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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院如何有效应对网络舆情
作者:刘黎明 发布时间:2014-12-25 13:29:13
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方便了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因为网络舆论的便捷性与非实名性,人民在网络这个虚拟的平台上畅所欲言的发表言论,舆情介入司法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严重干预了司法的独立性,减低了司法的公信力。一些舆情因为其敏感性容易引起群众的观众,能够形成强大的舆情危机,这给法院公正司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法院要对这些舆情高度重视,确保司法公信力,保证司法独立的实现。 一、网络舆论的内涵及本质 网络舆论,是指公众通过互联网,就社会中的各种现象、问题、事件所表现的态度、意见和情绪,它具有相对的一致性和持续性,并能够影响社会发展和有关事态的进程。网络舆论是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对某一焦点事件多数人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共同意见或言论。网络舆论的本质是公众参与司法的一种形式。网络为公众提供了海量的信息,同时也为公众随时随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提供了一个平台,它打破了传统媒体对信息的垄断和对舆论的控制。网络的虚拟性更激发了公众的言论自由,公众可以通过网络自由的表达其对司法活动的意见和建议,一方面,网络舆论对违法违纪现象的披露和关注,为司法活动提供了重要的办案线索;同时也有利于公众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约束、规范司法行为,减少司法不公现象的产生,提高司法公信力。另一方面,由于网络舆论自身的缺陷,加之其力量巨大,而又缺乏相应的监管和引导,有时又可能会对司法活动产生不合理、不必要的压力,司法机关被网络舆论“水漫金山”的事件也经常出现,司法活动的正常运行受到干扰。 (一)网络舆论的特征 1、开放性。与传统媒体舆论准入门槛高,受控制程度强的特点不同,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平台,允许不同阶层、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的人在网络上自由的获取信息、发布评论,并且可以关注、转发互联网上拥有的任何信息,可以任意的表达自己的观点、情绪以及价值观。每个人都既是信息的接受者,也是信息的创造者和传播者。 2、广泛性。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得互联网必然具有广泛性,广泛性既包括参与者的广泛,也包括参与内容的广泛。与传统媒体话语权掌握在社会精英阶层不同,网络舆论具有很强的草根性,参与者中既有市井百姓,也有专家学者等社会精英,囊括了社会的各个阶层,同时,公众在互联网上关注的内容极其广泛,可以对自己感兴趣的任意内容进行关注和评论,并且一旦出现热点话题或者敏感事件,往往都争相关注,由于人数众多,短期内就能形成巨大的集体舆论效应。 3、非理性。网络舆论带有很强的情绪化特征,网络舆论是一种民意,而民意自古以来就是非理性的。网络舆论的匿名性,使得网民不再受到束缚和羁绊,可以“零风险”实现言论自由,网民难免“随性而舆”。就关注的案件类型来看,网民更愿意关注贫富纠纷型、官民纠纷型、社会公益型、判决不公型、错案型的案件,而对这些类型的案件往往犹如“感同身受”,带有强烈的社会情绪,并经常伴随着过激的言论,将社会情绪带入到了对司法活动的关注和评论当中。 4、真实性。网络的虚拟性和“零风险”必然出现虚假的网络舆论,出现网络炒作和网络诋毁事件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伴随着网络舆论的发展,“网络领袖”和“网络水军”一族逐渐崛起,在利益的驱使之下“网络黑社会”也悄然滋生,他们通过有“网络枪手”之称的“网络水军”到处发帖,制造网上舆论,网络舆论的真实性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5、时效性。