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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晓军:新形势下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特点与治理
作者:高晓军 发布时间:2014-08-21 13:58:03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工农城乡互动融合不断加深,农村经济社会形态和结构发生重大变迁,人民的利益关系发生了深刻变革和调整,农民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也在发生重大改变。目前,农村群体性事件面对的新形势主要有改革开放背景下农村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农村税费改革之后的新问题以及城镇化建设加快以来农村社会的新矛盾。 一、农村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新形势 改革开放三十几年来,农村社会和经济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取得显著成就的同时,各种问题也突出的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基础设施落后,公共服务供给不足。近几年,农民生产生活设施有所改善,各级政府逐步加大了对农村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的支持力度,农村社会公共服务有所加强。但由于历史欠账多,突出表现在看病难、医疗保障水平低、上学难、行路难、饮水不安全、供水难、环境污染难治理等方面。 2.农村社会安全网建设滞后。长期以来,农村实行的是以家庭保障为主、政府、社区适当扶助的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失地农民社保、农民工社保等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健全。 3.农民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在一些方面非常突出,特别是滥征乱占农村土地、拖欠农民工工资、污染农村环境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用不同方式侵犯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已成为新形势下侵犯农民利益的最重要的表现形式。 4.农民利益表达渠道不畅,农村社会组织发育不足。目前农村解决社会矛盾的方式很不规范,解决冲突还缺乏制度化的手段,小小的矛盾常常引发群体性事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农村社会的不断觉醒和进步,农民意识从“身份取向”向“权利取向”转变,身份平等意识和权利意识普遍提高,农村传统的社会控制和管理手段失灵,解决社会矛盾,单靠政府行政动员已经力不从心。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的新问题 税费改革以后,农民负担虽有所减轻,但长期依靠税费收入的地方政府却陷入财政困境。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土地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以不同方式剥夺农民土地,已经成为政府侵犯农民群益的重要方式,土地纠纷已经上升为影响农村稳定和发展的重要问题。于建嵘也认为农村土地纠纷已取代税费争议而成为目前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的焦点,是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 城镇化建设的加快也必然会导致农村社会新矛盾的出现,亨廷顿指出:“现代化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当前在许多官员看来,城镇化等于现代化,认为建了高楼大厦和宽阔马路就是实现经济现代化。于是在一些乡镇农村开始大规模推进工业化和产业转移,直接从沿海发达地区高密集劳动力、高污染的行业为转移劳动成本,直接转移到一些城镇农村。一些政府领导缺乏现代产业意识、环境意识和土地价值意识,为简单追求GDP和财政收入,滥用权力、粗暴征收农民土地。在这个利益博弈过程中,利益受损的农民由于对政府的做法不满,爆发群体性事件。而如果政府处理不当,就会令矛盾进一步激化。由于群体性事件的煽动性和演化性,极容易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扩大影响范围,从而引起社会局部动荡与骚乱。政府处理方式的不当也会引起农民对政府执政能力的强烈质疑,失去对政府的信任,从而挑战政府的权威。一旦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破坏力,就会阻碍我国现代化的发展进程。 二、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新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一系列重要的变化,其中最明显的表现为利益的分化。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在社会变迁中主要集中三个阶段:一是在改革开放后,家庭联产承包制时期,这时的群体性事件的主要是村庄、村民之间对山林、土地等界限划分和归属问题之争;第二阶段是在1990年后,主要是因税费问题而引起的村民与乡村干部之间的群体性事件;第三阶段是在税费改革后,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依靠税收为主的地方政府为拉动地方经济增长而进行的招商引资中,村民、企业与政府之间因征地问题而发生的械斗和流行暴力事件。在这一背景下,农村群体性事件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数量增多,规模扩大。据2005年中国《社会蓝皮书》统计,2000年以来,中国频繁发生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上访、集会、请愿、游行、示威、罢工等群体性事件,数量多、人数多、规模大,从1993年到2003年间,中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人增加到约307万人。 (二)农村群体性事件由以前的群众之间纠纷型案件较多转变为现在群众与干部间的政治型事件。以前,农村群体性事件多是村民群体之间、村落之间因为土地、草场、山林、坟地、宗族等原因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现在由于政府部门的乱收费、干涉村民自治、政府腐败等问题,使政治型群体性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但纠纷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频率与对社会破坏程度仍然很高。 (三)以前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多是松散型,具有盲目性和随意性,现在组织程度明显提高。当前农村群体性事件一般都有一个或几个“领导人”、“核心人物”,而且对事件的目的、地点、结果,参加人员以及预期效果等都有事先的计划和安排,呈现出明显的组织化。 (四)由以前的械斗为主发展为现在的形势多样化,且行为激烈,对抗性加剧。形式多样化主要表现在:静坐、游行、示威、集体情愿、非法集会、堵塞交通、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等。激烈化的行动包括包围冲击政府机关和要害单位,聚众哄抢,聚众械斗以及少数的打砸抢行为等。他们都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并对农村社会稳定造成不成程度的危害。 三、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治理 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治理,是个系统工程,需要改善和加强各个方面的工作。 (一)逐步改变农村的权威结构,增强法律权威,规范公共参与行为。农民是我国社会中庞大的弱势群体。这种“弱势”产生了两方面的影响,首先他们普遍受教育程度较低,从而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也不高;其次在“弱势”心态的支配下,他们对法律的“公正性”也有所怀疑。这两个因素直接导致了农村法律权威的缺失。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指出:“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要增强农村法律权威,除了对农村进行广泛的法律宣传之外,更主要的是给农民一个平等、自由发展的环境,以改变农民“弱势群体”、“末等公民”的身份。 (二)调整利益分配格局,减轻农民负担。减少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一个基础性工作就是要调整农村社会的利益结构,从利益分配格局上改变农村基础政权及权势阶层与广大农民直接存在的直接利益冲突,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近年来,国家对农村的政策倾斜不少,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负担,比如农村税费改革。这一改革被视为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是农村继土地改革、家庭承包责任制之后的又一重大改革,但仍存在不少问题。 (三)建立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使干群之间沟通顺畅。建立服务于农民群众的利益表达组织,使农民在政策制定上、利益分配上的有话语权和影响力,保证农民的利益实现和维护。进一步完善政治制度上的救济途径和措施,比如提高农民在人大和政协代表和委员的比例数,完善信访制度,完善村务公开、政务公开、决策听证制度等等。 (四)建立农村群体性事件的预测、预警以及善后恢复机制。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问题进行深层次、综合性、前瞻性研究,并快速准确的进行民心民意调查。从经济、社会、政治、心理各个方面确定若干与社会稳定有密切关系的核心指标,通过及时收集和定期反映各项指标判断整个社会运行处于和缓还是紧张,为各级职能部门和领导正确决策提供依据。2009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政府报告中指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坚持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制度,服务群众,化解矛盾。健全社会稳定预警机制,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各类群体性事件。” (五)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基层干部素质。胡锦涛总书记在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扎实解决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关键是要坚持依法办事,坚持按政策办事,坚决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各级领导干部要不断改进作风,深入群众,关系群众,满腔热情地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坚决克服对群众麻木不仁、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明确指出了干部的思想作风和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关系。树立基层干部的服务意识,加强廉政教育,提高政策、法律水平,增强农村工作能力,密切干群关系,是预防和减少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有力措施。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70%以上是农民,农民、农业、农村问题,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直接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有效解决农村群体性事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全局意义,决定着我国能否顺利渡过转型期,实现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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