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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等级制度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作者:刘坤齐 发布时间:2014-08-15 15:17:37
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解决审判权运行过程中长期存在的行政化问题,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点。 长期以来,由于法院内部的层级管理和呈报审批制度,导致了司法裁判的责任不清、效率不高等问题,也引发了外界对“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质疑。这种行政化的审批模式,既违背了司法的亲历性原则,也不符合审判的独立性原则,因此,“去行政化”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核心与关键。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准确界定审委会、合议庭、独任法官等法定审判主体之间的关系;如何科学划分审判权与监督权、管理权之间的界限;如何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实现有效的制约监督。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严格遵循审判组织的本质属性,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模式,优化配置审判资源,摒除审判权力运行模式的“行政化”,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制度保障。改革重点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新型审判组织模式。将审判组织扁平化,合理配置优质审判资源,不断提高审委会委员、院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比例。二是完善裁判文书签发制,规范院庭长批示案件的范围和程序,充分尊重独任法官与合议庭的意见。三是界定审判权与管理权、监督权的权责边界。合理界定院庭长行使行政事务管理权、审判业务监督权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形成以审判工作为核心的审判权运行体系。四是严格落实办案责任。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官综合考评体系,设置法官履行职责的监督和惩戒程序,实现权责相统一。五是改革审委会制度。严格限缩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规范审判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建立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过滤和分流机制。 当然,建立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必须要与其他改革项目统筹协调,如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司法公开的全面推进、审判管理机制的科学设计、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建立等,这些改革项目相互协同、整体推进,才能真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笔者根据工作实践,提出对司法体制改革中对法官和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一些具体看法,仅供参考: 1、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为基本分层的结构呈现‘倒三角形’,不少精英法官干的是勤杂活,制约了法院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而要真正建设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就必须从培养职业化法官、专业化法官做起,要以改革传统审判模式为突破口,推进审判组合模式改革。 2、现在我们的法官队伍,大多在一个岗位上工作一般不会超过五年,有的甚至时间更短。今年在民一庭,明年可能会要轮岗到刑庭;去年在办公室,今年可能到行政庭任职等等。因为轮岗的时间比较快,所以到一个新的部门,刚刚才熟悉一点所在庭室的业务,这边又要轮岗到其它部门。当然这样做可以让法官熟悉更多的业务,也可能让每个法官成为全才。但我们每个办案法官都知道,中国的法律太多太杂,同时也很深奥,要想成为一个专家型法官是需要长时间的工作积累和自己不断的业务学习,并不是简单的通过岗位轮换就能够做到的。因为工作的需要轮岗并非不可,只是不宜太过频繁。建立专业化的法官队伍,可设终身的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官,让一些法官终身从事的就是一个领域的审判和研究。虽然社会不断的前进,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也层出不穷,但万变不离其宗,始终会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我们经常提到审判经验,其实也就是要求法官有长时间的工作积累。每个人都知道,人到中年以后才会看问题看得透一点,深一点,解决问题的方法多一点,化解矛盾的能力强一点。一个刚出校门的还没有结婚的法官是不能够审理好离婚案件的。并不是说不懂得适用法律,而是说没有婚姻的阅历来判断别人的婚姻之变。 3、把法官与司法行政辅助人员的收入及生活分线管理。现在法官的收入与普通公务员的工资没有任何区别,比起很多部门来说要低得多,甚至比书记员的工资都要低,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作为一名法官没有工作的优越感,没有收入的层次感,也就很难谈起荣誉感和自豪感。实际上这样对法官工作的积极性是很有打击的,也才会让一些法官离开法院跳槽到其它领域去。因此提高法官的收入势在必行,而且要远远高于其它人员的收入。要按法官等级拿工资,不以行政级别来定。要让那些业务精通、忠于职业的法官也能享受较高的待遇,而不是依靠行政级别来确定工资的多少。过去有很多基层法官工作多年,由于没有担任过院庭长,直到退休能解决的也就是个副科级,更别说更高的级别。而有的法官因为担任的行政职务,比别人解决级别待遇的时间要早得多。 建立完善的法官等级制度,也要有一套相应的评价体系。不是说过了几年就能晋升一个级别,同样的也要经过考核和综合评价才能晋级。不同年龄阶段的法官可以是同一个等级的法官,甚至年轻的也可以担任更高级别的法官。但从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越是工作时间长、审判经验丰富的才有可能担任高级别的法官,司法实践的时间长短和社会阅历深浅是评定法官等级的重要依据。 