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王银仙:加强专业化预防彰显法律监督社会效果
作者:王银仙 发布时间:2014-08-15 09:55:35
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理想境界和价值追求。社会效果是在法律效果的基础上对于法律监督的更高要求,即不仅要考察作为规范的法律是否得以实施,更重要的是看执法活动是否促进了社会的良性运转,是否维护了社会公众的实际利益。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正是契合这一要求而形成的新兴检察业务。作为检察机关查办案件职能的必然延伸,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内容涉及检察业务各个环节,既有结合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开展的预防,也有对侦查、审判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中的预防。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目的与法律监督追求的社会效果又是相统一的。因此,加强预防工作的专业化建设,对于实现法律监督的社会效果更具现实意义。 一、检察预防是法律监督的自然延伸 1、检察预防和法律监督的目的具有一致性。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的职责、目标是保证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权威和尊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价值追求和目的是通过采取预防措施化解职务犯罪风险隐患从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这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目的具有一致性,都是为了规范权力的运行。 2、检察预防是法律监督的微观表现形式。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定位于整个国家的监督体系,强调通过法律监督实现对公权力的制约,确保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社会的稳定发展。这更突出的是一种宏观的作用。而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求紧密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和各项检察职能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穿于检察工作全过程,落实到检察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 3、检察预防必须依附于法律监督才能发挥作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涉及检察业务的各个环节,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全过程,这里面包括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时的预防,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时的预防,对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等监管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时的预防,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时的预防等。法律监督为开展预防工作提供了具体抓手,如果脱离了法律监督,检察机关难以有效介入相关单位开展预防工作。 4、检察预防有助于提升法律监督的社会效果。传统的法律监督如,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往往都局限于诉讼活动中,在人案矛盾突出的客观条件下,监督者作为承办检察官更多会考虑是否构罪、是否能诉等法律问题。而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可以让监督者摆脱诉讼活动的局限,站在更高的监督视角,透过法律问题本身审视其背后的社会根源,使法律监督的效果更具可行性和有效性,更易于被监督者所接受和改正,也更有利于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优势所在 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从最初的极个别省、市检察机关反贪局内设预防机构到当前各级检察机关都设立职务犯罪预防机构,能够取得目前的社会影响,说明存在自身优势。 1、检察预防更具有针对性。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专司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侦查起诉职责,检察机关通过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对职务犯罪的规律和特点有比较准确的把握,对犯罪分子思想蜕变的轨迹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对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上存在的漏洞有比较深切的感受,因此,检察机关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有着独特的职能优势。 2、检察预防更具有独立性。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同于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预防,纪检监察部门是对本系统内部人员的监督和预防,这种监督格局不适应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现代观念,而检察机关独立于国家行政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预防职务犯罪具有一定的“超然性”。 3、检察机关具备预防资源。检察机关负有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侦查、起诉职责。在受理案件线索的环节上,可以了解到各个方面潜在的职务犯罪信息;在侦查环节上,可以了解到各方面的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发案规律;在审查起诉环节上,可以针对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帮助总结教训。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培养和造就了一批法律专门人才,他们对职务犯罪的相关问题有较深入的研究,在司法实践中也积累了一定经验,并且已形成专门的预防工作原则、机制、措施和形式,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 4、检察预防更具有法律的权威性。