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文化> 文学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人大代表缘何“任性”十足?
作者:张智全   发布时间:2015-02-02 10:13:57


    李宝俊“入地”私搭乱建事件还在持续发酵。因其系徐州市人大代表的身份,不少网友发出人大代表就是“任性”的感叹。从相关报道披露的信息来看,李宝俊作为一集团企业董事长,不但很有钱,而且居然在没有地下室规划、审批和施工手续并承诺整改的情况下,仍然私挖深度接近18米的5层地下室,导致紧邻德胜门内大街这一段马路1月24日凌晨出现塌陷,毁了四合院,害了周围居民,其行为确实“任性”冲动。

    近年来,有关人大代表“任性”的消息时有所闻。从湖北鄂州市人大代表朱三咏醉驾被刑拘叫嚷“我是人大代表”案,到湖南衡阳市518名人大代表接受贿赂的贿选案,再到福建周宁县人大代表张裕明涉嫌醉驾人大常委会否决警方刑拘请求案,频频曝光的人大代表违法“任性”案件,不但损毁了人大代表这一特殊身份在公众心目中的神圣,而且也给公众带来“权大于法”、甚至“法外开恩”的恶劣认知误导。

    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身份特殊,更应该模范地遵纪守法。《代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尽管法律规定明确无误,具有代表身份之人也并非法盲,但仍有少数人大代表依然“任性”十足,视法律规定为一纸空文。究其原因,最直接的恐怕还是缺乏尊重法律和敬畏法律的心态使然。因为缺乏对法律最起码的尊重和敬畏,在人大代表神圣光环的笼罩下,自然难免产生“权大于法”的特权思想。而特权思想的蔓延,必然催生说雷语和办雷事的冲动。湖北鄂州市人大代表朱三咏醉驾被公安机关刑拘后,叫嚷“我是人大代表,你们是暴力执法”,其公然蔑视法律的嚣张跃然纸上,给人一种人大代表拥有法律豁免权的恶劣印象。其损毁的不仅是自身形象,还践踏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害莫大焉。

    人大代表在法律面前“任性”十足,最关键的还在于监管部门的不作为或者放纵。人大代表表面上不是官员,但能够当上人大代表的人,往往都有一定的“能量”,与权力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某些监管部门在处理人大代表“任性”的违法举动时,畏惧其特殊的身份,揣着明白装糊涂,甚至当“睁眼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结果更加助长了少数人大代表违法的“任性”。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代表履职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大常委会,对涉嫌违法的代表,本位思想严重,滥用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须经当地人大常委会许可的法律规定,堂而皇之地以法律形式让涉嫌违法的代表免受法律追究。内蒙古达拉特旗人大代表杨宾涉嫌合同诈骗,警方请求对其予以刑拘,但该旗人大常委会却认为是民事纠纷而否决了警方的请求。其实,现行《代表法》只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只能就对代表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是属打击报复进行审查,并不能对案件作出实质判断,更不能直接认为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存在错误甚至违法。这种对涉嫌违法的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决,尽管程序合法,但实际上在实体上已属权力的越界行使。而人大常委会对“娘家人”的偏袒,其直接负面效应就是让涉嫌违法的人大代表可能逍遥法外,少数人大代表违法的“任性”屡屡发生,也就自然在所难免。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立法者,人大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法律,这是其最基本的职业素质。面对屡有发生的人大代表违法“任性”行为,必须“零容忍”,绝不能养痈遗患。一方面,作为人大代表,自身必须自觉摒弃特权思想,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以宪法和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言行,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自身的良好形象和实际行动维护法律权威,确保“人大代表”的神圣称号不被玷污。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必须强化监管职责,对人大代表涉嫌违法的“任性”行为,必须当头断喝,依法罢免其人大代表职务,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少数人大代表违法的“任性”冲动,人大代表才能真正成为遵守法律法规、践行与弘扬社会道德风尚的带头人。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