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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拿女友手机并刺伤其同学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作者:龚剑飞 王挺 发布时间:2014-12-19 11:09:39
【案情】 张文斌与李小梅系某职业技术学院同学且正谈恋爱,2014年7月某日,两人因终止恋爱关系发生争执,张文斌强行拿走曾经其送给李小梅的手机。此时,被在旁边的同学陈昊看见,陈昊则要求张文斌将手机归还给李某,遭到张文斌的拒绝。陈昊用拳头打了张文斌两下,后两人发生打斗,张文斌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陈昊的腹部刺了两刀,造成陈昊重伤。 【分歧】 就本案中张文斌强行拿走女友手机,在其同学制止后将其刺伤的行为该如何认定,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文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拿走李小梅的手机,在陈昊上前制止的情况下,持刀将其捅伤,属于转化型抢劫,应定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文斌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张文斌的行为宜定故意伤害罪 第一,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的最主要特征在于“乘受害人不备”,本案中张文斌强行拿走其曾经送给女友的手机,两人一直在争执,因而该行为不具备抢夺行为的特征,因而对于陈昊的受害来说,不存在转化型抢劫的先行行为,因而不属于转化型抢劫。 第二,一般而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但是,依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如因为恋爱、婚姻、家庭纠纷,一方争抢赠送物、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等均属于民事纠纷的范围,行为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因而在本案中,张文斌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第三,本案张文斌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本案对张文斌应定故意伤害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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