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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作者:李云楼 吴仲 发布时间:2014-11-20 13:44:38
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全国各地高级人民法院陆续建设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让执行干警足不出户便能及时查询到自己承办案件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着实提高了执行效率,有效缓解了“执行难”。 自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建成运行之后,来安法院高度重视并及时增添了电脑、打印机等查询设备,迅速投入查控工作。现我院已利用该系统共发送查询案件数三百余件,查询被执行人五百余人,银行及时反馈数一千五百余次,银行未反馈数八百余次。实践表明,该司法查控系统极大地推动了执行工作的高效开展,节约司法成本,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足。现笔者就针对该司法查控平台的实际运行情况,提出一些问题和解决对策,希望对该查控系统的完善能有所裨益。 存在问题 一、查控系统查询范围有限 一是银行查询主体有限。目前可查询的银行由最初的8家增加到如今的13家,具体包括滁州市境内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徽商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13家银行。而浦发银行、广发银行、民生银行、北京银行、华夏银行等银行尚无法联网点对点查询,且现已开通中的部分银行对被执行人在安徽省以外地区开户情况无法查到。 二是重点职能部门查询主体不全面。比如系统尚未与人民银行联网,无法查询被执行人的征信记录;系统未与税务部门联网,无法查询纳税情况;系统未与车管部门联网,无法查询车辆等级信息;系统未与民政部门联网,无法查询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未与国土房产部门联网,无法查询土地房产信息;系统未与公安(户籍)联网,无法查询身份证号码等。 二、有部分联网单位反馈信息不及时、不全面,甚至根本不反馈 一方面,从系统运行至今的情况来看,银行系统中反馈情况最好的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其次是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徽商银行、交通银行。 另一方面,有些银行对被执行人在省内开户网点的反馈信息较为具体,但对被执行人在省外开户网点的反馈信息较为模糊,只显示开户网点代码,我们执行干警无法弄清该网点代号代表的具体是哪个网点,和银行的具体地点,因此无从下手,这就需要我们再次赶往银行查询具体开户行网点。同时,有些银行对对被执行人开户账户不正确,这也需要我们再次赶往银行查询具体开户准确的账户。 此外,还有一些银行截至目前,反馈情况较少的(甚至从未反馈过的)是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职能部门中目前唯一一家工商部门,反馈情况几乎为零。 三、查控功能有限 该查控系统目前仅能对开户银行余额进行查询,而办理冻结、扣划仍需要到具体开户行网点柜面办理,因而存在时间差,被执行人财产有转移的可能。由于司法查控系统尚不完善,在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时,执行干警仍要按传统的冻结、扣划方式进行操作,影响了执行效率。 对策建议 一、扩大查控范围 目前民政网与工商网都已实现全国联网,与民政部门和工商部门协商,争取民政部门加入协助单位,并将两部门查询范围扩展至全国;与公安部门协商,尽快实现对被执行人住宿、车辆及家庭成员信息的查询;扩充协执单位,争取税务部门、国土房产部门、住建部门和更多的银行加入协执单位。 二、加强查控通报 定期对查询成果(如查询到的存款)和反馈情况(如反馈数、超期反馈数、未反馈数等)进行统计,及时向党委政府和各协作单位进行通报,如实反映查控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规范查控行为 坚持按需查询,杜绝盲目查询,避免全盘查询,最大限度减少协执单位的查询工作量。如查询银行存款信息时,对同一个被执行人时,应将银行的反馈信息同享,避免重复查询而增加协执单位的工作量。 四、完善系统技术开发 查控系统核心在于实现查询、冻结、划拨、扣划一体化。但现在技术水平的瓶颈,功能实现仅限于其中查询一项,应该针对现阶段网络查控系统出现的问题进行技术完善。如针对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被执行人可以不一定要提供也能查询。 五、进一步严格责任落实 一方面法院要加大审批力度,要有专门人员对提起查询的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特别要严查对没有执行案号的当事人的查询,避免储户信息的泄露。另一方面银行要加强责任落实,保证查控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切实避免因信息错误导致执行错误。 六、进一步加强技术防范 要建立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计算机硬件设备的维护,细化网管人员工作职责,切实做好预防硬件故障、软件漏洞等工作,加强防火墙运作,确保数据库信息安全。 笔者建议省高院积极与各个协助执行部门深入沟通,达成共识,完善升级司法查控系统并在全国联网,使被执行人及财产无处遁形,让该查控系统真正成为破解“执行难”的一把利器。 (作者单位: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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