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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信访工作现状分析与改革建议
作者: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盖凤旭 发布时间:2015-01-26 10:44:53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层次的社会矛盾逐渐显现并通过信访渠道反应出来,涉诉信访案件也随之呈现上升趋势,化解信访案件、稳控信访人成为法院的一项重要的工作,改革和完善涉诉信访工作,以缓解法院信访工作压力,成为法院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涉诉信访工作的现状 涉诉信访案件在全口径信访案件总量中占很大比重,这是社会矛盾最终聚集到司法程序的结果,及时化解涉诉信访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目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居高不下与信访工作管理体制不合理两种现实并存,这就要求审判机关不仅要管案件,还要管信访、管稳控,给审判工作带来很大压力,甚至使正常的审判工作受到一定的冲击,特别是部分已结案件和未结案件当事人扬言上访、威胁进京,信访形势始终比较严峻,使审判工作面临“依法审判”与“依访审判”的选择,给一线审判人员带来很大心理压力。 二、涉诉信访工作难在何处 有的人把法院的信访工作与执行工作并提,将其称为法院工作中的“两大难”。笔者认为法院的信访工作可以概括为“四难”: 一是化解难。俗话说“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儿”,人们都寄希望于通过法官讲道理促成上访人息诉罢访。但多数上访人对法官的法律解释置之不理,一味围绕自身利益“讲道理”,法官的道理与上访人“道理”和不上拍儿,在上访人那里就不是“道理”。上访人反复上访,主审法官及庭长、主管院长、院长只能反复做法律解释工作,但通过释法答疑、辩法明理实现息诉罢访的却很少,投入与产出比极不平衡,司法资源严重浪费。 二是稳控难。法官与上访人讲道理讲不通,释法答疑工作不起作用,接下来的任务就是稳控。特别是在重大节日、全国“两会”等敏感时期,稳控俨然成为基层法院领导和一些法官的中心工作。为了完成“将上访人稳控在当地”的硬任务,法官不得不想方设法定位上访人,靠前做思想工作,劝上访人放弃进省、进京上访。 三是资金难。不仅救助化解需要支出大量资金,驻京接访、劝返接返上访人也需要很大支出,挤占了本已十分紧张的经费。一方面,需要通过司法救助换取上访人息诉罢访,从而减少访量压力,另一方面,筹措救助资金却成为基层法院更大的难题。 四是退出难。按照规定,信访案件经过三级终结、确认为无理访的上访人,可移交给地方政府负责稳控。但在移交时,政府接收的条件是上访人上访,由法院出人出钱劝返接返。所以,不论经过几审,也不论上访是否有理,只要上访人的诉求得不到满足,并达成息诉罢访协议,法院就必须奉陪到底,造成终审不终、终结不终。 三、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思考和建议 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加强,畅通了民意反映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对审判机关的审判、执行乃至队伍建设起到了监督和促进作用。但也有个别信访人员利用目前的信访制度,以上访为手段,对法官、法院进行要挟,只要判决对自己不利,满足不了自己的利益需求,就到处上访,给法官、法院施加压力。笔者认为,敞开接访、畅通民意反映渠道是我们党密切联系群众,也是政府倾听民意的必然要求,但强化信访工作的目的不仅要“舒筋活血”,更要“止痛化瘀”,即通过接访了解民情民愿,解决上访人的合理诉求,疏导无理访人员的情绪与不满,适时引导甚至强制其退出上访队伍,从而减少上访人与各类国家机关的对立,防止不满情绪的淤积。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建议一:建立诉、访分离的涉诉信访管理制度。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不同于其他信访案件,对政府行政行为不满意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经过诉讼程序的案件则再无其他解决途径可供选择。加之有些部门,特别是一些村级组织在处理一些问题时不能依法公平办事,人为制造出许多矛盾,有些当事人在处理与他人纠纷时缺乏法律意识,埋下矛盾隐患,最终使得大量矛盾汇集到法院。涉诉案件增多、矛盾难以化解,其结果必然导致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增多。按照目前的“属事原则”,不论法院判决正确与否,只要一方当事人上访,法院就要负责化解稳控,不但浪费了有限的审判资源,而且影响了正常的审判工作,是法院的人力、物力难以承受的。所以,对经过终审判决或者经过三级法院审理终结的案件的上访人,应交给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社区负责稳控,使法院从“无理访”的纠缠中解脱出来,使有限的审判资源集中到提高自身素质,提高办案质量,提升裁判的公信力上,从而从源头上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建议二: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退出制度。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但目前的信访制度给人的感觉是没有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基层法院审判后,当事人上诉,经过中级法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该案即应当终结。但根据现行法律,当事人不服可以向高院申请再审,高级法院经过复查驳回再审申请或经过再审维持原判后,当事人上访的仍然通报、交办。实际上,一个案件经过三级法院审理或复查,绝大多数应该是可靠的,接受交办的部门已经无法办理,特别是经过层层交办到基层法院,基层法院在程序上更是无可选择。但这种上级交办行为,却使上访人从中看到“希望”,坚定了上访信心,多次反复上访、交办的结果是增加了上访人的损失,也使审判机关的权威受到损害。同时,上级交办行为也被上访人“误解”或者故意“误解”,甚至以此为尚方宝剑,向基层法院施压,无形中造成了大量根本无法解决而又多次反复的重复访,给上访人造成巨大经济及精神上得损失,也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压力。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目前的信访体制的结果,可能不仅是矛盾的堆积,而是上访人情绪的堆积。所以,应建立信访终结、退出机制,设立权威部门,集合各方面专家组建各类专业甄别小组,对上访案件进行甄别确认,对有理访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对无理访案件明确告知其息诉罢访,让无理访或者无理取闹者及时息诉罢访,不仅有利于防止上访群体鱼龙混杂和部分别有用心者浑水摸鱼,减轻信访工作压力,使信访部门能够集中精力解决有理上访当事人的合理诉求,而且有利于无理上访人员及时止步,从而避免因毫无意义、也不可能获得任何合法利益的反复上访而导致更大经济损失。 建议三:取消司法救助制度。化解信访案件的方式之一是“对诉讼程序已经终结,依法不能解决,但上访人确有困难的,要积极实施司法救助,促使上访人真正息诉罢访”。可以说,从法院的职能、救助资金来源上看,这种化解方式的合理性都是值得商榷的。而且,目前有些上访人明知自己无理,仍缠访、闹访,目的就是获得“司法救助”。法院处于上挤下压的位置,在明知上访人动机的情况下,不得不给予其“救助”,以换取其息诉罢访、完成息诉罢访任务。其后果是极大地刺激了某些企图索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人选择上访缠诉。“官司”打不赢,通过上访仍然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有的甚至期望值要比“打官司”的诉求还高。所以,应对上访人诉求进行甄别确认,有理的依照程序纠正,符合国家赔偿条件的按照国家赔偿程序处理;无理缠访的,及时终结,生活确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解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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