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文博) 11月7日,温宿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被告人周军用低质白酒冒充茅台、五粮液等众多品牌名酒,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周军在乌鲁木齐市认识一万姓老乡(其他情况不详),并由这名老乡提供制作假名酒所需的包装,两人通过制作假名酒牟利。周军随后回到阿克苏市并租赁了位于阿克苏地区实验林场8队的出租房作为假名酒加工窝点,后周军通过将购买的尖庄、绵竹大曲、大明烧等廉价酒灌装到其从废品收购站收购的伊力特、五粮液、茅台、剑南春、水井坊、梦之蓝等名酒废弃酒瓶中,再用万姓老乡提供的包装对制作好的假名酒进行包装并驾驶面包车将制作好的假酒拉到外地销售谋利。案发时,经相关部门从周军的加工窝点查获制作好的伊力特曲、茅台、剑南春、五粮液、水井坊等冒牌名酒进行鉴定,总价值为人民币78108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军在未经他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知名品牌的注册商标,侵犯了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危害了驰名商标生产者的合法利益,破坏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其行为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依法予以确认。量刑上,鉴于被告人周军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交待其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为森严国法,打击犯罪,该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