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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赌徒疑赌友“出老千”逼对方写欠条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11-19 13:47:17


    本网讯(刘万春)  赌博本是违法,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赌博也就谈不上有什么规则可循。俩男子因怀疑曾与人赌博时有人出“老千”,为“讨回公道”将自己输去的赌资索回而采用极端行为,不知不觉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一审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吴之霖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判处另一被告人刘剑文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吴之霖、刘剑文及刘某某(在逃)因与被害人周某某等人赌博输了钱而怀疑周某某出老千,2014年6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吴之霖邀集被告人刘剑文以及刘某某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三阳集镇将周某某骗上被告人吴之霖的车。尔后,被告人吴之霖又叫来刘某(另案处理)等人,将周某某挟持到宜春至萍乡的高速公路上,用铁锤殴打周某某,威逼其承认出老千,并提出要周某某将赌博所赚的钱全部退还,周某某不从。被告人刘剑文、吴之霖及刘某某将周某某挟持至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城一宾馆里。次日,迫使周某某写下借吴之霖人民币20万元的借条,至2014年6月17日上午11时许才将周某某送至宜春城区,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15小时。经鉴定,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

    2014年9月27日,被告人吴之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吴之霖、刘某某等人已赔偿周某某医药费等损失计人民币13万元,并取得周某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之霖、刘剑文为索取赌资,非法剥夺周某某人身自由时间长达15小时,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之霖、刘剑文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吴之霖、刘剑文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吴之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剑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在非法拘禁周某某的犯罪过程中,对周某某进行了殴打,致周某某轻伤甲级,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剑文如实供述罪行,可从宽处罚;被告人吴之霖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剑文、吴之霖已赔偿周某某损失,取得周某某谅解,可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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