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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说好才是真的好
——澧县法院司法为民纪实 作者:易浩 发布时间:2014-09-15 15:33:56
今年以来,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时刻以群众满意为目标。将群众诉求放在心上,摆在面上,做在手上;全院上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司法实践本质落到实处;确保每一个案件都处在公平正义的天平之上,做到了让当事人板着脸进门,舒着脸出门,将“群众说好才是真的好”的评价标准贯彻于司法为民工作的始终。 一个“快”字,彰显为民迫切之心 7月3日下午,该院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案件原告王某系湖北省刘家场人,被告蒋某系澧县太青乡人,承办法官考虑到案件异省异地情况,迅速与被告蒋某取得了联系,得知被告现在家中,但即将外出务工,承办法官决定尽快送达副本、做好庭前调解工作。 次日清晨,承办法官驱车85公里来到被告蒋某所在的澧县太青乡,被告蒋某一直声称自己不懂法,不会离婚,拒绝签收副本。承办法官马上请来当地村委会书记、周边知情邻里,详细的了解双方婚姻实际状况,再安抚蒋某情绪耐心的跟他宣讲相关法律知识,在得知原、被告夫妻分居达五年之久,确无夫妻感情的情况下,法官经过1个小时的劝说,被告蒋某同意调解离婚,为这起跨省婚姻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没想到这么快就把事情解决了,这下可以安安心心照顾孩子学习了。”8月26日下午,原告临走时连连感谢承办法官。而该院上午才刚刚受理了这起原告田某诉被告汤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 此案中,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离婚时婚生子汤某某协议由被告汤某抚养。如今,汤某已另行结婚,工作比较繁忙,没有时间照料孩子的日常,孩子本人也表达了变更抚养关系的想法,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原告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得知汤某某即将入读高三,如果开学前原被告达不成调解,可能会影响到孩子的学习,承办法官立即开展调解工作,请来了原被告双方与孩子,经过一下午的耐心调解,被告最终同意婚生子归原告田某抚养至成年,自己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 “特殊审判庭”体现人性司法 8月27日,该院对被告人唐某某(系吸毒人员)盗窃案及被告人覃某某贩卖毒品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审判庭却不在澧县法院内,到了常德市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中心。 该案审判长考虑到告人唐某某身患严重心脏病,覃某某也患重症肝炎,将二人羁押至澧县可能会影响案件审理,在与收治中心联系后,遂将审判庭搬到了收治中心。 在这之前,该院7月中旬特地前往津市市监狱开庭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案件中,原告诉请肇事者、摩托车的登记车主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肇事者因为交通肇事被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现在津市监狱服役,通过了解得知摩托车的登记车主和原告都是津市人,承办法官为了方便当事人,减轻诉累,便将开庭地点设在了监狱。 为民地气十足,群众由衷说好 2014年5月13日,该院党组书记、院长李设球冒雨走访了部分2013年审结民事案件当事人。他先向走访的当事人详细介绍案件回访制度,再认真听取了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以及承办法官在司法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承办法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未抽一根烟、未拿一分钱,努力做双方当事人工作,最终促使案件调解成功,我对于处理结果很满意,感谢法院、感谢法官。”一名当事人对法院领导冒雨前来回访的做法感叹不已,激动地说到。 6月10日上午,澧县石坪镇政府大院内,一场农村法律知识专题讲座吸引了上百人驻足,这些人中既有普通老百姓,也有村支书与治调主任。只见台上的主讲人操着一口纯正的澧县土话,围绕农村多发的离婚纠纷、邻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土地承包纠纷等问题,以案说法,深入浅出,加以生动典型的案例向现场的人员讲解着相关的法律知识。 上面的画面是该院法官在石坪镇政府举办法律知识专题讲座的一个缩影。“今天的讲座很实用,举的案例也多是我们身边常发生的事情,让我们学到了很多法律知识,我觉得非常好!”一位听完讲座的群众说道。而这样的评价几乎是所有法律知识讲座结束后,大家的一致意见。今年以来,截至八月,澧县法院已在机关、乡镇、学校开展法律知识专题讲座20余次。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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