检察机关预防是以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权作为基础,并以职务犯罪侦查和起诉权作为后盾,而且打击职务犯罪本身也是一种特殊的预防,不仅对已然的职务犯罪起到惩罚教育作用,更重要的是对未然的职务犯罪人起到警示震慑作用,因此检察机关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具有法律权威性。 三、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制约因素 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从分散的预防到社会化大预防,预防方式方法不断变化和创新,同时也面临着一些客观的限制因素。 1、法律规定过于抽象,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虽然明确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但是对于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范围、职权、方式、程序等都没有明确规定。高检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关于预防工作做出过规定,但是这对检察机关以外的单位缺乏约束力,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存在现实的尴尬,也难以得到相关单位的有效配合。当前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更多的是对法律监督职能实践性拓宽,各地预防的工作方式、工作内容、具体措施都不尽相同,操作程序也并不规范。 2、思想认识并不统一,缺乏开展预防的主动性。在缺乏法律权威的支持下,开展预防工作更多的依靠人为因素而不是制度因素。一方面,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定位于当地党委统一领导下的惩防体系建设,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重视程度直接关系了预防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另一方面,预防工作分散于检察机关的各个业务部门,各业务部门对预防工作的关注也直接关乎预防效果的取得,但是可以试想在人案矛盾突出,承办人办理案件都需要加班加点的情况下,其实很难发动业务部门承办人研究个案主动开展预防工作。 3、对预防效果缺乏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首先,预防工作的具体实施和被预防对象两者都不是检察机关而是在外部,预防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预防单位的工作态度和配合程度,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只是这一过程中的发起者、参与者和推动者。比如,检察机关结合预防调查中提出检察建议,但对预防措施的具体落实是由被预防对象负责实施,可能会出现检察机关经过详细分析、细致论证而提出检察建议而被预防单位打折落实的情况。其次,预防工作开展的周期较长,一项预防调查课题从立项启动到收到被建议单位的整改落实,往往要经过几个月的时间,加之不同部门间的人员流动,预防工作的效果难以在短时间内通过具体标准进行量化评估。再次,预防工作的内容繁杂,手段多样,对预防质量的评价标准也不统一。科学的评价方式应该是根据预防的效益以及执行情况,对预防数据资料和结果用于进一步的宏观分析和研究,对照原定目标检查预防工作实际实现的情况和变化,来判断预防工作目标的实现程度。但是限于客观条件,实际操作中对于预防工作难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评价。 四、加强专业化建设更好的发挥预防效果 从治理职务犯罪的成本和效益看,预防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目前,我国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数量众多,查办这些职务犯罪案件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加强预防工作的专业化建设,可以通过认识职务犯罪规律、预测职务犯罪的风险和趋势的角度出发来遏制犯罪,同时也大幅度的节约了司法成本。笔者认为可以从预防工作的内容、形式和具体方式三个方面入手,通过加强专业化建设,提升社会效果。 1、丰富预防专业化建设的内容。首先,建设职务犯罪案例库,充分利用检察机关丰富的案例资源,针对国有企业、国家机关、涉农惠民等主要案发领域形成统一的案件分类标准,编写相同领域内的预防工作案例汇编,发挥典型预防案(事)例的指导作用。其次,加强预防部门与业务部门间的合作,实现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提前介入。加强一线办案人员的预防意识,结合案例发掘隐藏在背后的制度性漏洞,交流预防工作线索;提升预防干警的信息收集能力,及时掌握业务部门发现的工作线索,便于多部门合作组织开展预防工作。 2、规范预防专业化建设的形式。一方面要推动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的公开化和透明化,结合“检务公开活动”组织公开若干已终结预防项目的法律文书和反映预防效果的有关材料,为公众提供了解检察机关预防工作的渠道;另一方面可以结合全国检察机关推广统一业务软件的契机,规范预防工作的手段、程序和权限等具体内容,形成统一的预防工作模式,明确具体范围组织预防活动,避免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被无限放大,从而实现对专业化预防效果的科学评估。 3、探索预防专业化建设的方式。预防工作专业化建设不是“大而全”而是利用有限的预防资源发挥“小而精”的效果。以笔者所在的上海金山区检察院为例,结合本地农业大区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以涉农职务犯罪预防为主题的预防专业化建设。一是成立了上海市首家面向农村基层的廉政服务站,结合查办的涉农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廉政宣传教育,增强基层党员干部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二是组织开展涉农领域的专题预防调查。针对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动迁安置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题调查,帮助本区相关部门健全完善了管理、监督等方面的制度,推动了具体操作的规范化。三是积极推动专业化预防的成果落地。针对近年来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易发多发的情况,提出了设立村务监督机构,统一开展监督的预防建议,得到了区委主要领导的重视,促成区委、区府召开村务监督现场推进会,在全区124个村(居)全面推广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