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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龙:侦查应严格区分规范询问与讯问笔录制作
作者:张平龙   发布时间:2014-08-15 10:06:24


    一、简要案情

  近日,笔者所在单位办理了一起挪用资金案,简要案情为:犯罪嫌疑人吕某某在任凤阳县凤飞橡塑管带制品有限公司销售员期间,负责该公司的产品销售、货款结算等工作。自1998年9月开始向巢湖英利物资贸易中心的卢某某销售橡胶管等产品,至2012年5月双方停止业务往来。承办人认为在此期间,双方货款是否付清,嫌疑人吕某某是否将103299.14元货款擅自挪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将该案提交检委会研究决定。检委会讨论审查案卷材料时发现,该案侦查机关移送案卷材料中都是询问笔录,而不是讯问笔录。该案已经进入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吕某某的身份已经是涉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嫌疑人,对其针对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笔录应是询问笔录而非询问笔录。意味着办案未经过侦查,严重的程序错误。

  二、出现错误的原因分析

  办案实践中这种现象并不少见,究其原因主要是侦查机关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文书是通用的,采用这种格式“讯问/询问笔录”,通常由侦查人员在进行记录时自由勾选或者划掉其中一项。忘记勾选、分不清讯问与询问以至于错误勾选或划去情况时有发生。例如本案中两份笔录侦查人员皆错误划掉“讯问”二字,就出现了案件已经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从证据材料来看还未经立案侦查的程序错误。据了解,侦查机关询问笔录与讯问笔录法律文书通用,即两份文书一张纸的做法,实践中是很普遍的,这主要是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两份笔录格式相近,侦查人员了解的内容大体相似;二是侦查机关为图省事。

  至于具体原因,一方面是侦查员粗心大意、严重不负责忘记或者随意勾选划去,另一方面是部分侦查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又缺乏学习精神,办案时分不清询问与讯问的区别。侦查机关应严格区分两份笔录,分开制作避免混淆、错误勾选等错误,这既是严格依法办案的需要,也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要求。

  三、询问笔录与讯问笔录异同

  讯问笔录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预审人员在侦查活动中,为了证实犯罪、查明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如实记载讯问情况的文字记录。讯问笔录具有法律效力,对于获取证据、全面分析研究案情、定罪量刑、总结办案经验、检查办案质量等都具有重要作用。询问笔录,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依法询问证人、被害人时所做的文字记录。虽然两者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是区别显著:含义、记录内容(讯问笔录主要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询问笔录主要记录证人、被害人和知情人所提供的证据、证言。)、问话对象(讯问笔录的对象是刑事被告人,询问笔录只对证人、被害人或知情人适用)、适用范围(讯问笔录适用于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询问笔录则可以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等四个方面都是不同的。针对刑事案件,讯问笔录是在刑事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的侦查手段,随之而来的一般是刑事责任追究,但询问笔录只是对证人、被害人等的问话,对象和后果都是不同的。从程序上来讲,侦查机关立案后24小时内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且要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并将权利义务告知书附在询问笔录之后,才符合法律要求。

  四、解决法律文书混乱现象迫在眉睫

  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时对于侦查机关这种法律文书上的错误应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可以通过发检察建议、违法纠错通知书的方式纠错侦查过程中存在的实体上和程序上的错误。也可以采用其他途径统一规范法律文书,例如召开联席会,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和检察干警共同对以往办案过程中法律文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对不完善、不合理、不符合程序之处建议改正、完善,并可以对格式、内容等方面内容进行统一规范。规范法律文书是满足不断创新发展的司法工作的需要,其规范化是一个长期的工作,需要侦查人员、检察干警等政法干警的自觉学习、认真总结,也需要通过各种有力机制的激励,例如各种法律文书点评评比和抽查活动。必须保证文书在内容上和形式上规范,杜绝不规范文书进入卷宗。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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