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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松俊:运用新媒体让检务公开从原则变常态
作者:蔡松俊   发布时间:2015-02-11 10:03:56


    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公开透明原则进一步表述为国家治理的“常态”,强调在司法领域“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2014年以来,漳州市龙文区检察院在推进深化检务公开改革过程中,树立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的意识,注重借力“两微一端”新媒体,在顺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方面,取得初步成效。

  一、检务公开在新媒体环境中的发展机遇

  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但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活动和事项的工作制度。当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新媒体已成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近6亿人,微信用户已突破5亿人,政务微博账号达24万,政务微信账号已逾10万。“两微一端”成为政务新媒体发展新模式,新媒体环境对检察机关立足群众路线、加强检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提出了新挑战。

  曹建明检察长高度重视新媒体建设,2014年就新媒体建设批示25次。曹建明强调,基层是检务公开的重点,也是检务公开的难点。在新媒体时代,检察机关面临空前开放、高度透明、实时监督的舆论环境。人民群众希望享有更多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不仅知道执法办案的结果,还期待了解执法办案的过程、执法办案的依据。基层检察院必须主动占领新媒体阵地、充分运用好新媒体,通过检务公开,紧紧抓住树立检机关司法公信力和亲和力的新机遇。

  今年初,龙文区检察院在查办“两违”背后职务犯罪窝案中,该区步文镇及碧湖村9名涉案人员被检察机关带走的消息在社会上传播蔓延,一时间引发各种猜测。1月7日、1月28日,“龙文检察”官方微信相继迅速作出回应,发布检察机关查办步文镇副书记林振顺、副镇长吴山艺涉嫌受贿渎职等3条立案侦查消息,“漳州龙文检察”官方微博随后进行转发,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其中,《龙文区碧湖村党支书兼村主任庄水秋涉嫌贪污受贿被查》,发布一周时间内,这条微信被转发817次,共有11650人阅读。 

  在这一系列重大案件信息发布中,借助“龙文检察”微信公众服务号,来自检察机关的权威声音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了最广泛的传播,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微信的应用,让龙文区检察院的“发声”工作开启了一种全新的模式。 

  二、基层检察院新媒体建设的实践

  去年以来,国家网信办相继出台《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关于积极运用即时通信工具开展政务信息服务的通知》;最高检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有力推动检务新媒体建设。

   根据福建省检察院印发的《福建省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015年全省检察宣传工作要点》,龙文区检察院把新媒体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出台《龙文区检察新媒体建设实施意见》,协调办公室、宣传科、案管中心和技术部门共同参与,组建团队合力推进新媒体建设。2014年11月,申请注册“龙文检察”官方微信;今年1月,在新浪网开通“漳州龙文检察”官方微博。

  在推进新媒体建设中,我们主要做到三个明确:

  一是明确检务公开的范围。按照宪法、刑事诉讼法、保守国家秘密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确立检务公开的保密程序,从制度上解决检务公开与检察保密的矛盾关系,保证检务公开的健康发展。及时向社会发布科级以上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在本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

  二是明确公开权限和审批程序。办案部门负责拟制本部门应当发布的案件信息,经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由新闻宣传部门向媒体负责发布,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内容简明扼要,主要包括: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身份、涉嫌罪名以及案件所处诉讼阶段;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案件当事人、案件的基本信息及案件所处阶段。

  三是明确检务公开的渠道。通过检察官方微博发布的信息,注重规范微博用语,加强与网友信息沟通,增强微博活跃度。通过检察官方微信发布的信息,注重用户导向的精确性,语言的网络化,取得公众的认同和网络舆论的认可。通过其他新闻网络媒体发布的信息,注重时效性和层次性,对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向社会发布有关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的信息,同步开展舆情收集和研判分析。

  三、基层检务新媒体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在全省基层检察院当中,龙文区检察院虽然较先开通了官方微搏、微信,但相比于其它政务新媒体,仍然存在起步较晚、发展较慢等问题。

  一是对新媒体的作用功能认识不足。由于受执法环境、执法理念等方面的限制,有的检察干警对信息技术知识缺乏了解,思想观念滞后,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相对较弱,对新型媒体的认识和理解不深刻、不全面。甚至有人认为此举是形式主义,对检务公开工作没什么作用。

  二是检察新媒体专业化程度不高。由于基层检察院新媒体建设的专业人才匮乏,管理比较粗放,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主要靠“传、帮、带”使用,图文内容的制作与推送、网络舆情的监测,与人民群众对于了解认知检察工作的期待和需求还有一定差距。

  三是基层检察新媒体的用户发展较慢。相对于“共产党员”微信公众号的600万用户、最高检“两微一端”的1000多万粉丝,基层检察院的官方微博、微信普遍存在知名度不高、点击率偏低、互动功能不完善、检务公开不到位等问题。在创建时间短、宣传推介不力的情况下,如果用户数仅有数千人甚至数百人的基层检察官方微博、微信,通过其发布工作信息,从而推动检务公开的作用比较有限。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构筑了加快信息公开制度和透明机制建设的框架,检务公开已成必然。针对现有问题,运用新媒体推进检务公开从原则到常态化,应当做到三个及时:

  首先要及时纠正认知偏差。做为一名基层院检察长,要带头了解、带头使用、带头推介新媒体,把“两微一端”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把群众关注、关心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作为检务公开和互动交流的工作重点,实现“要我公开”到“我要公开”的转变,将检察权的行使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推动检务公开“从职责公开向工作公开、从执法结果公开向执法过程公开、从内部公开向对外公开”的转变。

  其次要及时开展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全体干警进行信息化技术培训和新媒体基础知识培训,掌握运用新媒体开展信息公开的具体技能。通过成立新媒体建设领导机构,建立新媒体管理工作机制和涉检舆情应急机制,充实力量,打造一支优秀检察网络团队。

  再次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检察机关介入重大事件后,就应及时回应,积极引导舆论。比如一些安全生产事故背后往往存在职务犯罪,检察机关要及时跟进事故调查并公布调查进展情况,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发布权威的声音。对于重大新闻的发布,比如向人民代表大会做检察工作报告等活动,可以尝试运用微博进行直播,扩大检察机关的网络影响力和网络话语权。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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