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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吵中扭断妻手臂 丈夫自首获免予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15-03-12 16:39:37


    本网讯(王俊)  丈夫在与妻子争吵中,一怒之下将妻子的左手臂扭断,为此惹来官司。由于丈夫投案自首,并主动赔偿了妻子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近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对这桩故意伤害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韦久明获得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7日0时许,被告人韦久明与其妻子韦某在位于宜州市龙头乡的家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双方互相推扯,后被告人韦久明抓住韦某的左手用力往后扭,致使韦某受伤。被告人韦久明及其父母在案发后立即将韦某送至宜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肱骨中段闭合性骨折。2014年7月14日,韦某治疗好转后出院。韦某住院期间,被告人韦久明及其家人到医院对韦某进行护理5天,住院期间花费的医疗费15468.85元已全部由韦久明支付。

    2014年7月17日,韦某向宜州市公安局龙头派出所报案,同日,被告人韦久明主动到该所投案。经宜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室鉴定,韦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韦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韦久明赔偿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2913.30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韦久明已按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给韦某25000元,取得韦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久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久明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韦久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韦久明在案发后积极将被害人送到医院治疗,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在对其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韦久明的辩护人提出韦久明具有自首情节以及韦久明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纳。鉴于本案是因为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引发,被告人韦久明的犯罪情节轻微,且其犯罪后自动投案,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韦久明免予刑事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韦久明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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