网络具有方便快捷的特性,随着手机成为大陆网民第一大互联网终端设备,更增强了网络传播的便捷性,使网络舆论具有了极强的时效性。针对一个事件,网民可以第一时间在网络上了解到相关信息并表达自己的意见,能够在短时间内形成数以万计的点击量和跟帖评论,从而引发“蝴蝶效应”,个体意见迅速汇集成公众舆论,进而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声势。 6、随意性。互联网是一个完全开放的虚拟世界,给所有人提供了发表意见和参政议事的便利。在这里,无须身份审核,每个人都有机会成为信息的发布者,也有选择接受信息的自由。人们可以轻易跨越自己所属的领域边界,在家里、在办公室、在网吧等任何一个有网络的地方,自由随意地“公开喊话”或是“发起攻击”。由于网络缺少规则限制和有效监督,自然成为一些网民发泄情绪的空间,如九江中院打击黑社会反遭抹黑,被称收取“黑钱”。还有一些网民随意依据“媒介化的事实”作出判断,有时难免存在偏差。 7、放大性。愈来愈多的事实证明,在互联网上,网民在对某一问题或事件发表意见、进行评论的过程中,往往表现出强烈的参与意识,从而达到“一呼百万应”的效果。 8、突发性。网络舆论形成往往非常迅速,一个热点事件的存在加上一种情绪化的意见,可以立即点燃一片舆论的导火索。 9、难控性。相对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网络舆论可以想方设法绕开各种障碍进行传播,网络管理者也不可能对网上的言论逐一进行复查和考据。网络舆论的传播同样遵循人际间的六度传播原则,即任何网络舆论,平均只要经过六个网民,就可到达任何一个网民。“突发事件一经发生,一般2-3个小时可在网上出现,6小时后可被多家网站转载,24小时后在网上的跟帖和讨论就可以达到高潮。”这都从不同程度上造成了网络舆论的难控性。而任何一点言辞上的偏差或解释上的不到位,都可能引起网民的不满,甚至给“网络推手”以把柄,发动庞大的“网络水军”群起而攻之,将事情推到极致。 二、网络舆情影响司法活动的原因 (一)公众对公权力缺乏信任。中国大陆正处在社会的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公众纷纷通过网络来表达不满,诸如对贫富差距过大而产生的仇富心理;对贪污腐败现象而产生的对官员的不信任心理;对涉及面广的公益事件处理不当,而引起的无助和失望心理;公众对法院抱有很大的期许,往往有“不信任司法,却爱上法院”的矛盾心理,但一旦出现法院的判决和社会道德不一致时,往往对法院的工作产生怀疑,公众对社会现象的不满很容易在此爆发,当出现诸如此类的案件时,立即就会引起公众的关注和共鸣,成为公众发泄不满的工具,进而形成网络群体事件。 (二)公众缺乏冷静、理性的思考。网络舆论具有很强的情绪化特征,公众在表达观点的时候又往往带有偏激性的语言,加之网络“始发”观点具有一定的情绪偏向性,公众对这样的信息又容易先入为主,加之对一些社会现象的不满,在没有经过冷静、理性的思考就盲目的跟从,极易产生主观、片面的观点。网络舆论的传染性又使得个人的观点容易扩大成为群体的舆论,公众缺乏冷静、理性的思考注定了网络舆论的非理性。 (三)网络舆论缺少必要的引导和规制。 (四)反应速度慢。在舆情发生的初级阶段,法院没有足够的敏感性,出现了捂、盖、瞒的现象,没有及时跟进,错失了把问题消化在萌芽状态的时机。在舆情发生的后期,法院面对社会的巨大压力,发布信息采取措施时,因前期不能很好的控制舆情发展的态势,会出现盲、乱、偏的错误,甚至出现“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的笑话,结果造成舆情危机出现,司法公信力面对巨大的挑战。 (五)缺乏专业化的舆情监控、收集技术。法院在应对舆情问题时,还是考虑的比较单一化、机械化,认为自己学富五车,天不怕地不怕,信奉“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消极守战策略,不能形成一套有体系有规划的舆情监控收集技术。目前,多数基层人民法院未设专门的机构和队伍进行网络监测管理,也缺乏监测的手段和技术,导致网络舆情收集和分析工作滞后,难以得出准确判断并作出有效应对,而一些敏感性网络舆情若没有在第一时间引起重视并及时疏导,就可能迅速发酵并严重损害司法权威。 (六)仇富、仇官心理的存在。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造成的我国贫富两极分化的出现,同时在政府部门出现了一些腐败的现象,富者与官者相互勾结以及某些富二代、官二代为富不仁,为官不廉的行为导致公众出现了仇富、仇官的心理。对于涉及富二代、官二代的案件,公众潜意识把他们妖魔化,认为他们的罪行就是罪大恶极。