今后的法官证件也应该进行相应的调整,原来署名职务的地方应该变成几级法官,而不是以前的院庭长。就算调整了工作岗位,法官级别没有调整,证件也不会像现在的那样经常改来改去。 4、提高法官入门门槛,增加法官任免难度,增加法官的荣誉感。当司法部2002年组织第一次司法考试时我们法律人都在为它欢呼,觉得中国的法官制度建设迎来了一个新的时代。当时有人称它为国考、第一考,也可见其难度和重要性。但不知各位有没有发现,随着时间的推移,司法考试也变成了高考的模式,一考定终身。原来根本就不是学法律专业的,通过一段时间的复习很轻松地就通过司法考试。还有很多刚从学校毕业就通过公务员考试的学生,在学校就通过司法考试,到法院工作一到两年就因为法官队伍的缺乏被任命为助理法官、法官。因此提高法官入门门槛势在必行。虽然国外有从执业律师中选拔法官的制度,但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公务员管理的方式,我认为暂时还不适宜和借鉴。 首先要担任法官,必须是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毕业成绩应当是优秀级别的。经过四年或者是更长的时间,至少对法理和法律有一个比较系统的学习。其次一定要在法、检部门工作一段时间,至少要八年以上,可以是法官助理,也可以是助理法官,但应当不从事书记员的工作,从开始就要培养法官的职业习惯。最后要有为法律事业奉献一生的精神。法官的职业是神圣的,同样也是严格的。虽然获得了比平常人高的收入和社会地位,但从此的人生就会改变。你的言行举止要非常的谨慎,因为你所说的代表的可能就是法律;你的朋友圈可能比一般人要小,甚至包括你的亲属,因为稍有交友不慎就可能让人觉得显失公平;你的衣着打扮都要比一般人正统,因为奇装异服会让人觉得不稳重;你的娱乐活动要比别人要少,因为你要特别注意场合,并且你有太多的法律书籍要看和学。从上面所说的情况来看,做一个法官是有诸多的限制,但实际上是要求法官淡泊名利,尊重法律,做一个好的法官。 凡是享受法官待遇的,应当在一线办案,而不能像过去有很多干警都有法官资格但不办案的现象。当然这样就会有利益的调整,也需要提前规划。 5、改革和完善法官制度建设,就必须与案件质量紧密结合起来。评定一个法官的能力和业务水平,案件质量就是决定性因素。因此要严格案件质量的评查制度,把握好错案的追究制度。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就应该从办好每一起案件做起,作为法院和每一名法官必须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公正意识和使命意识,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铁案”。而在这个“铁案”系统工程中,当然少不了法院内部的自我监督系统,即建立起案件评查制度,通过评查工作检查办案质量,包括程序上、实体上都体现公正,都做到依法办案,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的发生,使司法公正与效率得到现实和具体的体现,而决不仅仅是一句口号。 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尤其作为终极裁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来说,其司法权如果丧失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必然会导致司法不公。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司法活动,不仅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以及社会公众及媒体广泛的民主监督,而且还应特别加强法院内部的自我监督。 建立案件评查制度可以提高法官自身素质、增强司法能力。评查不是目的,核心在于提高法官业务素质和司法能力。从评查看质量,从质量看素质,以素质保公正,这是案件评查的基本宗旨。通过评查,对法官自身素质进行硬件考核,直接为法官业绩考评、晋级任用等提供依据,同时也促使每一名法官增强职业意识、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使他们在接受评查中受到启迪,在改进工作中提高质量和效率。 对案件的评查,应当遵循重点案件与普通案件评查相结合的原则。对重点案件要逐案评查,对普通案件则可以采取随机抽样评查,同样可以引起审判人员的高度重视,并促进审判人员加以改正。 依据错案追究制度,对办错案的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相应处罚。批评教育和追究处罚也不是目的,而是一种必要的教育手段,它将案件质量与法官的政治、经济待遇以及考评相挂钩,视错案的具体情形给予警告、记过、离岗培训、直至辞退、开除等党政纪处分。纪律处分和经济上的处罚,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必须经过严肃认真的审核和认定,而不可以产生随意性。应充分体现出公正性和依据性,以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同时,处罚过程中要允许办案人的申辩,允许办案法官对评查结果、处理意见等进行申辩,实行评查结果复议制度,使案件评查和责任认定做到客观公正。三是落实补救措施。案件质量既要评、也要查、更要改,评、查、改三位一体,相互贯通。纠正改错才是目的,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才是根本。 要高度重视评查人员的选拔和配备,要将那些德才兼备、审判经验和社会阅历丰富、坚持原则的优秀审判人员选拔出来,其中应包括一些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强的资深法官从事案件评查工作。要让评查人员能够评、敢于评,要从制度上、经济上有一定的倾斜,打消评查人员的顾虑,才能使案卷评查工作落实到实处。 为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中院应加强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特别是加大示范性案例指导工作,统一类案的裁判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发生。 6、明确和细化审判委员会职责,将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从解决个案问题转移到宏观指导上。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就有许多学者与审判实践者提了出来,至今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仍被列为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的要求之一。审判委员会是当代中国法院制度体系中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制度,曾在中国法制化进程中对法院的诉讼活动起过积极而有效的推动作用。