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周建坤 周启强) 朋友之间酒后翻脸惹事,还打伤酒友。11月10日,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朋友间喝酒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黄开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黄开明与何某伟到县城打工多年,两人不但是工友,也是好朋友,平时两人互相关,互相照顾。黄开明在县城租房居住,因手头较紧,出租房里面缺少电磁炉、高压锅等生活用具,何某伟则将自己的生活用具借给黄开明使用。2014年7月23日中午,黄开明与何某伟等几个人聚在一起吃午饭,朋友相聚,大家开怀畅饮。15时许,黄开明先行离开饭局,回到其租房自个儿睡觉。何某伟因此不高兴,认为黄开明不够朋友,借着酒意,执意要拿回借给黄开明的电磁炉、高压锅等用具。同饭桌上的蒙某等二人见何某伟已喝酒过多,怕出意外,便跟着何某伟一同前往。何某伟人来到黄开明的租房后,看见黄开明躺着,就对他说要拿回自己的电磁炉、高压锅等用具。黄开明起初不动声色,可就在何某伟用袋子装东西时,他突然从床上跳起来,伸手从床边抓起一个空啤酒瓶击打何某伟的头部,何某伟顿时头破血流,满地打转。在场的两位朋友赶紧拦住黄开明,并及时将受伤者送到医院治疗。
案发当日晚21时许,黄开明主动到靖西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经查明,何某的伤为轻伤一级。9月25日,黄开明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何某的医药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何某对黄开明的行为表示谅解,法院依法对原告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