忽视了对事实真相的探究。 (七)虚假信息的扩散。网络是个自由发声的平台,通过微博、微信、发帖等手段可以表达自己的观点。但是多样的数字化媒体在发声时由于利益和价值取向的不同,使得要表达的内容总是带上个人的偏见性,如果大肆渲染虚假的信息,会使民众“偏听则暗”,影响了民众对真相的了解,引发舆情危机。 (八)别有用心人的煽动。 (九)方法单一,应对手段落后。在应对负面舆情的具体手段上,有的法院采取封锁、堵塞的措施,一味协调删贴,效果不佳,造成工作被动。有的法院采取匿名或亮明法院人员身份的方式,代表法院正面回帖。匿名回帖常常会招致情绪激动的网民谩骂,而直接亮明法院人员身份对案件真实情况予以说明,在我国司法公信力不高的情况下,无法得到广大网友的信任,有时反而会引起更广泛范围内的争论,使事态进一步扩大。 (十)组织不力,微博功能虚化。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法院因为忌讳微博的传播效应,害怕因为表达失当、行为失范、工作失误等造成网络舆情压力,在应用微博时要么开而不用,要么放弃具有广泛关注度及影响力的司法事件报道和评论,只选择发布一些领导讲话、工作动态等宣传性信息或固定的法律信息,过于侧重自我形象展示,造成法院微博内容拘谨、形式单一,缺乏吸引力和阅读价值,丧失了沟通民意、汇聚民智、引导舆论的作用。 (十一)队伍薄弱,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法院网站、微博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社会管理的职能,这就要求法院网站、微博的管理人员在计算机技术水平、法律专业素养和政治修养上应具有较高素质。当前,基层人民法院网站、微博管理工作一般都由研究室或办公室来负责,大多没有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或是由正式干警兼职,或是抽调临时人员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微博平台,官方微博任意一个细节都很容易被网友捕捉放大,发言稍有不慎就会面临始料未及的“围观”。一些法院微博管理人员舆情意识不强,言语不慎,易引发网络论战。首先,少数司法人员存在徇私枉法行为。少数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徇私枉法行为,使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受到追诉,使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刻意偏袒一方。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网络舆情是直接指向司法人员个人的,当事人用舆论争取自身权益的时候,徇私枉法的司法人员出于对自己前途的政治性考量和对一旦东窗事发将遭受法律惩罚的畏惧,势必会转而迎合舆论中的观点,甚至不惜牺牲掉自己原本偏袒的对象。其次,司法人员容易遭受舆论压力是其身份的双重性决定的。司法人员作为法律工作者中的一种,既是案件的主导者,也是公众利益、国家利益的代表人。因此,在我国司法人员兼具行政和司法双重职能。司法人员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自己刑事追责职责的时候,还要顾及来自于社区、民间的压力。因为在倡导社会和谐的今天,哪怕自己在办理案件时没有贪污腐败、徇私枉法,甚至也没有对案件的处理不当或不及时,但只要发生了涉及到自身的网络公共事件就很容易被上级机关或政府要求做出妥协,以便息事宁人。在这个意义上说司法人员不是自主决策的,时时都受到来自政府和司法系统内部的双重压力。再者,司法人员缺少应对舆论压力的经验。网络舆论往往在案件审理终结前形成。案件经公安局转到检察院的这段时间里,媒体已经对案件有了很多的关注。司法人员如果缺少应对舆论压力的经验,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就会进一步失去自主权,等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舆论漩涡已然形成,使案件审理被舆论绑架。公众倾向于从情理的角度去评判案件,而不是法理角度。评判标准的不一致导致司法人员和公众意见冲突,司法人员又也不能像新闻发言人一样去和媒体通气,因为如果一味类似新闻发言人那样进行事后解释,又会让舆论以为解释就是掩饰从而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这就造成以下原因:危机意识缺乏,预测能力不足。