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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加强信访安全工作
作者:甘兆扬 发布时间:2014-11-12 15:41:24
维护人民法院日常工作秩序,保障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安全进行,确保法院机关安全稳定是司法警察的重要职责。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日常安全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司法警察需要切实担负起人民法院安全警卫工作这一重任,确保人民法院绝对安全。 信访接待工作作为人民法院日常工作的一部分,具有涉及面广,实际情况复杂,安保形势严峻的特点,是突发事件或者意外事件的高发地带。在最高院召开的警务工作会议上以及法院系统内部的通报明传中我们看到,在法院系统的信访活动中,发生了大量上访人员自杀自残,缠访闹访,直接闹事,甚至攻击法院工作人员的事件。对人民法院的机关安全与日常工作正常开展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同时也容易带来负面的舆论与社会影响。这说明司法警察队伍在做好法院信访安全工作方面还存在不足,还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司法警察队伍如何加强信访安全工作,预防及杜绝安全隐患和事故,确保法院系统信访工作绝对安全,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人民法院信访工作面临的现状 当前,人民法院信访工作所面临的情况较为严峻,也较为复杂。一方面,人民法院需要进行正常的信访接待与办理工作,解决当事人或群众的合理诉求,贯彻司法公开,司法为民的原则。但另一方面,种种现实原因也使得信访工作中的安全隐患与不稳定因素增多。首先是我国新的信访条例的实施,明确禁止越级上访,信访活动只能在本级部门进行,使得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信访接待量大增,其次是现今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尤其是涉及土地及财产方面的诉讼逐渐增多,容易产生社会矛盾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导致信访工作中的安全隐患增多,再次是现今群众维权意识大大增强,但不理性,非合法途径的维权行为也在上升,增加了信访工作中的不稳定因素。再结合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矛盾及社会问题变多。治安形势严峻,治安环境复杂等情况将长期存在这一现实情况,维护人民法院的信访安全工作的艰巨性更加凸显。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维护信访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就工作职责而言,信访工作应当是由法院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并不在法警的工作范围以内。但由于涉及到信访工作中的安全警卫方面的问题,法警无疑应当担负起维护信访安全的工作,当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在维护信访安全工作方面还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一、法警介入信访安全工作的力度不够。由于现今很多地区都存在法警队伍警力不足的问题,同时法警日常的工作重心基本都围绕着刑事审判,强制执行等方面,对于维护信访安全而言存在人员不足,安保力量不够的问题。简单的说如果刑事审判日与信访接待日重叠,那么如果优先保障刑事审判工作就难以再派出警力维护信访安全工作。如果分配出部分警力维护信访安全,那么又将削弱刑事审判中的安保力量,带来新的安全隐患。因此如何科学合理的分配警力,保障信访工作中拥有足够的警力资源非常关键。就实际情况而言可以将信访接待日与刑事审判日错开,使得警力资源得到科学高效的利用。或者在工作中保持法警的机动力量随时待命,在信访工作与刑事审判过程中可以随时支援任何一方,确保两项工作都能够安全进行。具体的方式方法各地法院可以根据自身实情进行优化分配,但法警维护信访安全工作应当形成一种制度,进行严格规范的管理,同时也为法警介入信访安全工作提供制度支持,使法警队伍能够以保障本职工作的力度维护信访安全。 二、法警辅助信访工作的作用还不足。事实上,信访工作本身应当由相对应的法院工作人员负责,并非由法警进行。但作为警力效能最大化的考虑,出于减轻法院信访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方面的考虑。法警其实并非只能简单的负责安全警卫工作,如果法警能够在信访工作中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将大大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与安全性。