早在十年之前,时机就已经成熟,并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 有人认为,在已有“妨碍公务罪”的制度设计下,再设立“袭警罪”,是一种法律上的重复设计。对此,杨忠民表示,这种看法有失偏颇。仅就妨害公务罪分析,这一罪名并没有凸显暴力袭警行为特殊的社会危害性,也没有对警察执行公务中的法律保护予以特别的强调。事实上,某种犯罪行为虽然可以为其他罪名所涵盖,但是出于对该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予以特别强调,并予以特别惩治的意图,在立法上将其单设为一个独立的罪名,这在我国刑法典中并不少见,比如,包庇罪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就是如此。 此外,还有一种看法认为,如果设立“袭警罪”,会使警察权扩张,导致警察权滥用这一罪名。杨忠民认为,这是一种误读。首先,“袭警罪”的设立是为了维护警察执行法律的权威,保障警察依法进行的公务活动。从这一角度看,它与扩张警察的权力没有任何逻辑联系。其次,任何一个罪名都有被滥用的可能,不仅仅是“袭警罪”,即使是现有的妨害公务罪同样存在着这种可能性。 全国政协委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施杰表示,目前理应将设立“袭警罪”纳入到人大的立法调研中予以充分考虑,让法律充分为民警执法撑腰。 来源:
中国警察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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