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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穹顶,还需司法护航
作者:桂晨博 发布时间:2015-03-05 08:43:26
近来,网上热议的“穹顶”让环境问题又一次凸显在公众视野中,面对脆弱的生态环境频频遭受“魔爪”摧残的严峻现状,人民法院不应缄默,需要以强有力的司法举措护航“美丽中国”。 应该说,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尤其是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在环境保护法治建设上做出了不少有益的尝试,比如积极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互衔接、协调配合、联动互动的环境保护执法新机制、成立三审合一的专门环境保护法庭等,并在这些方面也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毋庸置疑的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环境保护案件数量逐年大幅递增,案件类型亦是日趋多样化,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在生态环境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难题:如当事人存在起诉难、举证难、胜诉难问题;法院存在审理难、判决难、执行难等问题。而各地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尺度不一,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严重制约了环境保护司法保护向纵深发展。为环境保护创建良好的司法保护环境和统一的司法标准,已是当务之急。只有刚性的法律制度才能超越地方利益,统一司法标准,才能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设置最明确的标杆,划出清晰的法律界线。理论和实践证明,走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司法专门化之路是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自2015年1月7日起施行。与解释配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同日发布,进一步明确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受理条件、原告资格、办理程序、赔偿责任方式等内容。这标志着我国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进入新阶段,也是全国法院认真贯彻践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战略,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大力推进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全国各级法院应当以该解释出台为契机,坚持树立正确的生态环境理念和生态环境司法观,推进环境整治与保护,结合本地实际,多措并举不断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水平。一是强化环境保护司法职能,服务“美丽中国”战略的实施。妥善审理各类环境保护纠纷案件,切实将各项环保制度落实到审判实践中,加大对资源浪费、污染环境行为的惩罚力度,引导高污染、高能耗、发展低效益的企业退出市场。加大行政诉讼及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力度,规范行政机关在环境保护中的行政执法行为。二是正确适用举证分配规则,确保受害人得到及时全面赔偿。对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要准确认定环境污染与损害后果间的侵权因果关系,合理分配各方举证责任,惩罚与补偿并重,全面及时地维护受害人利益。三是强化裁决执行环保目的,积极探索生态补偿裁执机制。环境司法保护的终极目的不是打击,而是保护和对环境的修复、改善。环境案件执行难,与环境案件判决执行方式单一有关。因此,需要以生态修复、保护环境为目的,创新环境案件判决和执行方式,积极探索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案件的生态补偿判决执行长效机制。四是大力推广专门的环保巡回法庭和“三审合一”审判机制。设立专门和相对独立的专门司法机构,也是国际社会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通行做法。各地法院根据司法资源配置和环保案件审理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的推广成立环保案件巡回法庭和专业环保合议庭,实现环保案件审理专业化,提升环保司法水平。积极探索环保案件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审理机制,克服环境专业知识要求高、受害人诉讼困难的瓶颈,拓展环保案件司法救济途径。五是搭建环境保护联动平台,完善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工作衔接机制。加强与检察、公安、环保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以环境保护领域内涉嫌犯罪案件的执法衔接为重点,实现各单位间信息互联互通的准确性、部门协作配合的规范性、案件移送的及时性,使环境保护工作在管理模式创新、信息资源整合、执法衔接紧密、打击合力强化等方面得到有效提升。同时加大司法宣传,充分调动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的环保能动性,形成环保社会合力。 尽管目前还面临司法资源整合与协调的困难,但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国家对环境问题的日益重视和社会民众的广泛关注,人民法院必将为我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保护撑起一把牢固的“法律防护伞”;必将进一步发挥司法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的主导作用,不断推进司法环境与自然、社会环境的健康发展。同时我们也期待:人民法院在环境保护领域大刀阔斧的司法举措必将强化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树立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新形象,为早日实现“碧水蓝天”的美丽中国梦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作者单位: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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