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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不思悔改以贩养吸 男子被判刑11年
发布时间:2015-03-03 11:32:40
本网讯(王海波) 一男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刑,出狱后仍不思悔改,以贩养吸贩卖毒品被缉毒民警抓获。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虎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案件上诉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7日19时许,被告人谢虎斌驾驶赣H01706(套牌)黑色帕萨特小轿车自温厚路南昌县黄马站上高速公路到达进贤县城,从“花花”(身份待核)处购得毒品后返回南昌县,在黄马站高速路口收费站被南昌县公安局缉毒民警抓获。民警在被告人谢虎斌驾驶的车内扣押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9粒共净重0.85克,疑似甲基苯丙胺(冰毒)2袋共净重17.26克。上述疑似毒品,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另查明,被告人谢虎斌2008年4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1年11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2年6月14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虎斌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给他人,并现场扣押含甲基苯丙胺成份毒品共计18.1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谢虎斌以贩养吸,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谢虎斌系累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谢虎斌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确保公民的健康权利,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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