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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监护权“第一案”释放出的“标杆意义”
发布时间:2015-02-09 08:51:16


    核心提示:据现代快报报道,由于11岁的小玲(化名)多次遭亲生父亲性侵,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月4日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小玲父母的监护权,由铜山区民政局接管。据悉,这是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也是“两高”、公安部和民政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发后,全国第一例司法实践。小玲案子的判决,对全国处于类似情况之下的未成年人来说,无疑是曙光。他们将不再困于那些不负责任的、不配为人父母的人身边,不再陷入噩梦般的家庭却无法逃离。这,就是法律和法治的力量,监护人失当而被撤销监护权,不再只是“传说”......

    剥夺监护权“第一案”释放出的“标杆意义”

   沉睡近30年的良法终于被激活、照进现实

  据悉,这是国内第一起“撤销父母监护权”的案例,是对沉睡的撤销监护权法律条款的一种唤醒。众所周知,涉及监护制度的法律有两部,一部是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另一部是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都有撤销监护权的规定,只是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如今在四部门出台相关配套意见并出现第一个相关判例之后,这个沉睡的规定得以真正唤醒,无疑是法治进步的写照,也具有极大的示范价值与标杆意义。

  体现了依法治国的进步 震慑“坏父母们”

  本案释放出的标本意义就在于:一方面,彰显出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对那些拒不履行监护责任、虐待伤害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一种强力震慑,尤其会对“虐童是家事”的观念形成强烈冲击;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是一种有力的保护。而且,当这种保护成为一种常识和自觉后,父母将会更加珍惜自己的监护权。

  有望成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进程一标志性事件 真正撑好儿童权益保护伞

  自2013年5月,民政部在北京等全国20个地区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其中重要内容就是落实监护权撤销制度。2014年12月22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可被剥夺监护权”的7种可能。徐州铜山的判例,便是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意见”的典型案例。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撤销监护权”的意义当然不仅在于让良法善政照进现实,更重在完善监护权监督制度,真正撑好儿童权益保护伞。

    此案有哪些经验可以借鉴?

    增强救助的保障功能 真正打通“下家”通道

  撤销监护权难点不在于司法实践本身,而在于司法实践是否置身于系统可行的保护制度之上。首例撤销监护权背后的缺憾更值得关注。落实意见要与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的主动介入机制结合起来,变被动为主动。要增强救助的保障功能,真正打通“下家”通道。要细化撤销监护权的情形与评估机制,增强保护的及时性。

  谨慎行事 保障监护权被转移孩子的合法权益

  当地民政部门也采取了审慎的态度,并没有急于把孩子的监护权转移给这位邻居,而是采取了助养或寄养的方式,这种谨慎态度是值得肯定的。说到底,作为国内首例剥夺父母监护权的司法案例,在对孩子的后续监护和照顾问题上,既要大胆探索尝试,同时也要谨慎行事,为以后更多类似的案例积累经验,以保障更多监护权被转移孩子的合法权益。

  不仅需要热心人士,更需要民政部门更多作为

  自然,撤销小玲父母的监护权,由铜山区民政局接管后,一个问题便来了:如何给小玲提供持续的关怀与关爱?当前采取的方法,是将小玲寄养在一直给予其关爱的张女士家里,民政部每个月提供700元的救助金。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11岁的小玲受教育程度很差,这些注定了要给小玲提供更多的后续关怀。而这,不仅需要热心的张女士,更需要民政局的更多作为。毕竟,小玲的健康成长,不仅仅是吃饱穿暖,更有教育、成长、发展等诸多因素。

    有了良好的开始,后续还应继续哪些工作?

    剥夺失职父母监护权 只是一个开始

  但是在我看来,通过法律手段剥夺不称职父母的监护权,只是对女童权益保障的一个开始,真正的难题在于收回监护权之后,如何尽快帮助女童摆脱之前因为不堪经历所造成的心理阴影,保证身心健康成长,开始自己新的童年生活。相对来说,帮助女童摆脱心理阴影较为简单,只要委托专业人士对女童进行心理咨询和疏导,就会收到显著的效果。而为女童安排好未来的成长之路,包括她的生活来源、受教育权利等等,才是最关键,也是最困难的。

  应该还有紧跟其后的“两步走”

  当然,“撤销监护权”只是难度不小的第一步,接下来,应该还有紧跟其后的“两步走”:一是真正解决“撤销”后的后顾之忧。尽管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但这种兜底制度需要地方部门拿出真金白银,而如何让“撤销监护权”的孩子尽可能及早“回归家庭”,还有大量工作要做;二是追究被“撤销监护权”父母的法律责任,以此警示监护权对应的义务关系。

  依法剥夺监护权,司法还应更硬气

  司法远离监护权,根源还在“身份本位”的根深蒂固。对中国这样一个古老的亲权国家而言,家庭才是社会的基本细胞,维系家庭稳定几等于维系了社会的稳定。所谓“清官不理家务事”,其背后的说辞无非是“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强行介入将可能动摇社会内在结构的根基。但现代法治却是建立在个人本位基础之上的,哪怕是在同一家庭,成员之间也各自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义务。这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时代,个体的合法权益哪怕是遭到家庭成员的伤害,司法也有义务提供救济。

  儿童的最高监护人并不是父母,而是国家。在虐童、家暴问题上,司法只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作用发挥,也有赖于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以及社会的全力配合。

  为儿童的发展提供全方位的福利和保护

  毕竟,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是无数家庭的家事,更是关乎国家未来的国事。要撤销对不合格父母的监护权,更要探索与建立常态持久的后续关怀机制,以确保孩子的权利得到最好的保障。那不妨以小玲事件为契机,树立起一个可供后来者借鉴的范本。



来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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