比如,法警应当具备一定的信访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与审判,执行工作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信访人员进行初步甄别,即第一道把关,从源头上识别和区分信访人员。对于信访事件已经终结,法律程序已经走完,或者超过相关期限,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予以阻拦,劝诫。阻止其进入信访工作区域,减轻法院信访工作量。同时信访工作中的不稳定因素也可以在第一阶段就大幅度减少,对于信访人员法警可以依据其信访事由做好初步的解释与劝说工作,针对其信访事由讲明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减轻法院工作人员信访工作压力,同时预先的解释与劝说工作也有助于安抚当事人或群众情绪,降低其心理压力,预防各类意外情况发生,更能树立人民法院与司法警察亲民爱民的良好形象,将是一项一举多得的举措。 三、法警对于信访工作信息的获知相对滞后。由于信访工作并非刑事审判或强制执行类性质的工作,承办人或法院工作人员一般不会通知或告知法警。但安全隐患是潜在与未知的,防范于未然非常重要也非常必要,尤其对于案件涉及面广,当事人或群众矛盾激化,存在过激言行的情况更要高度警惕,这里需要在法院内部就形成通畅的联动机制与信息共享机制。保障法警能够对于信访安全工作做到早准备,早预防,早控制。把安全隐患或问题及时消灭,及时铲除。具体来说就是法院工作人员在处理包括审判在内的日常工作中,如果发现存在当事人或群众可能上访,矛盾或问题可能激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事先告知法警。将事件的详细情况全部向法警通报,使得法警能够提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对于反复闹访缠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人员重点留意与防范,禁止其进入法院工作区域。尤其是在领导接待日,两会时期,重大活动或会议召开时期,信访安全工作更为重要,提前掌握相关信息将使法警维护信访安全工作更为主动也更为直接,把安全隐患彻底堵塞。作为联动机制,除了法院内部的联动机制外,由于法警人数有限,应当与公安机关等兄弟部门形成联动机制,一旦法院系统信访工作中出现严重问题时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联系,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住事态,防范住危险。此外由于信访工作并非只涉及法院一家,即使是法院的判决或者执行工作也往往会涉及到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会机构等等,仅靠法院自身是难以做好信访工作也难以保障信访安全的,因此法院系统应当就信访工作与其他机构达成共识与协议,在法警维护信访安全的同时涉及信访事项的相关单位或人员能够协助法警开展劝说,疏导等工作,共同维护人民法院信访工作安全,减轻法警安保工作压力。 四、法警对于信访工作缺乏完整明确的工作方案。对于刑事审判活动,法警队伍往往都拥有极为详细的相关工作方案,涵盖了突发事件处理,紧急情况处置等方面,但对于信访安全工作,由于一直以来并不被认为是法警工作的主业,缺乏相关的工作方案与规范。对于法警维护信访工作安全,处置信访突发事件,应对紧急情况或问题都存在影响。比如法警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对于发生信访人员自杀自残情况应当如何处置?对于意外情况或事件发生后如何应对?法警在维护信访安全工作过程中拥有哪些权利与权限,可以采取哪些手段或者措施,警械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使用等等,都需要详细进行细化与规定,让法警在维护信访安全工作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安全,高效,规范的处置信访工作中的各类突发事件,同时由于突发事件具有不可预知性,情况复杂性,表现多样性。制定涵盖各类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的工作方案是非常必要的,如果法警在面对信访工作中的各种突发事件时手足无措,或者仅凭自身的理解进行处置。容易导致处置不及时,不规范,难以控制住局势等负面后果出现,对于保障信访安全工作非常不利。因此从工作正规化,制度化角度出发,制定法警的信访工作安全保障方案应当引起重视。 结语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一直都在不遗余力的保障法院系统的安全稳定,司法警察队伍所发挥的作用与取得的成绩也是有目共睹的。但进步永无止境,面对当前复杂且严峻的人民法院信访安全工作形势,司法警察队伍应当审时度势,紧跟形势,开拓进取,吃苦耐劳,展现自身过硬素质与良好形象,切实改进工作方法,保障人民法院信访工作安全高效进行,成为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坚实力量。 (作者单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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