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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委提起“公益诉讼”应成常态
作者:屈凌燕   发布时间:2015-01-16 11:09:38


    浙江省消保委日前针对“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被称为全国消费维权“公益诉讼第一案”。这一行动的意义在于:普通消费者终于可以告别单打独斗的历史,消保委维权效应一改往日被动乏力的尴尬,依法走向主动维权。

    由于陆续接到多位消费者的投诉,内容均涉及消费者实名购票乘车后不慎遗失车票,但车站方面拒绝消费者凭身份信息查询的要求,要求消费者补票,浙江省消保委于2014年12月30日正式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交消费维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其“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

    按照现行实名制车票挂失补办规定,上车前票丢了,得先挂失再补票,如果期间没有出现异常,到站后可退票。但是乘车后丢票,只能另行购票。在列车上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很多人对这一规定有疑问:既然是实名制购票,系统里会有身份信息。作为乘客也有短信等凭据,可以证明买过这张票,为什么还要再花钱补一张票?

    至今,铁路部门没有就该规定作出任何解释。法律界人士分析,铁路部门为规避可能出现的“逃票”风险,加大了消费者的单方面风险。这种规定本身是格式合同,如果一个条款单方面扩大自身权利,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无疑是“霸王条款”。

    在以往和企业霸王条款的博弈中,经常听到消保委有心无力的抱怨,消费者单打独斗的疲惫。新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规定明确了消协组织公益诉讼主体地位。

    因此,这次浙江省消保委选择拿起公益诉讼的法律武器,寄希望通过法院判定来明确界定相关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不受侵害,无论对于提高消保委的履职能力,还是对于促进依法行政,都是非常积极的尝试。

    但我们也看到,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受理期限,管辖法院还没有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来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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