当前,法院虽已认识到舆情危机管理的重要性,但仍未将其提升为一种价值观和管理哲学,渗透到司法工作的日常环节中去。具体而言,网络舆情危机管理仍停留在“危机—应对—再危机—再应对”的被动模式,只有当危机已经成为现实,或者重大政治事件前夕,才匆忙进行危机排查与稳控。实践中,法官们更多考虑的是裁判的公正性,往往会忽略司法过程中可能存在有民意关注的焦点问题,对可能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估计不足、重视不够,导致网络舆情危机爆发。不善于协调媒体关系,缺乏对先期占领舆论高地价值的认识,易使法院工作陷于道德声讨、群情激愤的民意漩涡之中。其次,危机应对力量分散,回应能力不足。基层法院人少案多的实际情况,内部负责舆情危机管理的组织尚不健全,人员多为兼职,配套职能尚未全面建立,职能对应部门较为分散,难以在危机出现苗头时及时启动紧急预案,难以在危机发生过程中形成应对合力。由于各种应对危机的资源、职权均分散在各个职能部门,且未有统一的预警、应对方案,而危机事件本来就有突发性、非常规性的特点。因此,一旦网络舆论危机爆发,相应的反应机构极易独自为阵,难以形成社会联动,造成互相推诿的不利局面。再者,危机信息公开不及时,控制舆情扩散的能力不足。基层法院普遍缺乏与新闻媒体沟通的技巧,面对民意汹涌的舆论监督,不愿及时和新闻媒体沟通,并在第一时间通过新闻媒体“发声”、“辟谣”,造成公众对事件的种种猜测和不利的言论扩大化,丧失处理问题最佳时机,导致舆情扩散产生更大的负面影响。最后,就是危机信息公开不足,消除影响的能力不足。各类公共关系危机的相关信息往往受多种因素制约,一般在法院内部经层层过滤后才予以公开,导致社会大众看到的内容十分有限:形式上公开多,实质上的公开少;结果公开多,过程公开少;原则方面公开多,具体内容公开少;公众被动接受的多,主动参与的少。在公开范围方面.还受到阅读者的文化水平、法律素养、民主参与程度等多方因素影响。由上而下的渠道堵塞,导致民意往往从最底层的谣言开始,通过强大而又欠缺制约的互联网媒介,从而达到形成偏向性、破坏性、盲目性的舆论潮流。 三、法院应对网络舆情的策略 (一)加强法院的自身建设,做好法院工作。针对网络舆论反应强烈的问题,司法机关要从自身管理做起,解决自身问题。首先,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打击司法腐败,纯洁司法队伍。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不公、不廉导致的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司法腐败现象,极大的伤害了法院、法官在公众心中的形象,使公众对司法产生怀疑;其次,要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提高法官的素质,提升审判质量。法院和法官要树立为民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司法理念。不断的提升自身素质,防止错案的发生,法律具有稳定性和严肃性的特征,不能同一个案件前后出现过于悬殊的判决,最后,要提高办案效率,改进工作作风,解决案件久拖不决,审判超期问题,进一步规范法官用语和法官行为,规范法律文书的书写。通过加强法院自身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深化司法公开机制。司法公开是化解舆情危机的必然路径。基层人民法院应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通报法院的重要决策、重要活动和重大案件。积极开展“法院开放日”、“院长接待日”等活动,拉近与群众的距离。加强法院网站和微博建设,多发布关系民生的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等,并通过投票、问卷等技术手段,掌握网民需求,主动设置议题,加强舆论引导能力。强化裁判文书论证说理,做到通俗易懂,使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信服裁判。通过与基层组织结对共建、开展巡回审判、深入基层调研等多种形式加强民意沟通,提升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 (三)建立沟通机制,加强对网络舆论的引导。网络舆论的产生、发展到消散,是有一定规律的,具有可控性,所以针对网络舆论要摒弃“捂”和“堵”的思想,而要及早的介入,及时的作出回应,将事态化解在起始阶段。