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制度肯定有它继续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从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为基本原则的角度出发,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中的不合理之处就是各个法院是在原则而简单的规定基础上按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上形成了一种惯行模式,这种模式是在中国长期的司法活动中,为满足中国社会状况与法院审判工作需求而设置的,至今法院审判委员会在实际生活中所具有的复杂的多重功能,使之在某个大家都明白的环境里,又是具有相对合理性的。但是司法现代化和法院改革的要求,使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某些不合理性凸现出来了。需说明的是,对于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这一职责并无人指责,批评与讨论主要集中在审判委员会“审批案件”这一职权上,而几乎所有的不合理性都是从这表现出来的,并与发展中的现代审判制度滋生出诸多矛盾。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未规定审判委员会有对案件作出决定的职权,只有刑事诉讼法有特别的规定。但目前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案件时,则不分民事、刑事、行政及执行案件,对各个案件都要作出决定,这实际上已经违背了法律对审判委员会职权范围的限定,是对审判委员会“审批案件”职权的扩张,这是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是一种典型的“审”、“判”分离的模式,违背了直接审判原则。一个案件的公正审理必须建立在以诉讼参与人为主体,通过当事人的公开辩论、公开质证、认证而查明法律事实的基础上,所有的审判活动应该可以公示于诉讼参与人,才能体现审判制度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并受到必要的监督。但审委会讨论案件几乎都是秘密进行的,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所表现出来的缺陷事实上已经成为妨碍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羁绊,应该在法院改革中对这项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使之更适应现代审判机制的需要。审判委员会要逐步做到只讨论合议庭提请院长提交的少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总结审判经验,以充分发挥其对审判工作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问题进行研究和作出权威性指导意见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对此发表了指导性的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改革的方向。审判委员会围绕着审判开展一切活动,因此其组成人员必须具有专业性。首先得打破行政管理模式,不再以行政职位来决定进入审判委员会的资格条件。审委会委员必须从法官中产生,即使不具备某种行政级别,只要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的法官,都具有参加审判委员会的资格。审判委员会委员如果不是一种政治待遇而是一种荣誉,这对许多具有上进心的法官而言则更具有吸引力。但这种荣誉的背后必须具有权力的特别和待遇的增加。被授予审委会委员资格的法官应当获得比普通法官更高的经济收入,这也和其所担任的工作多少、繁简程度成正比。 针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一是严格限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启动程序和案件数量,二是淡化审委会的案件决定功能,明确规定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对案件事实负责。同时,从总结推广全局性的审判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审判工作中带普遍性和前瞻性的问题、公布指导性的裁判意见等方面,细化审委会对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职责;界定不同审判部门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个案类型,进一步具体化审委会的个案讨论范围;明确审判委员会应把重点放在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减少直接对案件做出决定,加强总结审判经验和审判管理的作用,统一司法标准,保证本院内各类案件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准确性。同时应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由审判委员会对处理结果负责,改变过去“集体负责的结果是集体不负责”的现象,实现了审判委员会权与责的统一。对审判委员会的改革建议,真正做到“不审就不判”的原则性规定,杜绝“审的不判,判的不审”。为保证案件质量,可在初期成立每条线的专业研究团队,只提供参考意见,不做最后的结论。除非是法律规定必须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如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合议庭或独任法官仍有分歧,应充分尊重合议庭及独任法官的意见,不能将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强加给合议庭或者是独任法官。 按现有模式,院、庭长对个案的审核,既不能不管,又不能管得过多、过宽,而是要管得精而准,这就对管理者的管理水平、管理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有人担心,这种管理方式如何解决目前部分素质不高的法官的办案质量问题,如何应对上级法院下达的控制二审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的指标问题等一系列问题。不论是为顾及一些指标指数,还是为求得尽量避免承担职业责任的心理需求,都难免会在实践中出现“新瓶装旧酒”的情况。要完全适应这种管理方式,除需要一段较长的经验积累、逐步转变管理方式的过渡期外,还需建立健全与改革相适应的考评激励机制,激发院、庭长及法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唯有如此,改革才能统筹兼顾、科学发展,体现出其本身所具有的强大动力。 责任编辑:
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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