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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方宝:树立四种意识 解决基层涉检信访难题
作者:周方宝   发布时间:2014-07-31 11:06:26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大量社会矛盾以涉检信访案件的形式涌入检察机关。然而,诉讼与信访交织、重复信访等问题仍然是基层检察院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基层检察院必须树立四种意识,以有效解决涉检信访难题。  

  一是树立维权意识,倾听群众合理诉求。表达权已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政治权利,公民表达合理诉求成为协调利益关系、理顺社会心态的起点。目前,诸多涉检信访案件背后,往往是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尽可能多地倾听社会各方面的声音,维护弱势人群的表达权,使他们的利益能够通过制度化规范化渠道正常表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维权,就是要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的常态化、制度化、司法化,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这就要求检察机关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利用网络、微博、微信等手段,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基层基础建设,将法律监督触角延伸至最基层,倾听群众声音,了解群众诉求;进一步完善接访制度,严格落实检察长接待和首办责任制,及时办理人民群众控告申诉案件,将群众的问题抓在手上,放在心上。

  二是树立权威意识,实现重复信访的司法性终结。当前,受到诸多因素影响,作出终结性法律裁判后,当事人拒不接受终结决定,坚持缠访缠诉的问题仍不绝于耳。如果放任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而不结,无限申诉,反复启动法律处理程序,那么势必动摇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这就要求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进一步尊重和捍卫检察机关裁定的终局性和权威性。办案机关、当事人都要自觉接受和维护依法作出的处理结论。对于反复缠访缠诉的,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由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其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再统计、交办、通报,重点是做好对信访人释法说理、疏导情绪工作;对于确有困难需要帮助的当事人,及时开展检察环节司法救助,使当事人“胜败皆服”。

  三是树立公信意识,从源头上杜绝涉检信访问题发生。执法公信力的基础在于公平、公正、公开,只有牢固树立公信力意识,确保办案质量过硬,才能使检察机关的执法司法活动受到公众认可,杜绝检察环节信访问题发生。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要正确处理好加大办案力度与确保办案质量之间的关系,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坚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严防冤假错案发生,既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又注重办案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要加大法律监督工作力度,以监督促公信,加大对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活动和人民法院司法裁判活动的监督,保证执法、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要加大司法公开工作力度,以公开促公信,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工作制度和案件公开制度,打造“阳光检察”,让执法从封闭运行向开放运行转变,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增强检察工作的公开性、亲和力和透明度。

  四是树立协作意识,多方合力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涉检信访案件虽然发生在检察机关,但是究其根源,大量案件不是由于检察机关自身原因产生的,而且问题的解决也不是检察机关一家就可以解决的,这就要求在化解矛盾时要“跳出检察看全局”,要建立与党委、政府信访工作联动机制,建立与法院、公安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衔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可探索引入具有专业知识的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作为独立第三方调解员介入,共同化解涉检信访案件,实现信访人、检察机关、第三方调解员的三方互动,确保将信访案件彻底解决。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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