“谣言止于智者”,信息沟通的不畅容易引发公众集体的负面揣测,面对网络舆论,要准确判断,及早公布相关信息,消除公众的疑虑,抢占先机,引导网络舆论走向理性的轨道。具体来说就是,司法机关要建立“网络舆论解答员”制度,及时发现网络舆论的异动,进行及时的沟通交流,畅通民意表达的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解答,澄清事实的真相,将事态控于“萌芽”,避于“无形”。 (四)加强对网络舆论的法律规制。要实现网络舆论的自由,就必须对网络舆论进行规制,针对别有用心的虚假网络舆论发起者,扰乱网络秩序的个人和团体,必须加以规制,要加强网络舆论方面的立法,将网络舆论纳入到法治的轨道,增强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加强法律对网络舆论的规制和保障。同时,要加快“网络道德”的建立,增强网民言论的理性,让网络充满理性的声音。正如有学者所说,网络的力量在司法活动中已得到了现实的验证,但如果网络的力量没有理性的驾驭,对正常的司法活动的危害将是危险的。网民在享用网络带来便捷的同时,也要承担起相应的网络责任,还网络以理性的空间。建立规范的案例指导制度。规范的案例指导制度能够指导后来的裁判难题,符合网络信息对社会司法审判活动的关注的趋势性。把那些社会高度关注的、具有典型性的案例、疑难复杂的案例等等通过提炼判决要旨,加以凝练形成参考性的内容,这样便于公众了解审判活动的现状,使得司法审判的公平性与公正性更易得到社会的理解。同样法院的工作要得到群众的了解必须以群众接受的方式实现。最高人民法院推出人民法院案例月度发布制度,为司法公开下掌握舆情的走向提供了规范性的指导。 (五)法院政治地位的优势能杜绝虚假信息。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拥有话语权的天然优势,应当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引导舆论的走向,借助权威发布的影响,摧毁虚假信息的“寻租”空间,还真相于群众,缓和群众情绪。严厉打击别有用心人的煽动。法院与公安、监察、国家安全等部门要建立情报沟通的渠道,部门之间定期进行信息交流,掌握信息的第一手材料,并严厉打击发布虚假信息煽动群众情绪危害国家稳定的行为。 (六)有效引导社会上存在的仇富、仇官心理。法院不仅要吸收审判人员,还要吸纳心理辅导人员,在舆情发生之初要发挥心理辅导人员的辅导作用,把群众关注的焦点从“官二代”“富二代”等字眼转移到用法律来看问题;当一个受舆情关注的案子进入审判阶段时,审判人员通过发布记者会、组织陪审团等形式充分向群众释明法律法规,在遇到涉法舆情时,法院应对舆情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评估,具体可参照人民网舆情监测系统,根据舆情的性质、热度、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等要素,设立红、橙、黄、蓝四类舆情警报系统,将危机分为四级,即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制定舆情突发事件应对预案,一旦相关舆情突发成舆论热点,及时评估确定舆情危机等级,迅速启动相应的处置机制。 (七)建立联动协作处置机制。对于重大的涉法舆情,基层人民法院应及时向上级法院和地方党委政府部门汇报,积极主动争取支持。建立健全与公安、检察院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共同应对。同时,法院还应注重加强与传统媒体和主流网络媒体的沟通交流,一旦发生涉法舆情危机,可借助这些媒体辐射面广、影响力大、认可度高的优势,主动发声,及时向公众发布权威信息,抢占舆论制高点,通过正确的舆论引导来化解矛盾、理顺情绪、消除疑虑、凝聚人心。 (八)建立总结评价机制。在每一起舆情事件结束后,应及时根据舆情的发生、传播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梳理和反思,为日后同类舆情的引导处置提供有益经验。对于确因工作失误引发的舆情危机,如办案中存在的问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误区、管理中存在的漏洞等,在舆情消退之后,应逐一加以分析,加强和改进法院各项工作,避免类似舆情再次发生。 (九)优化网络管理团队。基层人民法院必须建立一支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掌握新闻传播规律和网络技术的网络管理团队。