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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斌无罪体现司法进步
作者:张智全   发布时间:2014-08-29 11:13:31


    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念斌无罪。至此,这起历时8年、8次审理10次开庭、先后4次判处被告人念斌死刑的投毒案,最终得到彻底纠正。

    与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及浙江张氏叔侄案一样,念斌被平反昭雪后,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人们在为司法机关坚持“疑罪从无”理念、依法纠正冤假错案的勇气赞赏之余,一致认为这是司法回归理性的具体表现。尽管这种理由很充分,但在笔者看来,念斌被依法宣告无罪,这固然是司法机关坚守“疑罪从无”法治底线的结果,但也与司法进步的外部大环境息息相关。换言之,没有司法的进步,类似念斌这类冤假错案,很有可能不能够真正得到有效纠正。念斌能够洗脱冤屈,在某种程度上,还应该归功于司法的进步。

    梳理念斌涉嫌投毒一案的来龙去脉,我们不难发现,念斌的命运,一直在随着国家大的司法环境的变化而出现转机。其一,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法院,为“刀下留人”提供了契机。念斌2006年被抓后,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已作出决定,确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所有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全部收回最高法院,不再授权地方高级法院复核死刑,念斌正好赶上。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收回死刑复核权,其根本原因就是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地方高级法院对此没有完全把住“关口”,造成了一些本不该发生的冤假错案。试想,因为复核把关不严,将死刑都执行了,即使错误在事后能够得到纠正,但又有何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如果不收回死刑复核权,地方高级法院在复核念斌死刑的执行时,有可能重蹈覆辙。由此可见,念斌最终被依法宣告无罪,死刑复核权的收回,为其奠定了最初的基础。

    其二,司法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为念斌露出了从死亡边缘走向新生的曙光。2010年,念斌刚刚被判处死刑,被报到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恰在这一年,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要求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面对念斌涉嫌投毒一案证据的诸多疑点,审判机关更是小心谨慎,在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情况下,果断地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排除非法证据的相关规定,无疑为念斌绝处逢生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念斌的命运,由此开始逆转。

    其三,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推行,为念斌洗清冤屈扫除了最后障碍。从以往的冤假错案不难发现,轻信没有证人出庭作证的证据是罪魁祸首之一。浙江萧山陈建阳等5人抢劫杀人案,原审在举报人“朱福娟”这个关键证人未出庭质证的情况下,采信侦查部门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导致了长达17年冤假错案的发生。念斌涉嫌投毒一案在发回重审后,适逢2013年1月1日起新刑诉法施行。新刑诉法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并规定了录音、录像以及侦查人员等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为严格执行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念斌涉嫌投毒一案2013年开庭时,法庭申请了警察、专家证人等全部出庭作证,依法排除了侦讯部门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正是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严格执行,念斌涉嫌投毒一案才发生了逆转,曾经的冤假错案最终被彻底纠正。

    由是观之,念斌能够洗清不白之冤,几度从死刑犯的边缘拾回生命,既是司法机关坚守“疑罪从无”刑罚精神的结果,更是国家司法不断进步的结果。念斌的命运一波三折,最后峰回路转,无不与司法进步的大环境相关联。反思念斌冤案的平反昭雪,我们在声讨“有罪推定”办案陈腐观念的同时,更应为司法的不断进步而倍感欣慰。与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及张氏叔侄案不同的是,念斌案尽管没有“真凶再现”或“亡者归来”的特定事实,但还是得到彻底纠正,这是司法进步的最好诠释。从这种意义上说,念斌案是司法在程序上和实体上进步的标杆,一点也不为过,必将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深刻影响。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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