可以在具有媒体从业背景、网络技术背景的人员中,遴选专职网络管理人员,在现职法官中,选拔通晓网络技术、具有较强沟通能力的业务骨干,担任兼职网络管理人员,由此组建一支专兼职结合的复合型网络管理团队,定期组织对网络管理人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提高管理能力和舆情引导能力。发挥“意见领袖”作用。“意见领袖”是网络舆论的引导者,基层人民法院应重视“意见领袖”的作用,加强和不同阶层“意见领袖”的沟通,并注重培养自己的“意见领袖”。可以充分利用博客、微博等新媒体,由法官对社会发生的热点事件进行以案说法,网上解答,提高点击率,打造明星博客、微博。另一方面,在当前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权威弱化的情况下,法院、法官的言论一定程度上并不能让公众信服,有时反而会引发更多的猜测。因此,应积极鼓励法学专家、思想政治工作者等成为意见领袖,利用其社会威望和社会地位,使公众对其发言的权威性信服,引导公众舆论趋向理性化。 (十)强化责任意识,促进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应对网络舆论冲击的最重要力量,来自于司法裁判自身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在任何一个个案都有可能通过网络成为社会关注焦点的情况下,办案人员首先应该自问:如果这个案子引发网络舆论,我们的办案过程和司法结论能否取得公众的认同,身正不怕影子斜,只要我们时刻牢记“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认真对待群众诉求,严格遵守庭审规范,切实尊重当事人、律师、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坚守法律正义,依法、依程序办案,规范文书制作,从立案、庭审、判决到执行等各个环节层层把关,确保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把每一件案件办成“铁案”,就不用惧怕和担心来自任何渠道的压力。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应对能力。敏锐把握网络、媒体的舆论动向,及时做出正确的回应。建立网络舆论快反应机制,加强“热点”预警、“敏感点”发现和“爆发点”掌控是司法应对网络舆论的当务之急。各级法院应尽快成立网络舆论管理办公室,建立一套成熟的网络舆论监测制度和应急预案,第一时间掌握网络舆论动态,发现苗头及时发出预警,并根据事件的进展按照相应级别采取应对措施,争取在短时间内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及时澄清事实,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我们要进一步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用公正、权威的公开发言满足公众的知情权,避免不利的网络舆论产生。 (十一)司法人员应该守护社会交往的中立“密切人民司法人员与群众的血肉联系,以实际行动彰显司法的人民性”是目前司法工作中经常提到的一句话,走群众路线、加强同群众互动、积极参与群众生活是目前司法工作中经常做的事情。但是司法人员又怎么能在和当事人做朋友之余,保持自己立场的中立呢?因此,尤其是在基层司法机关这种熟人社会里,不论是有意还是无意,司法人员都应当与一般人保持一定的距离。这不是为了故作神秘,而是为了守护他们的独立。司法人员身份的独立性得到了公众的认可,司法人员才能与法律赋予的荣誉感相匹配。公众才能认可司法人员对案件的判断,从而不把司法人员作为对案件不满的宣泄口。 结语 司法公开时代下,面对波涛汹涌的涉法网络舆情,基层人民法院一方面要懂得尊重民意,保护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舆情应对方法,通过健全机制、培养人才、加强管理等,缓解舆情危机对法院工作的不利影响,确保审判权依法行使,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让司法者倾听与包容更多不同的观点和理念,让更多的网民拥有辨析和理性传播民意的能力。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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